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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樵夫w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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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鼎人力資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廠方做法沒有問題!你要想一下,如果所有要離職的人都以有急事有特殊情況緊急辭職不需承擔責任,讓用人單位怎麼辦?他們的損失誰來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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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帆風順嘯
簽了合同實習期內不想做了。根公司打聲招呼就可以走了。實習期過了,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負責任或直屬領導。等公司安排接替你的人選。當然,你要是根領導踢出辭職,領導同意你立馬辭職,你也可以馬上走的。不提前通知就離職。公司扣你薪資也是正常的。沒有這個制度人人不想做了都通知一下。公司還怎麼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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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735714589
勞動法有關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辭職在一個星期之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辭職。用人單位應無條件批准員工辭職。按照正常的工資,發放員工。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強留員工在該單位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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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牛侃東西南北
每個員工或多或少會出現一些生活中的急事,但是可以請假處理,沒不要辭職;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一定要辭職;也許該員工還有其他的情況。
按照勞動法,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果不按勞動法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會扣除一個月的薪資作為對公司的補償,但是如果公司要扣除60%的薪資,就違反勞動法,這樣可以反應給勞動局處理,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提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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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小聲點
公司的道理,不按法律依據,例,因招工廣告和合同上問題,我申請仲裁,公司主任帶保安隊把我宿舍東西丟到外,換了門鎖,追我走人,還有一個月工扣下來了,但我不走人,仲裁判決下來,後來也不敢向法院告了,工資還補給我。只要你辭工沒有犯法,扣工資,那違犯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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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丫丫4492
你有合同,勞動法有提前申請辭職條規,你肯定要對單位有有償責任……按百分之六十何不合理我斷定不了,因為你沒告訴我籤的合同內容具體。不知依啥算?但肯定的是不會有百分之百的月勞動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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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幸福囤
從勞動法律法規層面上講,並沒有相關規定。但公司是否有相關規定?法律有規定的,從其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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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03781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後,在勞動運作中,勞動者一方違約,需要區別對待。為什麼?一、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雙方一旦簽訂生效後,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二、勞動者因急要事辭職,應事先向用人單位申請報告,用人單位理應准許。不過在有關勞動關係上,按程式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關係上應及時解除。三、勞動者在沒有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前,就自動離職,這屬於勞動者本人一方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四、作為(廠家)企業,它等於就是一個人的器官,缺一不可,萬一一條生產線啟動,一旦缺人操作,就要停止生產執行導致影響正常生產造成損失。五、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已簽訂,其中有勞動者一方違約,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法規及內部制度進行界定。鑑於上述,本勞動關係分解之事,這隻能由雙方協商處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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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治博天下
合同就是契約,勞資雙方都要遵守,這是最起碼的概念,如果當初企業不和你籤合同或者提前解約你,你恐怕早就起訴企業了,因為違約的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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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廠方,這在勞動法是有規定的,這一點很重要。要不廠方可要求辭職員工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所以在你這裡扣下40%的工資,算是賠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