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執中bj1

    能為小區重新聘用物業公司的,只能是業主大會授權下的業主委員會。這是法定的權力主體,具有排它性、唯一性。

    社群只能在小區處於混亂失序狀況下,應急介。可以臨時指定物業公司代管。同時重新組建業主委員會,由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正式決定與哪個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

    從主帖看來,小區原來的業主委員會很無能很無力。竟然被前期物業公司推翻了。同時證明小區業主們不夠團結齊心,對自己選出的業主委員會支援不夠。

    如果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過程在程式上合法,那就要堅持工作。對拒不撤出的前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限期移交、撤出。

    對社群、街道的擅權行為,可以向上級政府投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2 # 一個老頭

    你首先要明確:業委會的成立是否符合所有的法定程式?如果是符合的,是不可能被物業和社群炒掉的。因為要罷免業委會需要業主大會表決。二是新物業的聘任是否經業主大會同意,符合法定程式?如果也符合,那就是有效的招聘,應該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 3 # 夏末140130231

    業委會如果成立合法,運營合法,是全體業主的組織,政府單位也沒有權利說取締的,選取新的物業服務公司是業主的訴求,只能說原物業做的不好,社群上級單位有街道辦,街道辦也有上級單位,全體業主是主人,還讓“保姆”給拿住了,法律會保護大家的。以後會有第三方的簽訂單位,服務好不好,簽訂後再說,業主和物業公司,政府部門就不會有重重矛盾了。

  • 4 # 手機使用者92096883134

    炒掉業委會? 怎麼個炒法?業委會解散的方式有3種,1、辭職。2、召開業主大會罷免。3、業委會選舉存在問題,被法院判決無效。

    誰同老物業要籤合同?只有業委會才能與物業公司籤合同。社群代表小區與物業籤合同,就好比你的鄰居代表你籤合同,籤一萬份也沒有法律效力。

    怎麼辦?要求老物業離場要看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比如應提前多少日告知物業企業合同終止並離場。如果流程、手續符合要求,老物業仍然拒絕離場,則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新物業應該懂這些基本知識)。

    記住一點,認真學習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運用法律法規與物業企業、政府部門交涉,物業企業有主管部門、政府部門有上級,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要講法的,就看你們學不學。

  • 5 # 秋實219918066

    並不是新聞,老物業公司能呼風喚雨勾結社群倒是值得深究!建立業主大會制度的小區,業主大會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主體,業主委員會則是他的執行機構。不知題目中的社群指誰?若是居委會,它是居民區的一個群眾自治組織,條文中規定涉及物業管理的只有調解功能,即對業主之間,業主對物業公司,業主對業委會的矛盾。問題是不少居委會經常以有監督權為名插手小區管理事物,卻又不承擔監督失責的責任。在現行法規中對房地辦系統對物業公司負有職責監督倒有明文幾條,例如,對物業公司按合同服務工作,對物業公司的從業人員,對小區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等。對業委會選舉及運作的監督,有的已將其功能劃歸到街道的自治科。法律法規規定是明確的,他們各自不把落實自己職責為己任,有的則在物業公司的潛規則面前自亂陣腳。實際業主也有法規賦予的三項監督權(對物業公司對業委會的工作,對維修基金和小區共有共用的公益收入)。擴大法規宣貫力度,實行真正意義的各負其責的監督,各種物業管理資訊公開共享,落實以人民為中心和以人為本,即落實業主的三項監督權利就有為重要。

  • 6 # 創玉工作坊

    我們小區也有同樣遭遇,物業公司拒絕業主委員會的整改要求,辦事處貼上公告聲稱“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依據274號文第五十八條居委會進駐小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這是在以違法行政的手段創造了依法行政的條件。真可悲!

  • 7 # 夕陽映輝

    住房商品化所帶來的業主、業委會和物管之間的矛盾不奇怪,解決這些問題出臺了《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加以規範和調整,題主所提問題新物管炒業委會?物管公司是以提供小區保安、保潔、綠化服務的企業,而業委會是由小區業主或業主代表選舉而產生的自治組織。小區的物管服務合同是由業委會與物管公司簽訂,勾結社群炒業委會,社群不敢違民意違法。

  • 8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提問主觀意識表達了個人認為……

    由於提問表述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的現場證據,無法判定是非曲直……

    一、你們小區公開招聘物業服務企業,公開招投標是什麼流程知道嗎?

    1、首先公開招投標方案必須先經業主大會表決,一般要求小區物業服務專案公開招投標上平臺由專業機構代理,至少有一個明確目的,避免有利益關係暗箱操作。

    2、如果沒有經過合法合規程式,社群有權干預,制止違規行為,我們不要把找個物業公司,業委會私下約定視為公開招投標。

    3、老物業拒不離場的理由是什麼?原物業應該有合同,如果是業主大會依法依規履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業委會應當發告知對方,在合適的時間內辦理移交。同時業委會與新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如果老物業不撤,業委會既然是合法程式,就應當透過公安、司法介入,而不是對抗扯皮。

    二、老物業勾結社群炒掉業委會,要同老物業籤合同,怎麼辦?

    提問者完全站在個人感受程度提問,你應該是被炒掉的業委會成員。個人判斷,原業委會隱瞞重大事項披露的可能,存在違規更換物業的嫌疑,導致事項公開,業委會解散。

    三、依法依規是社群自治唯一可行的途徑

    1、業主大會是業主物權最高的權利機構,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社群怎麼可能炒你業委會呢?自找馬煩?

    2、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由業委會招開業主大會表決,(要同老物業要籤合同)這種說法完全有煽動性言論,依據不足。

  • 9 # 耿四哥

    說實話,很多小區業委會一直成立不起來,這和業主本身不容易做這事有關,也和街道辦事處故意設定障礙有關。如果一個社群入住率達70%,兩年內成立不了業委會成為街道辦事處工作的問責點,保證一年內解決。

  • 10 # 白雲有染

    國家應該修改物業法 業主委員會投票如果炒掉物業 不允許物業各種理由方式拒絕離開 如果拒絕就讓城管或者警察局強制驅除 或者直接出局處罰單或者強制登出物業公司 這樣物業就會用心進行市場競爭了提高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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