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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山如畫17326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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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草原上的動物世界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不要怕,你們有沒有籤合同,如果簽了合同就不要怕,既然簽了合同,如果沒有違反合同上面的規定,你就收集證據、不要怕公司威脅,現在是法制社會,可以找勞動局,實在不行還是要申請仲裁,一般很多公司都是說來嚇人的,公司能分清楚利弊的,但是,如果你沒有籤合同的話,就比較麻煩,首先用人單位就已經違法了,說明你公司本身就不是正規公司,如果你咽不下這口氣就把事情搞大一點,現在網路發達,我相信你們公司被曝光也遲早被查,但是你要注意的是,小心被報復,還有種方法就是跟公司談判、看能不能申請一點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議,個人認為還是走法律途徑,事情發生了就不要怕,越怕別人越覺得你好欺負,現在很多公司欺軟怕硬的,你如果有理用人單位不敢把你怎麼樣的、多在網上查一下,選擇一個解決方案,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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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席人力資源官CHO
公司隨意開除員工並且威脅員工不準仲裁,怎麼辦?現在社會還有這樣的公司,只能告訴你,你運氣真的太好了,這樣的公司我相信在文明社會能生存的已經少之又少了,恰好被你遇到,好吧,接下來整死他,就靠你了,按步驟一步步來:
1、首先,如果你沒有更好的工作選擇,沒有辦法必須繼續在這待著的話,那就有意識的收集你上班的證據,尤其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能少簽字儘量少簽字,涉及公司制度方面的尤其,既然在這幹,就好好幹,老闆也不傻,不會槍殺努力幹活的好員工的,所以,這個時候你拿人錢財,還是要給人幹活的,至於其他被辭退的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你還在這,還要端著這個飯碗。
2、其次,你也有幸被開除了,那就好辦了,被開除的原因無非就那麼幾種,如果自己是無緣無故的被開除,而且是貿然開出的,那就可以要求賠償了,至少是n+1是少不了的,如果老闆不願因,那就勞動監察舉報,仲裁、訴訟了,至於公司那個什麼威脅,你都不在這做了,還怕他威脅個毛用,還能管一輩子啊 ,所以這時候該得到的利益一定要爭取,反正多拿一點是自己的。
3、最後,如果工資,工作啥都不好,自己又有好的單位去的話,離開也是一個好的選擇,至於公司這塊,作惡多了自然有人去懲罰他,人與人之間有垃圾人定律,那公司也自然有社會這個大熔爐去滅了他,這不長久的老闆,早晚會玩完,自己還是利用有限的時間,去做自己的事更好,畢竟精力有限,沒空去折騰。
好了,以上就是我對那些隨意開出員工並威脅不準仲裁的公司的看法,如何做還是看心情,看情況吧,社會,社會,社會,有思路,會套路,才能生存,對吧。感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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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菩提天天談
題主,你這是進入了一家多麼有“背景”的公司呢!一般情況下,正規的公司不會對員工有這樣的舉動。當然,如果真的遇到了這樣的霸道公司,其實也好辦,走正當的流程就好!
1.收集證據
公司隨意開除員工,這個隨意是基於什麼原因而爆發!小編一直相信,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道理。所以,必須要對此事做理性的分析。(儲存勞動合同,為後續做進一步勞動仲裁做證據,有沒有相關的解除工作的郵件,書面檔案,甚至是影像資料。如果都沒有,最好能夠讓其出具一份。)友情提醒一下各位,入職公司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詳細瞭解相關權益,避免後續勞動糾紛沒有依據。
2.避免衝突
一般遇到這樣的霸道公司,千萬不要硬不硬,不要以為光腳的不怕穿鞋的,能夠這麼耍流氓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點江湖習氣,所以,此刻要保持足夠的冷靜。越是爭吵喋喋不休的員工,他們越有足夠的辦法對付。基本也就是三部曲,沉默--逃避--耍橫。所以,以靜制動,以不變應萬變才是上策。
3.人浪效應
一個人單槍匹馬就儘量不要去“戰鬥”了,因為勢單力薄,基本是以失敗收場。題主遇到這樣的事情,應該是群體事件,那麼就應該立馬形成一個有效團體,選出領導者,然後再部署相關行動。我們不否認,有些公司會對一些員工採取一些“手段”(上門威脅,電話騷擾等),但是如果是員工的群體行為,那麼公司就不敢那麼放縱蠻橫。多半,他們是以冷處理的方式來應對。
4.合理訴求
如果要打仲裁官司,就要遵循法律法規,提供足夠多的有效證據(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工資流水等),切記一盤散沙,更不要有相互推諉,依賴性心理。如果總讓別人出頭,自己坐享其成,那麼這個事情最終將會不了了之。因為打官司,最擔心的就是人心不齊,各懷心思。也很容易被一些公司採用離間的戰術,將整個計劃瓦解。
現在是文明社會,到處掃黑除惡。員工要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表達正當訴求,法律的出現就是為了保護每個公民的正當權益。小編最後提醒一下各位,在入職一家公司,儘量多一點渠道深入瞭解公司,是否合規,是否滿足自身的需求。切記,只是一味的看中公司的某個條件(例如,薪水高),很有可能只是一個煙霧彈。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擦亮自己的眼睛,謹慎,謹慎,再謹慎。請大家透過正規的渠道尋找適合自己的公司入職工作,願大家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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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族之根在於公正性
“現在不是打壓臭老九的年代”這種眼界和發展規格的企業,不,也許連作坊事的都算不上。
一切都是有規則有規矩的,不準仲裁??如此回答的人也是給企業抹黑。
有簽訂勞動合同書,你可以拿著去申請仲裁,讓這種盲流受到法律武器的教育懲罰。
拿起法律武器保證自己。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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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ternal_永恆
不要害怕,不要慫
碰到這種事就該仲裁仲裁,能說出這種話的公司,不會有任何的意外,絕對是嚇唬人而已,紙老虎
越有本事的人越脾氣好,越內斂,不要被什麼公司有關係有背景這些屁話嚇到,一個肯為你做違法的事的關係,你覺得可能用在這仨瓜倆棗上麼?維護費都不止你這點錢
我個人起訴過國企央企還有各種企業,這些企業沒背景麼?大公司不會為了你這種個人而耽誤時間,小破企業又沒這種關係
如果你說是黑社會威脅,不知道你們那邊治安怎麼樣,不敢亂表態,反正我們這邊一拳幾千起。如果有人肯打我,我會很樂意接受的。
至於其他威脅?呵呵。
存好證據,不行買個錄音手環,該拍照拍照,該留證留證,直接就去仲裁,幾個星期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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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律師
是否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的權利。如果作為員工,你擔心單位的威脅。如如果你有這樣的顧慮的話,那麼你只有任命了。你連維權的勇氣都沒有,你怎麼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你只有主動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權力,法律才會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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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知陽雜談鋪
任何帶威脅性質的,只要你能提供證據,他都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這都什麼時代了,還有公司敢這樣威脅員工?
我告訴你不要擔心他的威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他的威脅無非就是仗著自己有點關係,甚至有一點地下勢力背景。
但是你要知道在我們國家法律才是最高的。
任何企業也好,團隊也好,組織也好,都不能違揹我們國家的法律。
這是我們作為公民來講最大的保障。
如果有可能的情況下你留下他威脅你的證據,作為你仲裁時的依據之一。那麼你不僅會得到你應有的利益,那個公司甚至也會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還是那句話,不要擔心他的危險,所有的威脅都是沒用的。
之前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時提到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的問題。
當時老闆告訴我說他在背後有人不擔心這些員工去鬧,結果後來因為一個事情,某一個員工把這個問題捅出來了,結果公司還是受到了懲罰。
就這麼說吧,任何一個當官的人都不可能因為一家公司或者兩家公司的一些違規問題而葬送了自己的飯碗。
所以哪怕這個公司背後有多大的關係,在法律面前他都沒有任何依仗!
所以,不用怕,直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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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和諧勞動關係
近幾年來,隨著自媒體的不斷髮展,勞資雙方對勞動法律意識相對提升,公司隨意開除員工還是普遍存在,但威脅員工不準仲裁的卻不多。但是不能說沒有,如果員工遇到這樣的事情,首先保持冷靜、理性,別以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發生衝突,尋找機會掌握相關日後維權的證據。
一、冷靜、理性、結清工資員工遇到公司隨意開除,並且說隨員工去哪裡怎樣告公司的或者威脅員工不準去告等等情況,首先保持冷靜、理性對待,儘可能儘快結清在該公司的所有工資,不能與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發生衝突,避免產生治安案件或者更嚴重的刑事案件。
在此過程中,員工要尋找機會,掌握該事件的相關證據,如現工資條、場拍相、錄音等,為日後維權打下有利的基礎。
二、維權公司威脅你不準仲裁或不準投訴等,你就不去維權嗎!?其實公司相關負責人越是態度惡劣,員工越是要維權,要用法律武器來打消該公司的氣焰囂張。
維權方法:
1、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這麼囂張,不可能與員工協調處理的,同時去勞動部門申請調解也是沒效的。因此,為了省時有效,建議員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勞動仲裁有強制性)。裁決出來不服,可再上訴到法院。
2、尋求媒體曝光,由社會輿論一起來監督事情處理
公司囂張,肯定有他的事處。為了有效維權,同時可在網上問政平臺投訴,尋找相關部門幫助、社群論談、媒體曝光等,避免某些不公平的干擾事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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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易法通法律諮詢
勞動仲裁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您有權利選擇是否申請,如果公司存在威脅,暴力等手段阻止,您可以收集證據材料,透過報警或者起訴到法院的方式來處理。
您所說的隨意開除,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規定,看是屬於: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雙倍經濟補償金中的哪一種的情形,然後收集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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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開除,不交社保,要企業何用,耗開了一代農民工血汗,斷了國家持續消費力,光靠價低出國掙外匯,何至十幾億的消費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