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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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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保之聲
這種情況是否工傷要區分對待。
如果他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後去醫院就醫,或者沒去醫院就醫,直接回到宿舍休息,但是後來發現在宿舍因為這個病死亡。
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到死亡不超過48小時的,就屬於工傷。
這種情況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情形。
因為宿舍雖然是單位提供的員工的休息場所,但並非工作崗位,所以不能把“在宿舍死亡”與“工傷”直接聯絡起來。
下面由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在宿舍死亡是否屬於工傷”的問題。
001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到在宿舍死亡,前後不超過48小時就屬於工傷。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二、視同工傷的幾個關鍵因素:
1. 這裡的幾個關鍵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只要是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也可能是白天工作時發病,也可能是晚上加班時發病,也可能是上夜班時發病。
至於是什麼病,自身的頑固性疾病也好,突發性疾病也好,心臟病也好,感冒傷寒也罷,都不重要。
2. 直接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只要死亡是前面“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引起的,並且是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就符合工傷的條件。
【小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況,且在48小時之內,因為這個原因死亡的,無論死亡是發生在家裡還是醫院,還是宿舍,都視同為工傷。002 宿舍的意義宿舍是單位提供給員工的休息場所,並不等同於工作崗位,宿舍的休息時間也並非工作時間。
如果僅僅是在宿舍死亡,只要是非工作原因,無論是因病還是因為意外,都不能視同為工傷。
003 寫在最後的話:宿舍雖然是單位提供給員工的休息場所,但並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所以,除非是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的疾病,且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其餘的非工作原因的,無論是因病或因意外,在宿舍死亡的情況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作單位宿舍內身亡,排出職工在宿舍進行工作的原因,一般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
既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回到宿舍後身亡,認定視同工傷也是有一定難度的。
一、突發病死亡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這個規定是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加的內容,應該說,是很人性化的。
但在實際事故過程中,有關於這一條的評判常常會發生爭議。到底什麼樣情況下的48小時之內死亡才算是工傷。
二、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認定要點
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認定要點:
要點一:工作時間。
要點二:工作崗位。
要點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要點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判斷。
關鍵性的,也是實質性的要素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一條的判斷,主要體系在突發二字上,一般應理解為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或者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急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
三、突發疾病包括哪些疾病
從條例規定裡我們可以看出,並未對疾病的種類進行規定,也就是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
四、關於48小時的起算點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中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先後順序及緊密邏輯關係的。
五、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感不適,回家或宿舍休息,若干時間後送醫療機構救治無效死亡,認定工傷恐有難度。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自感不適,但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系回家或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並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該情形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據悉,有的地區已經明文規定,上述情形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必須的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突發疾病情況緊急,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無效於48小時內死亡,將“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為認定要件。
六、職工在工作單位宿舍身亡
職工在工作單位宿舍身亡,排出正在進行工作因素,難以認定工傷。
單位除給予逝者家屬按照職工正常死亡應當享有的福利待遇外,按照單位規章制度,以及從人道主義出發,可以由行政或工會名義,對逝者家屬予以適當的資金物質和精神上的撫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