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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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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立彬大哥
一些工廠企業生產因為訂單緊或者是機器的性質可能協商要求加班加點!但是不論哪種情況加班加點都應該付給加班費!因為超出了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而佔用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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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風且雲
不要超過3小時,月總不超36小時
1、超過這個時間就是違法
2、超時不給加班費就是違法
要加班費,不給就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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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仄仄平之職場百答
做為一個HRM,這是我幾乎每天都要面對的一個問題。很頭痛、很無奈、也無解。
從法律條款來講,企業有違法嫌疑《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超過8小時算加班,每天加班最多不超過三小時,每個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一些企業根據行業性質和生產需要,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我們公司經過政府審批和職代會審議透過,對生產崗位員工實行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政府審批檔案規定: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含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綜合計算週期內延長工作時間的最高限額分別為:以周為週期的,不得超過15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以月為週期的,不得超過36小時;以季度為週期的,不得超過108小時;以年為週期的,不得超過360小時。企業應當保證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兩週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
從以上法律規定和政府行政規定的字面上來看,公司要求員工每天上班12小時似乎是違法的。即便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每天的最長工作時間也不得超過11小時。
從實際情況來看,很難判企業違法而實際情況如何呢?就我們處理過勞動糾紛案件來講,雖然每一件都提到了超時加班的問題,但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沒有一次因此判企業違法。即便有時判了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但也是以別的理由判的。
記得有一次在庭審中,法官問員工一方:在12個小時上班期間,吃幾頓飯?每頓飯多長時間?在我們公司,員工上12小時班時,有兩次吃飯時間,每次45分鐘,合計90分鐘。這樣算下來,實際工作時間為10.5小時。法官同時也詢問了公司:在計考勤時,為什麼沒有把員工吃飯時間去除掉?實際情況是員工加班除了加班費,還有中夜班津貼,各工廠為了讓自己的員工多掙些線,往往就把吃飯時間全部計入工作時間了。人事部門也是體諒員工加班不易,也就不去較這個真了。
勞動糾紛與經濟糾紛不一樣,無論是仲裁員還是法官,在庭審時不會死搬法條與所謂的證據,會充分考量實際情況與合理度。比如我們公司,完全可以對考勤管理做出規定,把吃飯時間從工作計時中扣除出去。我們不是沒有動過這樣的想法,考慮來考慮去,覺得一線員工掙個錢不容易,還是不要因個別人的行為損害了大多數員工的利益吧。所以遲遲未動,但是如果哪一天仲裁或者法院判了企業要因此支付賠償金,不排除會採取行動。
企業為什麼要安排員工上12小時班從國企的角度來講,沒有哪個企業願意頂著員工的不滿,冒著違法的風險,非要安排員工去上12小時的班。將心比心,即便是機關人員,每天上12小時,持續一段時間也會受不了的,何況是體力勞動強度更大的一線工人!之所以做出這種安排,都是迫不得已,為了企業生存,為了員工有飯吃。你不這麼幹,企業就活不了。
以我們公司為例,對制管企業來講,每個客戶所需要的產品無論材質、規格還是技術標準都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有了訂單才能安排生產。而現在每個客戶都在極力壓降採購成本,縮短專案週期,追求各個環節的短平快。一旦合同簽訂,馬上就要求供貨,除去原材料的採購時間,往往留給工廠生產的時間就少之又少了。所以現在整個制管行業採取的都是集中生產、集中輪休的排班模式。也就是說訂單來了就要二十四小時連軸轉,沒活兒了就休息。
假如給你一道選擇題許多人會問,即然是二十四小時作業,為什麼不排三個班呢?每班八小時不是正合適嗎?
如果企業一年的生產是均衡飽滿的,當然這樣安排是最省事的了。問題是企業的訂單並不是那樣均衡,也不見得每年都那麼飽滿。沒活兒干時怎麼辦,裁員嗎?企業經不起這樣的折騰,員工也經不起這樣的折騰。公司也是經過了對市場形勢的研判、邊際成本的測算以及保持什麼樣的收入水平才能穩定員工隊伍等方面的綜合分析,才最終確定要保持多大的用工規模,採取什麼樣的生產組織模式。
我們目前採取的模式是各工廠均配置兩個班的人力,交貨期不緊張時,每班8小時;交貨期比較緊張時,每班延時1~2小時;趕上任務特別緊張的時期,只好採取每班12小時的作業模式,當然這種情況下,每週會安排兩次倒休,保證員工每週有兩次可以歇夠24小時。
這樣的生產組織模式在任務比較飽滿的年度確實會讓員工感到很疲憊,但另一方面,員工也確實得到了實惠,一線員工的人均收入可以達到每年10萬以上,主要崗位上的能到15萬左右,這在一個三四線城市,也算不少了吧。做一個假設,如果我們配足三個班的人力,那麼員工的人均收入就要減少30%,同時還有隨時被裁掉的可能。如果面對這樣一道選擇題,不知員工們會做出什麼樣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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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1條規定,單位與員工協商後,每日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如公司加班情況嚴重,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