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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豆蔻zidouk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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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章醫生
您說得有道理。不過,這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需要在理論上加以論證,法律上加以完善。
期望一個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好的孤兒領養法律制度早日誕生。
讓每一名孤兒都能在第一時間找到新的溫暖的家庭,都能像正常孩子一樣早日享受天倫之樂。
也讓願意領養孤兒的再生父母們早日如願以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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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潑冰淇淋ON
我也有一次去孤兒院想抱一個女娃領養,後來孤兒院的負責人說:“現在每天孤兒院送來都是腦癱的娃娃,已有了健康的娃娃送來馬上就有人領走,你這個有孩子的人根本沒有機會領養到的,現在不孕不育的特多,先考慮沒有孩子的家庭,有孩子的家庭排隊也等猴年馬月噢!”。我想如果國家現在開始禁忌流產就孤兒院肯定健康的孤兒很多!不然在這樣隨便流產的時代孤兒院裡根本領不到健康的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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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鴻灤法師
可以領,但是限制比較多,男性領養女性兒童限制更多,有相關規定,可以當地明正部門詳細瞭解。
領養還會引發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兒童的成長是不是會真的走到Sunny下,也有一些人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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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蔣閒言
需要孩子的人,一般都是沒有生育的夫婦,有那個經濟條件,苦於就是沒有孩子,家庭就缺少了朝氣。兩個人大眼瞪小眼的,雖然有恩愛,又不想做丁克族,這股勁頭遲早會被消失殆盡。為了要家庭完整,選擇領養一個孩子,這不是不可取。而且,在法律的框架下,要做到是唯一能夠滿足願望的途徑,才是可行的。
福利院的孩子雖多,他們的來源都是一些未婚的男女不負責任,將孩子丟棄。或者是一些天生帶有毛病,身體有恙,被狠心父母遺棄的孩子。福利院是希望人們帶著一顆慈善的心,把這些孩子統統領養回去,使他們有個溫暖的家,都能過上有父愛和母愛的正常日子的。
要領養一個孩子,只要夫妻雙方都年過30以上,有醫院證明不能生育,對孩子有撫養的保障,就符合領養的條件。這就需要排隊,輪到你不論是男孩還是女孩,就沒有選擇的餘地。對一些不講究孩子性別的夫妻來說,就能順利地領養到一個孩子。對於領養要求孩子性別的夫妻,就很難滿足心願。輪到了他們,由於孩子的性別不對,只好選擇放棄。
供需雙方的矛盾,就在這裡,有法律約束,就不能像進入了自由市場,這就是個死結。有買方就有賣方,人販子才是鑽了法律的空子。我個人認為,要想徹底杜絕人販子這一犯罪,只能建立起一整套強硬的法律手段來震懾他們的犯罪行為。將買方和賣方一同入罪,一律判20年有期徒刑。不許減刑。或者是逮住就直接槍斃。犯罪成本高了,我堅信,幹這一行的犯罪自然就會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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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小木棉花
中國的孤兒院是集中收養孤兒的地方,不假。可現在哪有那麼多的孤兒送過去呢?所謂孤兒,就是父母雙亡的兒童。和平年代,盛世中國,沒有緣故的,怎麼會有父母雙亡的事情發生!?有的話,或者父母同時出了車禍,或者父母先後病故。這樣的機率,又能有多大呢?再或者,父母都在人世,因為都沒有勞動能力,無力撫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而不得不把孩子送去孤兒院。這種現象也有,但機率也極低。現在的大學生性生活很開放,一些女大學生與人同居懷孕,產下孩子無人照顧,這種情形下有可能被送到孤兒院。一般地,這種孩子身體比較健康,但有領養願望的人很多,一旦有這種孩子被送到孤兒院,很快就會被人領養走了。孤兒院裡,有的是無人領養的孩子,他們大部分是身體有殘疾的兒童。這樣的兒童,誰願意領養?養得起嗎?光治病一項就可以把一個家庭治窮。
買賣人口比較猖獗的地方,一般都在農村,或者城市郊區。買家大部分是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或者城市居民,法律意識淡漠,完全不知道中國刑法是怎樣嚴厲制裁買賣人口的犯罪現象的。等刑事警察把手銬套在他們手上、拉上警車時,才感覺自己傻眼了,要被判刑了!
所以,題主的想法解決不了人販子偷盜兒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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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躍躍的單身奶爸vlog
並不能,應該多普及這方面意識。如果那些缺乏少孩子的家庭沒有達成這種意識,特別是一些貧困地區,思想比較落後,即使開放什麼政策也沒用。解決問題的根本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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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正思清洗1
峰巒如聚,波濤如怒,山河表裡潼關路。望西都,意躊躇。傷心秦漢經行處,宮闕萬間都做了土。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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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山上人279
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要是想要孩子的家庭都能在孤兒院領養到小孩,那末人販子販了小孩也就沒人要了。人販子到時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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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劉豔成都律師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主要不在孩子本身或領養程式上面,而在“領養”的條件或目的上。人販子偷小孩的目的不在“養”,自然也就不符合“領養”的條件和程式,也就非法了。
1.條件方面
(1)領養與收養的關係
我們通常所說的“領養”,就是法律上的“收養”,指透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別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兒,收作自己的子女來撫養。
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雖不是由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但是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為血親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
(2)孩子被收養必須滿足的條件
被收養的孩子除了必須是未成年人以外,還應該滿足: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同時,作為送養人還應該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因此,題主所說的福利院或孤兒院可以領養孩子,這已經限定了被收養孩子的“產品質量”“生產商”“供貨商”等都符合法律規定,但拐賣兒童,既然是違法,觸犯法律,那麼違法原因之一就是被拐賣的孩子未必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孩子本身條件可能不符合,更不存在“送養方”而是“拐賣”“偷盜”。
(3)收養人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收養孩子,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明顯,拐賣兒童的個人或組織根本就不符合以上條件,何來“收養”或“領養”,所以,只能是偷、搶、拐、騙等非法手段。
(4)收養關係的成立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既然是“拐賣”,何來合法程式,怎麼成立收養關係?
2.目的方面
收養的目的是養,拐賣的目的肯定不是養。
可以是……
可以是……
可以是……
……
被拐賣孩子的走向很多,也很難讓我們想象,但唯獨不是法律上規定的“收養”。
綜上,福利院和孤兒院可以領養的孩子很多,為什麼有些人還是要觸犯法律進行人口販賣呢?站在買主的角度來看,難道不應該是不花錢領養一個更划算麼?還是領養的程式很複雜?以上問題都不是關鍵,問題的關鍵在於目的。因為拐賣孩子,其目的不在“收養”,而且也不符合收養條件。
回覆列表
應該不能吧。因為很多買家不會想要已經有了記憶力的孩子,都喜歡從小養。孤兒院的孩子有的年齡偏大有的身有殘疾,他們不一定看得上,如果孩子健康年齡又小的話,我估計他們會願意領養。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流浪狗之家裡面很多可愛的小狗,但是很多人還是要去市場買一個自己看得上的,從小養,就怕半路養的習慣不好。
買家買孩子是為了私利,並不是做善事,他們不是愛心人士,他們的愛是有條件的。因為有龐大的買方市場,人販子才屢禁不止。
我認為人販子抓住就應該槍斃,買家抓住也應該重罪,他們搞得很多丟孩子的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間接殺了太多人,跟這些沒人性的人講人道,實在沒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