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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九龍倉秦貝貝

    不成立,首先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做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滿意度調查工作,對滿意度調查結果進行公示,根據滿意度調查結果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按從多原則決定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或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如解聘原物業,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上報社群、街道及房管局報備,公示招投標物業服務企業及競標的物業企業資訊的公告,公示期內小區業主無過多持反對意見後,由社群、街道、房管局的職能部門人員監督,業委會組織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對競標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投票,按從多原則選定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工作。

  • 2 # 神秘星辰ei

    不合法,本小區剛推翻暗箱操作,選聘業主心儀物業進場,就用了沒開業主大會並經一半以上業選定這條。物業和業主就是員工和老闆的關係,業主聘請物業來當自己房子管家,一個好的物業公司要讓業主省好多心,但每個小區都總有一小部分佔用公共資源的人心懷不滿。個人認為用合同和制度巜業主公約》來制約物業公司和業主,看清各自義務權秒雙方共贏!

  • 3 # 夢溪筆談v濟南劉海川

    小區物業公司的招聘,是由全體業主決定,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公開表決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這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

    業主委員會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是無效的,對小區業主不具有法律效力。

  • 4 # 仁愛Sunny1q

    違反居民法,依據合同法,程式違法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必須取締違反大眾意志的,國務院住建部工商局:禁止搭車銷售的,安全生產法,電力法,物權法等點,沒資質,沒執法權的,實則是開發商的售後服務=前期物業,推向市場雙向選擇。

    絕大多數低收入業主奢侈不起,養不起,不願意被脅迫,以每年成百萬上千萬元供養,不幹實事,只管理幾個保潔保安從業人員的,偷稅漏稅,重複亂收費,擷取瓜分國家人防維修費,水電氣暖公司公款與房款中介面費,業主70年產權維修費,掠奪者=物業管理者。

    水電氣暖,地下車位費業主交國防,及各專業服務單位,全市統一賬戶,欠費自動停止服務。

    物權法:業主自管",保潔綠化保安從業人員,業主會自管招用,其永遠不會失業。

  • 5 # 葉律師

    嚴格的根據法律來認定,這個是不符合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從規定可以看出,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所以需要透過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根據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上面規定來看,業主委員是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而不是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當然,這裡有個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那業主大會是否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

    這個也是否定。法院的裁判案件已經涉及這個問題,法院認為立法要求業主共同決定是為了保證業主更好的行使權利,防止業主委員會經授權行使本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從而剝奪業主對小區事務的決定權。解聘某物業屬於全體業主的專屬權利,依法不能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所以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必須透過業主大會。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這是不允許業主委員自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若是物業公司已經提供相應的服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或無因管理等規定,作為受益人還是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 6 # 律師獨角獸

    這樣的案例已經很多。聘用物業管理企業屬於小區內的核心事項,業委會未經業主全體大會同意,私自引進的物業公司是無效的,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也沒有約束力。我們國家調整物業關係,主要物業管理條例,其11條明確規定聘用物業服務企業需經業主大會同意。一般而言,須經總人數佔業主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並且專有面積佔小區總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才行。業委會是沒有權利私自引進物業管理公司,也沒有權利私自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的。業主的維權途徑應該是到法院直接起訴,該物業管理服務無效。我甚至看到一個案例,業委會最終與引進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與向業主公示過的物業服務合同不同,該合同就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從題目中描述的情況看,業委會為了一己私利不惜出賣業主利益,這樣的業委會已經沒有存續的必要,感覺業主們可以發起罷免程式。早日選出真心為業主服務的業委會才是正事。

  • 7 # 邏輯老薑

    奇葩小區奇葩事,奇葩的業委會胡亂作為。

    小區原物業公司如果撤離,指定應急物業應該是屬地政府的責任。而且,應急接管物業負責的一般是保潔、垃圾清運、管道疏通、設施裝置維護等基礎服務,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應急指定前會與業主溝通協商,雙方認可應急服務方案、收費標準和應急期限。

    你小區業委會私自簽訂了代管物業,是否經過了政府同意,是否公示了代管合同、收費標準、代管期限?

    此後,小區物業進行了招標。

    如果有業委會,招標應該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進行。

    既然業委會願意挽留代管物業,為什麼不提前與其協商合同、徵求業主意見,提交業主大會確認呢,為什麼還要招標呢。

    既然進行了招標,業委會應該知道結果無法確定,應該與代管物業明確可能的不利結果,且要對方認可。

    如果是業主大會授權屬地政府組織的招標,中標的企業無須接受業委會的任何條件,一切按物業交接管理辦法進行即可。

    如果業委會執意設定障礙,業主可發起20%提議,將業委會予以罷免。

    至於物業交接的事情,交給政府協調即可,主管部門也可以按拒不交接予以行政處罰,政府會有辦法讓原物業撤離。

  • 8 # 老楊139066966

    根據“物管法”條例,顯然欠妥。

    這裡存在業委與業主欠溝通。

    業委應補上一課,充分聽取業主意見才是。

    不過說實在,業委人員其實是個吃力不拿錢不討好的角色。

  • 9 # 蒼生1678

    當然是不合法的,其簽訂的合同自然歸於無效,對業主沒有任何約束力。

    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含佔專有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的業主大會的多數人表決同意。未經這一法定程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進入居住小區並訂立合同的行為無效。

  • 10 # 熱情的芒果O

    對物業公司來說是合法的,因為物業公司不清楚也不需要清楚你有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合同有業委會公章可認定程式合法,但對業委會成員來說是違法的,如果合同簽訂對業主造成損失可以起訴業委會及業委會主任,法院予以支援,業委會承擔損失!

    所以私籤物業合同,主任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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