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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逍姚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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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ack行走於職場
第一,首要目標是救治傷病;
第二,通知員工家屬,告知受傷情況;
第三,成立處理事故小組,明確小組成員分工;
第四,非因公負傷,費用由員工支付,公司可以人道主義援助;
第五,因工負傷,小傷勞資雙方協商解決,大傷走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第六,若是大傷,積極配合員工進行工傷事故認定申請;
第七,作好工傷員工後續救治及工作安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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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七對A
公司有買社保的就可以報工傷;沒買社保,但買了商業險的,也可以用商業險報銷,免賠部分公司負責;如果兩樣都沒買的,那公司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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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欣欣仔仔
員工在公司受傷一般是由公司來申請報銷的。比如說在他的受傷的第一時間應該是由公司的負責人員去處理這個事情,比如帶到醫院檢查拍片包紮等等,細緻周到,員工他必然會感激進而更加努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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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寒冰射手z
事故傷害發生後,單位主管及同事應協助受傷害員工於第一時間內,送往社會保險定點醫院救治,傷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二、單位主管需提出報告,詳述事故發生經過。三、用人單位向社保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依規定申請醫療補zd助。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資料如下﹕1. 工傷認定申請表;2. 工傷員工的身版份證影印件;3. 工傷員工的初次診療記錄原件、影印件;4. 工傷員工的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受傷當月的考勤記錄;5. 見證人的證人證言(2人)和證人工作證影印件,證言需證人簽名並按指模。四、申領工傷待遇1.工傷認定書影印件1份;2.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張;3.定點醫院醫療費用單據及對應的費用明細清單、門診處方;4.定點醫院開具權的診斷證明和出院證明、門診病歷、報告;5.用人單位銀行帳號資料;6.工傷職工本人銀行帳號資料;7.領取相關待遇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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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師堂
從業十六年的職場老鳥,從出了校門就做HR,碰上三次員工在公司受傷的情況。記憶比較深刻的是在一家醫藥生產企業,水針生產線一名員工違規操作,致使右手粉碎性骨折,車間班組長和車間主任一個電話打過來,我們也是有點懵的。
我是直接打的120叫救護車同時直接報出險,因為當時是民營企業,員工的五險老闆不同意繳納,有來查的就直接交罰款,反正是當地納稅大戶,其實也不怎麼管我們的。3000多人的工廠,有五險的就一百多人,人資這邊提整改方案和建議上會上了兩三次也就不了了之。好歹還同意給所有員工上了意外險,這也算是規避風險的一種辦法了吧。這個員工當時是我跟車間主任直接陪護送到醫院交了押金,做手術的時候家屬還在外地,也是我們陪護的。好在保險公司比較給力,這邊報險三天就有人過來了解情況,後續的醫藥費用保險公司承擔,也是因為這樣家屬才沒有怎麼鬧。總之從員工受傷到住院手術都是由企業方出代表陪護的,出了事情企業千萬不要推諉也不要往後躲,奇葩員工和奇葩家屬可遇不可求,真的先別考慮萬一藉著受傷來跟我要賠償怎麼辦,企業方先做到承擔員工方也不會太為難的。這個員工出院之後原來的崗位不能幹了,我們直接談話後轉崗,當然病假期的工資是按照原有工資的60%發放同時給了兩萬塊的補償金,當然這也是人資爭取到的。
其實人心都是肉長的,企業要保證利潤,員工要保證收益,員工受傷一個處理不好就會影響企業品牌也會在在職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遇到員工受傷的事情,一定要第一時間積極處理積極協商,同時有個事情是需要前置的,就是公司相關的制度、合同和社保一定要辦理完並且有員工的簽字。如果實在是沒有社保不能走工傷,還不如辦個意外險,報險流程簡單而且額度要比工傷更高一些,相對來說公司的損失能壓到最小。
回覆列表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