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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豐清泰8681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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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依萊
前世作孽今世做物業。物業應該由市區房屋土地局管理,上海物業管理公司有多少?各管各的,為啥不好好抓一抓呢!物業管理是一門學問,做過物業管理的人都知道物業管理非常難做,所以能由市區房屋土地局管理以政府行為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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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141032911
80年代沒物業,你住的是公房,問一句住的舒心不,分不著房鬧心不。社會在進步很多事物不是覺得的。物業要是沒必要存在,人大就不會提案立法,現在有不少棄管小區房價遠遠低於有物業小區。萬事均有利弊,心態決定一切。都不是你我管的事哈哈。。。。發發嘮叨也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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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由自在131970617
先要搞清楚到底何為“物業公司”、成立“物業公司”的目的、“物業公司”的價值觀、“物業公司”有沒有專業性等等。
其實,現在的“物業公司”並不是真正為了做物業服務,目的只為了一個“錢”字,這樣的物業公司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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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項荃侽
民眾購買新房搬進新的小區,整個生活環境進一步提高,肯定需要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來處理小區內的日常事物,比如房屋維修,下水路燈,衛生綠化,車位車庫,門面和廣告位出租,安保聘用,電梯管理門衛巡查等等各類瑣事,那麼需要專門承擔這些工作內容就顯得十分必要,是必須要有人來認真敬業的工作主業,所以成立物業公司是各類小區必須要配備的,是少不了的配套管理機構,其存在的功能和價值就是認真負責為居住業主合理規劃小區秩序做到科學和文明管理,熱情周到的為廣大業主生活上做到排憂解難,切實負責的為廣大業主提供清潔衛生的居家環境,努力敬業的為居家業主提供安全保障,這也是國家對建立和諧社會和諧小區的基本要求,所以小區內的專管機構物業公司必須存在但屬於什麼性質的產物至關重要,是政府委派還是開發商強留還是民選業委會還是另外招標,怎樣讓全體業主做到長期認可和擁護,值得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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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極目楚天S
物業管理就是房地產開發商留下的看似為業主服務,實則是另行收費的一個藉口。以前的商品房沒有物業管理不也過的好好的。也沒那麼多七七八八的狗扯。環境大家定期維護清理,水電有水電管理所。安全靠大家群防群治。還能促進大家的睦鄰關係。相信自覺總比被管要美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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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業主物業說
物業公司的存在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是有市場決定的,在特定歷史時期有存在的必然性。在中國,開發商建設房子賣給業主,然後把後續的管理服務工作交給物業公司。分散的業主很難在第一時間成立業主委員會,可見物業公司存在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物業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式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它屬於服務性企業。
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城市在擴張,新城遍地起,大量的人口離開湧入城市。傳統的社會治理結構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各種社會保障體系亦為建立。物業公司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治理社群的幫手。
在經濟下行,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時候,加上前期地產高速發展之下的房屋質量問題大量出現,於是物業和業主的矛盾就顯的格外突出……
物業公司有存在的價值,但物業公司應轉變經營思路,深化專業技能,樹立服務意識,樹品牌形象。公開透明在Sunny下和業主共管小區。相信隨著居民自我服務的完善,各種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物業公司存在的價值會慢慢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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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鴻池4
已經靠不上物業和業委會了,管道堵了,樓上幾家聯合找找人修了。鎖壞了,到外邊找個開鎖匠就行了。樓上漏水了,自己聯絡了外面的打工仔就給修了。這一切找過物業了,物業不管吶!業主委員會也不理呀!物業本身是代表國家“為人民服務”的組織,收點活動金費可以理解。可是現在的物業失去了“為人民服務”的意義,只為收錢中飽私囊。業主找物業解決問題,卻一堆三六九,與物業無關,業主自己去處理。這還是物業公司所為嗎?“為人民服務”這麼有意義的事業,卻只為撈錢而生。所謂,老百姓再小的事,對於家庭來說都是大事。物業本身就為了業主的柴米油鹽而服務,為業主安定的環境而服務,業主有困難,首先想到的就是物業。可是物業還要分個可幹可不幹的原則問題。弄得業主自己無奈,只能針對加以抵制。再說,業主自己都能幹了,要物業還有何用!業主又不是傻子,聯絡幾個相關的家庭,自然就把各種問題就解決了,還求物業頂屁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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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我將與你同行
你這個問題非常敏感,能透過發表恭喜你了。現階段,雖然物業管理存在著很多問題,有的還令人痛恨,但是,物業又有著存在的必要性,理由有這幾個:
1,開發商的房子建成以後,必須保證房子的交接和完整。你買了房子以後,開發商可能已經撤離,小區的售後,交接,執行維護一定要有人來處理。物業作為開發商的後勤保障部隊,責無旁貸。
2,一個小區,新來的業主東南西北的,素質不一樣。在物業服務指引的同時,如果沒有物業管理,那麼小區將成為一個失控狀態。不敢說,小區會完整,一定會成一個垃圾場和工地。不是說所有的業主,有的個別業主如果沒了約束,一定會老子當家,想幹啥就幹啥了。
3,物業用房用地與公共收入的交接。小區交付使用以後,小區的公共用房用地需要維護,小區的公共收入和支出也需要經營。在沒有業委會的前提下,業主猶如一盤散沙,各自為家,才不會關心小區的執行和收支情況。
4,物業作為一個服務管理企業,有它存在的必要。只是現階段因為法律法規的滯後和監管不利,導致物業成了一家獨大的家長,不是業主聘請的房屋管家,而是請了一個執行老爺子。這種地位的錯亂,造成了物業亂作為,不作為,難以管理約束的局面。所以要解決物業問題,一定要先解決以下的幾個法律前提條件:
a,開發商房子交付以後,小區如何執行由誰接管。業主是個體,決定不了小區的現在和以後,誰來進行交接,誰來售後,誰來執行。
b,業主是一個個的個性,如何行使權力,如何發聲。現行的物權法部分條款使小區難以成立業委會,也難以運作。
c,小區的業主的權利和義務如何公平公正執行。現在很多小區連公平公正的物業合同都沒有,談何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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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企業應該一律稱之為“物業服務公司”(《物管條例》已定性),簡稱他為“物服公司”,而不應以管理者身份之居,你不是政務型的,沒有權力,只有服務職責。物服公司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身份,真心實意地搞好物業管理服務,因為你的付出換得的生存是靠業主們供養的,沒有業主你什麼都不是。至於社會發展還要不要物服公司的存在?對於此問題還必須依據社會實踐的情況發展後再探討再定論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