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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臘肉聊房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智慧財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當時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因此,男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後出租,租金收益不在法律規定的婚前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範圍內,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分割。

  • 2 # 前海紀實

    根據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於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其本金部分仍歸個人所有。那這些財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則要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對於用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及投資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作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紅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得到的自然孳息,如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和隨著市場房價上漲而得到的自然增值,一般認為不屬於透過生產經營活動及投資所得,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若是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比如一棟房、一輛車,其只是原財產的價值形態發生了變化,只要價值的取得是在婚前,財產的性質就沒有變,也仍應認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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