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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綠色地球之夢想家園

    開發商收取契稅最後不上交稅務局,是代徵還是代繳,構成何罪?

    明確說,是代繳,不構成犯罪。一、辦證模式1、業主自己辦理

    如果合同約定業主自行辦理,或者約定是開發商代為辦理,但業主申請改為自行辦理不動產證的,涉及需要繳納的契稅,由業主自己到稅務局繳納。

    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把辦證需要開發商提交的資料,一併交給業主本人。由業到不動產證辦理機構視窗遞交資料並繳納費用後辦理。

    由於是業主自己辦理,開發商不承擔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2、開發商代為辦理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開發商代為辦理不動產證書的,涉及到辦證應當繳納的契稅、其他辦證費用,通常也是開發商代收,在後期辦證時再向稅務局、辦證部門繳納辦證稅、費。

    這種情況下,開發收取辦證涉及的稅、費,有的是在買房時收取,有的是在交房時收取。

    由於辦證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開發商就可以把收取的契稅及其他辦證費用,作為自己的資金來使用,滿足週轉需要。

    後期分期分批辦證時,再向相關部門繳納。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辦理不動產證書的,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代辦存在的風險

    有的開發商交房後,由於前期辦理了專案開發貸款,土地使用權證處於抵押狀態,在沒有償還或者償還完貸款前,土地使用權是不能解除抵押的,開發商也就辦不了不動產證書。

    此時,對業主來說,就存在一定風險。

    三、契稅徵收機關的規定

    根據契稅暫行條件及時實施細則規定,契稅的徵收機關為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沒有相關條款對於代徵契稅的規定,也就不存在由開發商代徵的問題。

    因此,開發代為辦理不動產證的行為,收取的契稅是代收行為,不是代徵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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