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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丙學

    韓信折陽壽五題

    一,水漂核桃。韓信幼時與發小同樂,他欺騙發小將核桃放到磨盤上滾耍,核桃掉進磨盤眼不能出,發小哭泣放棄,韓信水澆磨眼,取出核桃。

    二,賞錢慣娃。韓信被項羽追殺,韓信騎馬過樹,覺頸部微燙,抬頭見一幼兒坐於樹枝朝他撒尿,韓信未加訓斥,反而賞其銅錢,曰:“你若朝著後面那人撒尿,他必賞你一串銅錢。”韓信走後,項羽追至,幼兒果然朝其撒尿,被項羽一刀斬殺。

    三,活埋生母。韓信偶睡荒野,夢中仙人說,所眠之處乃風水寶地,若埋其家人,日後必飛黃騰達。韓信便剪生母之發、四肢指甲埋於此處。

    四,問路殺樵。韓信被項羽追殺。韓信問一樵夫逃生之路,樵夫告知。韓信轉念,倘若項羽追至,也問樵夫,吾豈不危險?遂提刀殺樵。

    五,十面埋伏。項羽逃至烏江,樹上螞蟻爬出了一行字——項羽自刎於此。原來是韓信用蜂蜜於其樹抹出了這些字。韓信心狠手辣,趕盡殺絕,從不給對手留後路,折損陽壽四十年,三十五歲死於呂后謀殺。

  • 2 # 中國社科國際關係學

    商幫史研究中商人身份的判定問題——以徽商研究為例

    內容提要:準確判定商人身份,是商幫史研究立論的前提和基礎。在以往的徽商研究中,對徽商身份的判定存在三個值得注意的普遍性問題:一是將“徽商之子”視作“徽商”,其結果是對明清士商關係和商人社會地位變化的討論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二是“徽商”概念擴大化,即將歷史上的寧國商人等其他地域商人納入徽商研究範疇,或將非徽商資料誤為徽商資料,從而模糊了徽商研究的學術邊界;三是將“徽商”與“徽州籍商人”等同起來,從而忽視了商人的自我認同,或將“徽商”概念推及長期與徽州幾無聯絡的徽商後裔,從而無助於揭示徽商問題的本質。在今後的商幫史研究中,研究者應高度重視對商人身份的判定,嚴格恪守史學的求真原則和歷史原則,同時也應注意制度與“人”的結合。

      關 鍵 詞:商幫史 身份判定 徽商 籍貫

      基金專案: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專案“六百年徽商資料整理與研究”(13&ZD088)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梁仁志(1980- ),男,安徽長豐人,安徽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副教授,歷史學博士。安徽 蕪湖 241002

      以“中國十大商幫”為代表的商幫史研究業已取得豐碩成果①,特別是徽商、晉商的研究成果蔚為大觀,高質量的研究論著不斷出現②。有學者指出:“健康狀態下的歷史學,不能沒有理論思考。”③對逐步發展成熟的商幫史研究進行適當的理論反思,總結經驗,審視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於其今後的健康發展大有裨益。柯林武德說:“科學是要把事物弄明白;在這種意義上,歷史是一門科學。”④準確地判定商人身份,無疑是弄明白商人相關問題的首要前提,也是商幫史研究是否科學的一個基本前提。一旦前提錯了,其立論便不攻自破。鑑於此,本文擬以徽商研究為例,對以往在商人身份判定上存在的問題或需要進一步討論的話題作初步考察。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批評指正。

      一、“徽商之子”與“徽商”

      將“徽商之子”視作“徽商”,是以往研究者在徽商身份判定中較常出現的問題。如清代徽商子弟程夢星(1678-1755),曾祖父量入(1612-1694)、祖父之韺(1624-1693)都是兩淮鹽商。量入“本歙人,遷江都”⑤,“孝友仁恕,業鹽起家”⑥。之韺“善承父志”⑦,“兩淮倚重,衣被後人……康熙甲寅、乙卯間軍興,與旁午公籌餉急公,不遺餘力。御史郝浴上其事,以太學生恩授五品官,覃恩誥贈奉直大夫。”⑧夢星為徽商子弟當無疑問,但我們能否據此判定他為徽商呢?夢星生平,《四庫全書總目》《國朝詞綜》《清文獻通考》《清續文獻通考》《淮海英靈集》《國朝詩人徵略》《蒲褐山房詩話》《湖海詩傳》《清詩別裁集》《揚州畫舫錄》《晚晴簃詩匯》、道光《徽州府志》、民國《歙縣誌》等文獻皆有記載,內容大略相同,均無夢星經商的記錄。道光《徽州府志》引用了阮元所輯《淮海英靈集》的介紹:

      程夢星,字午橋,江都人。父文正,字笏山,康熙辛未進士,官工部主事,年四十四卒。夢星輯其遺稿為《水部遺詩》一卷。夢星,康熙壬辰進士,改庶吉士,授翰林院編修。太史少穎異,弱冠以詩鳴。迨入承明,宦情早淡,丁內艱歸,築篠園並漪南別業以居,不復再出。揚州為東南都會,民物滋豐,人有餘力。當時名流賢士流寓者多,太史主盟壇坫歷數十年。詩分十集,曰《江峰》,曰《分藜》,曰《香溪》,曰《暢餘》,曰《螙餘》,曰《漪南》,曰《五貺》,曰《山心》,曰《琴語》,曰《就簡》,總名《今有堂集》,附以《茗柯詞詩》。終於乾隆丙寅、丁卯間,年逾七十矣。又著有《李義山詩集箋註》。見《淮海英靈集》傳⑨。

      並補註:“夢星,歙岑山渡人,僑居江都。”⑩據家譜載:夢星父“文正公……康熙甲子科舉人,辛未科進士。授工部都水司主事,欽差督理街道,覃恩敕贈承德郎、翰林院庶吉士。居官數載,勤慎廉潔,不名一錢。假歸後,鍵戶養痾,持躬端飭,動止皆有尺度。潛心詩古文辭,兼善書法。所著有《仁莊集》《仁方集文稿》《江村閣詩》及《水部遺稿》行世。載《江都縣誌》《揚州府志》《儒林傳》。”(11)上述記載表明,程夢星家族在其父文正(1661-1703)時已入籍江都(12),並透過科舉進入仕途。夢星在中進士後曾由庶吉士任翰林院編修等官職,後便過著讀書著述的生活。顯然,程夢星是一位典型計程車人,其個人身份並不是商人,這本已不是什麼問題。

      但近年,一篇《程夢星研究》的碩士學位論文曾言:“程夢星與揚州文壇的關係,可以視為十八世紀士商互動的一個縮影”;“商人與文人的交往,不乏附庸風雅者,但也有商人隨著文化修養和品格的提升,與文人無異。程夢星正是後者,這在他與文人的唱和詩中有鮮明的體現。他的筆下與文人的友情,不是建立在廉價的物質同情基礎上,而是來自於心靈深處的互相慰藉。”(13)於是本是士人的徽商子弟程夢星便成了商人典型。該文隨後又說:“清人著述言及商賈,往往避而不談,程夢星及其友人的集子無一條關於其經商的記載,僅《歙縣誌》中‘業鹽’二字為證恐顯單薄。”(14)可見,作者自己對程夢星的商人身份都產生了懷疑。可是檢索道光、民國版《歙縣誌》及其他方誌中程夢星的記載,並無“業鹽”二字。也就是說,作者所稱的唯一一條可支撐程夢星商人身份的證據也並不存在。

      黃宗羲《林三教傳》曰:“近日程雲章倡教吳、鄣之間,以一四篇言佛,二三篇言道,參兩篇言儒……修飾兆恩之餘術,而抹殺兆恩,自出頭地。餘患惑於其說者不知所由起,為作林三教傳。”(《南雷文案》卷九)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程雲章的三教運動。雲章(亦作“雲莊”)名智,本是徽州典當商出身,落籍於吳,生於1602年,卒於1651年。他提倡三教合一必極有影響,所以同時代的黃宗羲才特別要寫此傳來揭破他的底細。這是17世紀徽商參加並領導三教運動的明證。由此可見商人由於讀書識字之故,直接吸收儒家及其他宗教倫理的機會是非常多的。程雲章的例子更使我們瞭解:商人對於宗教和道德問題確有積極追尋的興趣,不僅是被動地接受而已(15)。

      他在另一篇文章中說:

      十五、六世紀以來社會上有一個長期的“棄儒就賈”的趨向,許多不第秀才都跑到商人階層中去了……稍後徽商程雲章(1602-1651)也繼林兆恩而起,倡一種三教合一的教派(16)。

      據其相關著作的註釋(17)可知,他將程智視作商人的唯一證據是日本學者酒井忠夫在《中國善書の研究》一書中的記載:

      關於程智,現存史料有《程氏叢書》。其中收集的程智著作,有《河圖辯》《易學要語》《大易一四說》《東華語錄》等等。在文集的前後則收錄有程雲莊的弟子們所編纂的年譜《大易師雲莊亟士程子年譜》。據年譜可知,他生於萬曆三十年,順治八年五十歲時去世,是徽州府休寧縣人,其家庭及家族以商賈為業。“徽俗以治生為要務,科舉則在其次。師既不從事治生,也不習舉業。”(18)

      “徽州府休寧縣人,其家庭及家族以商賈為業”這句話,表明程智是徽商子弟出身當無大問題。《大易師雲莊亟士程子年譜》中“師既不從事治生,也不習舉業”一句,則表明程智自己並未經過商。國內目前尚未見《程氏叢書》的相關資訊,但年譜中的這段文字卻可與方誌中的記載相互印證:康熙、道光版《休寧縣誌》皆說:“程智……幼讀書,以聖賢為分內事。弱冠,深究易理,至忘寢食,聞善《易》者必就正焉……入徑山閉關三年。”(19)表明程智根本無經商時間。乾隆《長洲縣誌》說他“不喜舉子業”(20),也與“不習舉業”一句相呼應。這說明該年譜的記載是可信的。既然程智從未經過商,又怎能作為商人典型呢?

      將“徽商之子”誤為“徽商”的例子還有很多,特別是在討論明清士商關係和商人社會地位變化等問題中,其後果則無疑使原有討論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余英時曾提出“士商通婚是這兩個社會集團之間的重要橋樑”(21)的觀點,《程夢星研究》一文遂以程文正的例子來為餘先生的觀點作註腳,認為“程夢星父母的婚姻正是士商姻緣的例證”(22)。

      據家譜載,夢星曾祖父至其本人四代的婚姻情況如下:量入所娶“義城朱氏”,之韺所娶“章岐汪氏”、繼娶“江村江氏”,文正“聘石岡候選州同知汪元康女”,“娶休寧康熙丁未科進士、刑部浙江司主事汪懋麟女”,夢星“娶襄陵康熙戊戌科舉人喬鶴徵女”(23)。量入所娶“義城朱氏”、之韺所娶“章岐汪氏”、“江村江氏”當非士家之女。因為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如果是士家之女,家譜中一般會明確標出,以光門楣。“自(量人)公遷揚,創業成名,遂大其世”(24),說明程夢星家族從量入公才開始壯大,故量入公本人作為創業者娶平民之女自然易於理解,但為何其子之韺所娶者仍為平民而非土家之女,而其孫文正、曾孫夢星所娶均為士家之女呢?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是他們的身份不同——之韺仍為商人,而文正、夢星卻是士人。換言之,程夢星父母的婚姻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士商姻緣”,身為刑部浙江司主事的汪懋麟之所以願意將女兒嫁給程文正,根本原因當是程文正的土人身份,如果硬要理解為是因為文正的富商子弟出身,恐怕謬以千里矣。程文正與汪懋麟之女的婚姻,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動士商融合,是一個頗值得討論的問題,又能在多大意義上體現當時商人社會地位的提高,更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

      因此,對余英時的觀點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即可以將土商通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士之子女與商人本人通婚;二是士之子女與商人家庭出身的非商人身份的子女通婚。第一種情況當然可以視作士商融合的重要標誌,但第二種情況則恐難以做出如是判斷。而揆諸史實,顯然第二種情況更為普遍。也因此,將所謂計程車商通婚視作士商融合甚至商人社會地位上升的重要標誌當需慎重。

      關於商人身份的誤判,還有一種情況也值得注意,一些學者嘗試從服飾逾制的角度來論證明清商人社會地位的提高,但卻忽略了這些商人可能已透過捐納而獲得了另一重身份。把他們作為商人,是逾制,但從捐納獲得的身份來看,則就不存在逾制行為了。學者可以從研究者的角度強調他們的“商人”身份,但不能要求明清政府也這樣做,更不能以此推匯出“政府‘預設’商人衣服逾制→商人社會地位上升”這樣的結論。

    二、“徽商”概念的擴大化

      “徽商”概念的擴大化,也是以往研究者在徽商身份判定中出現過的問題。如一些學者就將歷史上的寧國商人納入徽商研究範疇,王裕明認為,“緊鄰徽州的寧國府涇縣、旌德、太平諸縣商人,在徽商的影響下,亦頗為活躍,與徽商一道並稱為徽寧商人,或統稱為徽商。故而,徽州典商的地域界定為徽州一府六縣,間及寧國府縣。”(25)《徽商系列叢書·近代商人》一書也將近代寧國府太平縣商人作為研究物件(26)。陳朝曙把近代赫赫有名的寧國府太平縣蘇雪林商業家族稱為“徽商家族”(27)。唐宗力曾說:“涇縣、歙縣,歷史上都以外出經商聞名,統稱為‘徽商’。”(28)

      歷史上寧國商人與徽商關係密切是客觀事實,清人朱錦琮在《治經堂詩集》就說:“當今之時,惟山右獨擅其能,次則徽寧之休、歙、涇、旌。其地皆鮮山澤土壤之利,不得不出而為商,而又累世相承,其居奇之貨、兼併之利、權子母之術,有非尋常意計所能及者。雖其地無所出,而合四方之財歸於其地。故山右之富甲天下,休、歙、涇、旌之富甲江南,然則人可以奮然起矣。”(29)正如李甜、陸洋所言,朱氏是“將寧國商人與徽商視作一個整體”(30)。近代以來的一些論者也多將寧國商人與徽商合稱“徽寧商幫”或“徽寧幫”,並視作安徽商幫之代表。如清末日本人所編《中國經濟全書》中說:“安徽幫,又謂之徽寧幫,屬於此幫之商人不過安徽省中徽州、寧國二府之商人故也。”(31)或將二者視為依附關係。如戴玉、範金民把“依附徽商,與徽商緊密聯絡”作為寧國商人的第一個經營特點(32)。《中國商業通史》中說:“寧國商人依附於勢力更大的徽商,聯手合作,形成徽寧商幫。”(33)董家魁認為:“寧商在其發展過程中往往願意協同徽商、與徽商聯合外出經營,以謀求共同發展。”(34)

      那麼,說寧國商人“依附”於徽商是否妥當呢?徽寧思恭堂(後改為徽寧會館)、徽寧同鄉會等合設組織的建立,無疑是寧國商人、徽商關係密切的最集中體現。《上海徽寧思恭堂記》中說:“宣歙多山,犖确而少田,商賈於外者什七八。童而出,或白首而不得返,或中歲萎折,殮無資、殯無所,或無以歸葬,暴露於野,蓋仁人君子所為傷心,而況同鄉井者乎!滬邑瀕海,五方貿易所萃,宣歙人尤多。乾隆中,好義者置屋大南門外備暫殯,此思恭堂所託始也。”(35)道光十六年(1836年),思恭堂呈請地方政府釋出的保護告示中也說:“職等籍隸徽寧。”(36)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思恭堂司事公同起草的《勸募茶捐序》中言:“上海徽寧思恭堂為兩郡諸同鄉前輩捐建。”思恭堂規條和章程明確規定:“議司年,歙、休、婺、黟、績、寧郡,五縣一郡,各司一年,輪流管理”,“議歙、休、婺、黟、績、寧五邑一郡,各司一年輪流,公同選擇殷實之家管理大總,經辦堂中各項收支銀錢出入,並收掌田房契據租息等折”(37)。這些規定均得到切實執行(38)。思恭堂的“樂輸絲捐”、“長生願”等項,也由寧國府涇縣、南陵、旌德、太平等縣同徽州府屬各縣共同募捐(39)。民國元年(1912年),由徽寧會館董事創辦的徽寧醫治寄宿所,也是以“兩府紳商捐助戊申徽屬水災項下,尚餘規元三千有奇”為基礎,“經會館兩府董事勸募兩府善士捐資,集腋成裘始能開辦”(40)。可見,在徽寧思恭堂及其附設機構的建立、經費籌措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寧國商人都擁有與徽商在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地位,並不存在明顯的所謂依附關係。再如民國十二年(1924年)成立的徽寧同鄉會,“發起之初不過六七人而已,嗣經定名‘徽州同鄉會’,嗣又有寧屬同鄉加入共同組織,遂改今名。”(41)如果寧國商人與徽商具有嚴格的依附關係,則又何必將“徽州同鄉會”改名“徽寧同鄉會”呢?

      由上可知,儘管徽商對寧國商人具有一定的引領、協助之功,但將兩者之密切關係理解為“合作”當比“依附”更妥當。更何況,將寧國商人與徽商合稱“徽寧商人”、“徽寧商幫”、“徽寧幫”,或即使認可寧國商人依附於徽商的觀點,與“寧國商人是徽商”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再單就原寧國府太平縣商人來說,學界對“徽州”始終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張海鵬曾指出:徽學“是在原徽州(府)下屬六縣(歙、黟、休寧、祁門、績溪、婺源)所出現的既有普遍性又有典型性並且具有一定學術含量的各種文化現象的整合。它植根於本土,伸展於各地,即是由‘小徽州’和‘大徽州’文化融合形成的內容豐富、品位較高的一座文化寶藏。”(42)葉顯恩在《徽州文化全書·總序》中說:“‘徽州文化’,指的是原徽州屬下歙縣、黟縣、休寧、祁門、績溪和婺源等6縣所出現的既有獨特性,又有典型性,並具有學術價值的各種文化現象的總和。”(43)可見,“徽州”既是一個空間概念,也是一個歷史概念,我們所討論的徽商是特指以歷史上在徽州所轄地域為家鄉的商人,而不能因今天原太平縣所屬地域已劃歸黃山市,而把歷史上的太平商人也視作徽商。故而,無論將歷史上的寧國商人,還是單將作為寧國商人組成部分的太平商人視作徽商,都是不妥當的。

      還有一種情況也間接導致了“徽商”概念的擴大化,即將非徽商資料誤為徽商資料,從而將非徽商作為徽商來研究。如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有手抄本《典業雜誌》上、中兩冊,兩冊封面分別題有“典業雜誌上冊,懺因主人錄”、“典業雜誌中冊,懺因主人錄”,“錄”字下面均有篆字“萱臣”印章。除封面題字外,餘皆正文,故該書作者姓名及生平僅從本書中無法判斷。正因如此,一些研究者將其誤為徽商作品或作為徽商研究資料。如陳聯在《徽州商業文獻分類及價值》一文中說:“徽商編撰了許多辨識質量、成色的文獻。如《典業雜誌》中的《管見集》。”(44)梅樹平在《〈典業雜誌〉的文獻價值》一文中說:“筆者在整理徽學資料過程中,發現一本重要的徽州典業資料——《典業雜誌》,該資料詳細記載了傳統徽州典業的管理、經營等方面情況。”(45)王裕明在《徽州典商研究》一書中說:“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有徽州典商文書型別多樣……典業類書有《典業雜誌》2冊。”(46)

      事實上,該資料乃清末民國池州府石埭縣人蘇蔭椿所撰。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藏蔭椿作品除《典業雜誌》外,另有《文稿》《信稿》《各大憲通電》《東鱗西爪》等資料4種。其中《文稿》在《清人別集總目》中有著錄:“蘇氏文稿,謄清稿本(安徽師大)。”(47)“據《文稿》載,蔭椿字萱臣,號懺因主人、華胥老人,生於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1934年時仍健在。”(48)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蘇蔭椿始進入其同族寧國府太平縣人蘇文卿所開典當中任職,直至“光復以來,居停九典損失不少於六十萬金,以致同時歇業。椿於民國四年善後辦畢,亦回裡家居矣。”1921年始又到南京通濟公典中任職,“綜計生平,服務典業二十餘年”(49)。《典業雜誌》的內容均能與《文稿》中內容相印證,是作為典商的蘇蔭椿之工作筆記與典業相關規章、報道及政府檔案之摘抄。儘管蔭椿與徽商有交往(50),甚至還與徽州籍員工同在蘇文卿典中共事(51),《典業雜誌》中也有關於屯溪典當業的一些記載,但所涉屯溪宏元典、同裕典等均為蘇文卿所開,並非徽商所有(52)。可見,《典業雜誌》既非徽商作品,記述的也非徽州典商之經營活動,其作為近代中國典當業之研究資料史料價值自不必說,但直接作為徽商研究資料來用則未免欠妥。

      魯西奇認為:“我們每一個人都處於被給予的空間中,人類的社會歷史是在特定的空間裡展開的,也在同時建構了人類的空間,並受制於這個被給予的和人類主動建構的空間,而且透過這個空間‘表現’出人類社會的秩序和結構。這就是空間的力量。”(53)商幫史研究幾乎都是以區域史研究的面貌展開的,儘管區域史不同於地方史,但區域史中的“區域”仍是“社會歷史發展中,由具有均質(同質)性社會諸要素或單要素有機構成的,具有自身社會歷史發展特徵和自成系統的歷史地理單位”(54),有著明確的空間邊界。如徽商研究中,“小徽州”即指徽州的地理空間,也即徽商研究的學術邊界,“大徽州”則特指出自“小徽州”的商人活動所及之地,絕非指簡單意義上的“外地”。因此,“徽商”有其特定的空間意涵。歷史上寧國商人與徽商關係密切就源於寧國府、徽州府空間相鄰、風俗相近。但空間作為地理存在時,無法從屬於另一空間,故作為歷史空間的寧國府無法從屬於徽州府。何況,歷史上的其他區域與徽州在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方面必定存在一定差異,作為生活在不同空間裡的商幫也必然存在差異。從這個意義上講,不能簡單地將寧國商人等其他商幫納入徽商研究範疇進行研究,這既不符合客觀史實和邏輯,也模糊了徽商研究既定的學術邊界,必然會對徽商乃至徽學研究造成一定的困擾。

    三、徽商的籍貫問題

      籍貫是判定商人身份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指標,這點當毋庸置疑。王廷元就說:“所謂徽商,是指明清時期徽州府籍的商幫集團。”(55)但如果過於強調籍貫而忽視其他因素,則就在實際研究中難以操作,因為我們無法一一確認每位商人的籍貫,對一些特殊情況也難以作出較為合乎情理的判斷。民國《績溪廟子山王氏譜》的作者王整合,曾為自己準備纂修的《績溪縣誌》撰擬序目,在擬定編寫的“食貨志”序中說:

      惟績溪人民恃商以為衣食者十五六,其專以貨殖著者從《史記》例,專列貨殖一目。……朱子生於劍州之尤溪尉官舍,其祖墓並在建州之政和,本省以建州籍登第,且久居崇安,而自署新安朱熹,誠以世系本源悉在婺源,不應自我而絕,固賢者熟計。胡光墉雖生於浙江,又久客寧波,商寓杭州,而其本籍則屬績溪胡裡,當日阜康莊所用人往往為績溪同鄉,其捐助績溪城隍廟大銅鐘存胡裡。胡氏之至杭州者亦頗與之周旋,不忘績溪,固視朱子新安為尤切。今各志傳均以為杭州人是,豈光墉之志?特為立傳(56)。

      這條材料可以說是對有關胡雪巖(即胡光墉)歸屬問題論爭的一個極好的註解(57)。在這裡王整合明確指出,儘管胡雪巖已入籍杭州,但由於其自我認同仍為績溪,故在《績溪縣誌》中就應為其立傳。

      封建時代人們的鄉土和籍貫觀念較為強烈,加之入籍外地難度較大,如據嘉慶《如皋縣誌》載:“其客戶、外戶有田地、墳墓二十年,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58)道光《重修儀徵縣誌》規定:“其客戶、外戶有田地、墳墓二十年者,準其入籍,俱為民戶,無田地者曰白水人丁。”(59)這些要求對異地經營的普通商人來說顯然不易做到,有僑寓杭州的徽商為取得入籍資格,甚至把已歸葬徽州的先人遺骸重新遷到杭州埋葬(60)。故有在外僑寓甚至百年以上而保持徽州原籍者,如歙縣《周邦頭周氏族譜正宗·序》載:“自嗣晨公始遷於蕪也,由一世二世以至我高曾祖考更七世矣,而我祖茂洋公以道光戊子舉人聯捷成進士,供職農部,猶徽籍也。入蕪湖籍者自我先伯鎮裕公始,至我僅兩世耳。”(61)近代以降,社會遽變,由於經商或生活的客觀需要,加之籍貫觀念的逐漸淡漠或虛化(62),徽商寄籍外地者日多。據萬曆《歙志》載:“九州四海盡皆歙客,即寄籍者十之四五之列。”即在明代萬曆年間,徽州人寄籍他鄉者乃十之四五,仍籍貫鄉里者則十之五六。而據唐力行對清末民國徽州汪氏宗族在杭州寄籍情況的統計,當時“寄籍者已達十之七八,而籍貫鄉里者僅為十之二三了”(63)。

      對於長期甚至數世僑居外地而仍保持徽州原籍的商人,我們能否依據籍貫標準而徑直判定其為徽商呢?反之,對於那些寄籍外地不久但與徽州原籍關係密切的商人,我們又能否依據籍貫標準而徑直否定其為徽商呢?恐怕均不夠妥當。王整合關於朱熹“自署新安朱熹”、胡雪巖“不忘績溪”的論述對討論這個問題無疑具有啟發意義。我們認為,對於寄籍外地的徽州商人,儘管他們的籍貫已經不是徽州,但只要他們與徽州老家關係仍舊密切,或者仍對徽州保持一定程度的家鄉認同感,我們仍應將他們視為徽商。事實上,如果將寄籍徽商一律排除出“徽商”隊伍,則不僅明清徽商研究中的很多立論都站不住腳(64),甚至近代徽商研究都無從下手。反之,對於那些僑居外地甚久且與徽州幾乎完全隔斷聯絡之徽州籍商人,再視為徽商也幾無實際研究意義了。關於祖籍徽州的商人,王裕明提出:“將祖籍徽州的典商視為徽州典商,主要在於將從徽州遷至異地的徽人及其後裔仍視為徽民。遷至異地的徽人及其後裔,有的離開徽州不久,尚與祖籍保持一定的聯絡;有的離開徽州數十年甚至數百年,與祖籍久無聯絡。對於離開祖籍不久且保持聯絡的徽人及其子孫,尚可視為徽民;對於離開祖籍久遠且無聯絡的徽人及其後代,則不應視為徽民。”(65)這種做法無疑是可取的。

      無論是將“徽商子弟”誤為“徽商”,還是“徽商”概念的擴大化,以及對徽商“籍貫”的過於重視或輕視,都會使相關討論失去應有的意義,從而造成徽商研究的困擾。而這三種傾向不僅存在於徽商研究中,在其他商幫史的研究中也同樣存在。正因如此,在今後的商幫史研究中,研究者必須高度重視商人身份的判定,應當堅持三個原則:一是嚴格恪守史學求真原則,既不能將“商人子弟”與“商人”混為一談,也必須注意辨別史料;二是嚴格遵守歷史原則,即將商幫史研究放到特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而不能將歷史與現實混淆,以現實的空間範圍代替歷史的空間範圍,從而造成學術邊界的模糊;三是注意制度與“人”結合的原則,即在判定商人歸屬地問題時,既要高度重視商人的籍貫,又不能唯籍貫是從,還應綜合考慮商人的自我認同、商人與家鄉的聯絡等人性化的因素,唯有如此,做出的判斷和結論才會更加合情合理。

     參考文獻:

    ①“中國十大商幫”一般是指晉商、徽商、陝西、寧波、山東(魯商)、廣東(粵商)、福建(閩商)、洞庭、江右、龍游等十個商幫。參見張海鵬、張海瀛主編:《中國十大商幫》,黃山書社1993年版。

      ②徽商研究的具體狀況可參見:王世華:《徽商研究:回眸與前瞻》,《安徽師範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王振忠:《徽學研究入門》,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67頁。晉商研究的具體狀況可參見:劉建生等:《晉商研究述評》,《山西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趙海濤等:《2003-2013年晉商研究綜述》,《運城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

      ④[英]柯林武德著,何兆武、張文傑、陳新譯:《歷史的觀念(增補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頁。

      ⑤乾隆《江都縣誌》卷22《人物·篤行》,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頁;嘉慶《重修揚州府志》卷52《人物·篤行》,廣陵書社2006年版,第1010頁。

      ⑥民國《歙縣誌》卷9《人物誌·義行》,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頁。

      ⑦嘉慶《重修揚州府志》卷52《人物·篤行》,第1010頁。

      ⑨⑩道光《徽州府志》卷11之4《人物誌·文苑》,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頁。

      (11)(清)程文桂等修:《新安岑山渡程氏支譜》卷5《十二世》。

      (12)因徽州與兩淮鹽運司所在地揚州在明代同屬南直隸,後同歸江南省,至清康熙六年(1667年)始分治,故作為徽商中堅的徽州鹽商始終未能在揚州獲得“商籍”。因此,為避免長途跋涉返回徽州原籍考試,很多兩淮徽商子弟遂入籍當地,以取得在當地就學或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程文正或其先人入籍江都當與此有關。參見王振忠:《明清徽商與淮揚社會變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61—62頁;梁仁志:《明清僑寓徽商子弟的教育科舉問題》,《安徽師範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13)王娟娟:《程夢星研究》,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17、40頁。

      (14)(22)王娟娟:《程夢星研究》,第46、6頁。

      (15)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7年版,第125頁。

      (16)余英時:《中國文化史通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2年版,第118—119頁。

      (17)原注133:“日本內閣文庫藏有《程氏叢書》附《年譜》,見酒井忠夫:《中國善書の研究》(東京:弘文堂,一九六○),頁二八二。”參見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第125頁。

      (18)需要指出的是,余英時引用這段話時在此處加有註釋:“《大易師雲莊亟士程子年譜》,天啟四年、師二十三歲之條目。”弘文堂1960年版《中國善書の研究》原文中並無此注,故為餘氏補註。參見余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第125頁;[日]酒井忠夫:《中國善書の研究》,弘文堂株式會社1960年版,第282頁。

      (19)康熙《休寧縣誌》卷6《人物·文苑》,臺灣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805頁;道光《休寧縣誌》卷12《人物·文苑》,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頁。

      (20)乾隆《長洲縣誌》卷27《流寓》,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頁。

      (21)余英時:《士商互動與儒學轉向——明清社會史與思想史之一面相》,《余英時文集》第3卷《儒家倫理與商人精神》,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頁。

      (23)《新安岑山渡程氏支譜》卷5《十世》《十一世》《十二世》《十三世》。

      (24)《新安岑山渡程氏支譜》卷5《十世》。

      (25)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緒論”第8頁。

      (26)參見汪昌炳等:《近代徽商中的蘇氏家族》;凌阜生:《著名茶商、開明紳士劉敬之》;葉雲:《太平茶商史話》;汪昌炳等:《民國初年南京總商會會長徽商蘇錫岱》;均載《徽商系列叢書·近代商人》,黃山書社1996年版,第10—20、91—95、106—109、158—163頁。

      (27)參見陳朝曙:《蘇雪林與她的徽商家族》,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8)唐宗力:《皖南農村調查》,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頁。

      (29)(清)朱錦琮:《治經堂詩集》卷2《憶某商》,清道光四年刻本。

      (30)李甜、陸洋:《寧國商人再探:明清皖南商幫的興起及其地域分化》,《中國經濟史研究》2013年第3期。

      (31)經濟學會編譯:《中國經濟全書》第2輯,清光緒戊申兩湖督署藏板,第50頁。

      (32)戴玉、範金民:《寧國商人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3期。

      (33)吳慧主編:《中國商業通史》第4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頁。

      (34)董家魁:《清代寧國府商業與商人研究》,安徽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33頁。

      (35)塗宗瀛:《上海徽寧思恭堂記》,上海徽寧思恭堂編:《徽寧思恭堂徵信錄》,民國九年刻本。

      (36)江蘇松江府上海縣:“告示”,上海徽寧思恭堂編:《徽寧思恭堂徵信錄》。

      (37)以上分別引自:《勸募茶捐序》《公議堂中規條》《道光三十年庚戌十月公議增定章程》,上海徽寧思恭堂編:《徽寧思恭堂徵信錄》。

      (38)例如在《徽寧思恭堂徵信錄》中,司總、兩府司事名單均按歙邑、休邑、婺邑、黟邑、績邑、寧郡“五邑一郡”列出,司給領衣棺及盤棺費保票等事也由歙邑、休邑、婺邑、黟邑、祁邑、績邑、寧郡“六邑一郡”輪流負責。

      (39)參見《樂輸絲捐·己未樂輸》《涇邑長生願》《南陵長生願》《旌邑長生願》《太邑長生願》,上海徽寧思恭堂編:《徽寧思恭堂徵信錄》。

      (40)以上分別引自:《徽寧醫治寄宿所序》《試辦簡章二十二條》,徽寧醫治寄宿所編:《徽寧醫治寄宿所徵信錄》,民國五年刻本。

      (41)《徽寧同鄉會成立大會紀》,《申報》1924年4月9日。

      (42)張海鵬:《徽學漫議》,《光明日報》2000年3月24日。

      (43)葉顯恩:《徽州文化全書·總序》,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總序”第3頁。

      (44)陳聯:《徽州商業文獻分類及價值》,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編:《徽學》第2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頁。

      (45)梅樹平:《〈典業雜誌〉的文獻價值》,《宿州教育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

      (46)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緒論”第13頁。

      (47)李靈年、楊忠主編:《清人別集總目》(上),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0頁。

      (48)蘇蔭椿生平,可參見李永卉:《蘇蔭椿年譜簡編》,《池州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

      (49)蘇蔭椿:《致吳玉山表侄 丙寅十二月十六日》,《文稿》,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手抄本。

      (50)例如蘇蔭椿在《文稿·重修回驢嶺腳大路碑記》中說:“黟人朱晉侯、舒振庭、舒賓門三君子,尤與餘善,三君者皆錢商領袖也。”

      (51)例如蘇蔭椿在《文稿·覆吳味畊 壬寅二月二十六日》中說:“味畊名鎡本,歙縣人。性聰穎,讀書三年,出而習典業,暇則攻書不輟,久之竟能作詩詞,句頗清麗不俗,洵異才也。在同春典共事兩年,甚相契合。予客中交友自味畊始”。

      (52)參見蘇蔭椿:《屯溪宏元典、同裕典議約》《屯溪宏元典頂約》《屯溪蘇同裕典規章》《屯溪同裕典遵奉憲示核定榜規十條開列呈電》,《典業雜誌》,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藏手抄本。

      (53)魯西奇:《中國歷史的空間結構》,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6頁。

      (54)徐國利:《關於區域史研究中的理論問題——區域史的定義及其區域的界定和選擇》,《學術月刊》2007年第3期。

      (55)張海鵬、王廷元主編:《中國十大商幫》,第440頁。

      (56)王整合纂修:《績溪廟子山王氏譜》卷末之四,民國二十四年鉛印本。

      (57)參見歐陽躍峰:《胡光墉籍貫考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胡維平:《對胡雪巖籍貫的幾點辨析》,《黃山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2005-2006年,《中國文物報》也曾發表關於胡雪巖籍貫的系列討論:高念華:《胡雪巖籍貫浙江杭州人》(2005年9月2日);胡維平:《對〈胡雪巖籍貫浙江杭州人〉的幾點辨析》(2005年11月25日);高念華等:《評析:誤認胡雪巖為績溪人的例證》(2005年12月16日);胡維平等:《胡雪巖籍貫安徽績溪的事實無法否定》(2006年6月16日);高念華等:《從杭州胡雪巖的祖墳墓碑再談胡雪巖籍貫》(2006年8月25日)。

      (58)嘉慶《如皋縣誌》卷4《賦役一·戶口》,清嘉慶十三年刻本。

      (59)道光《重修儀徵縣誌》卷2《食貨志一·戶口》,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頁。

      (60)據《杭州汪氏振綺堂宗譜》卷3《志乘》載:“康熙二十九年庚午夏曾祖考妣卜葬於新安休邑之石壁山。”“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先考妣卜葬於靈隱之蓮花峰。”“康熙三十八年先祖考妣又自黟而遷浙,卜葬於龍門山。”

      (61)周弼忠:《序》,周友仲等修:《周邦頭周氏族譜正宗》,民國十九年刊本。

      (62)即“徽州”從實際上的籍貫之地變為“意識上”的故鄉。如一入籍和定居杭州的徽商後代就說:“徽州就是我的故鄉,但是我生長在外地,所以徽州不過是我意識上的故鄉罷了。”李紹中:《徽州》,《中學生文藝季刊》1935年第1卷第1號,第56頁。

      (63)唐力行:《徽州文化全書·徽州宗族社會》,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頁。

      (64)儘管張海鵬、王廷元等將徽商定義為“明清時期徽州府籍的商幫集團”,但在諸位撰述的《徽商研究》《徽州文化全書·徽商》等徽商研究的經典著作中,仍有大量寄籍徽商的存在。

      (65)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緒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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