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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頭條小刀

    農民工工作中意外墜樓的應當認定為工亡。

    農民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墜樓的,以及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意外墜樓的,應當認定為工亡。

    農民工工亡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近親屬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亡待遇。

  • 2 # 月日土木S

    首先,不管該民工在不在工作期間,跳樓身亡就是一種自殺行為,誰也估計不到,這種死亡不適用有關的工傷或因工作意外死亡的有關規定。

    作為自殺身亡的原因,如果是其單位造成的,比如說拖欠民工工資等而影響他自殺的,則單位有過錯,那麼作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民工自殺是他本身原因造成的,與單位無關的,那麼單位不應承擔其死亡的責任,但從人道主義考慮,可以給予其家庭一定的安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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