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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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狀看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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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遠怡
為什麼?可能是:
一,一房多賣。
一個親戚買房,全款買的,幾年了。手續遲遲下不來。最後才知道,一姑娘許配幾個婆家。
二,被法院查了。
房子成型了,賣了,買家也首付了,也開始按揭了。房子尾聲就是不峻工。買房的就是搬不進。買家根本不知道,開發商欠款,房子被封,作資還欠款。
最好到房產局諮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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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氣壯山河
交清房款後,未領取到不動產發票,應該是暫時的,但其原因是多方面形成的。
這還得先看看你的合同,是否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稽核(批)的規範性合同;合同中有無明確平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有無具體約定的交房時間、交款期限。如:不動產權證辦理期限,及購房發票、契稅發票、大修理基金發票……的交付時間;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這些相關事宜,你應該先諮詢售樓部的相關經辦人,瞭解其相應情況。對有疑惑不解、或仍不放心的問題,可再諮詢建設、房管、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
建築商(售樓部),一般情況下是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即可公開銷售房屋。但能銷售的房屋,並不等於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和開出相關發票。這裡面有程式、細節問題的完善、是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的。
例如:建築商的樓盤雖已竣工,還涉及質量驗收、面積測量、(測繪)、防漏試水、水電氣……等管線工作的完善;應納稅的申報、已納稅的結算……;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排隊秩序……等,都需要一定的時間、程式才能完成;假如售樓部是以銷售批次報送資料,或有房子質量、糾紛、資金、欠稅、欠款……等問題,就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其辦證、納稅、開票時間、互有關聯,具體的時間點,會形成未知數。
簡言之,購房合同是嚴肅認真的,在法律、合同的約束下,不守約、違約的行為,必然是極個別現象,只要有購房合同,交款收據在手,且是守約方,而未開購房發票只是遲早的問題,無須過度擔心。
開發商不開不動產發票,可能因為現在還開不了,後期應該可以開。
照你所說,有購房合同,按揭貸款都辦了,已經在還款,說明開發商手續沒有問題,不動產發票一般都是在辦理產權證前才去交稅、開票,開發商不會早早就去交稅,主要是想多用下稅款,早交錢進去了,對開發商沒有益處,多用下錢,反倒會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