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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際視界

    請仔細閱讀題主問題再回答!!!

    題主說:“單位換勞務派遣公司“。但是並未交代換勞務派遣公司後,與原來的員工是否繼續簽約,這裡要分兩種情況來應對!

    第一種情況:單位要求與原勞務公司解約後,馬上與公司新的勞務公司繼續簽約,這是正常的!

    單位要求在原勞務派遣公司上寫資源離職,然後新籤新的勞務公司,這是一個正常的流程行為!因為勞務派遣公司的更改,會影響到合同的有效性,為保證新籤派遣合同的有效,需要與前一個公司接觸派遣合同,因此按照一般流程,即先與前勞務派遣解約,後續約。

    第二種情況:單位換勞務派遣公司,要求員工寫主動辭職,不再續約,這是違法的。可以透過勞務部門發起仲裁

    按照《勞動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勞動合同內容)。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根據要求,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2 # 法貓貓

    首先,我是絕對不建議你們在辭職信上寫“員工自願辭職”的!

    因為如果勞動者是自願辭職的話,那公司將不用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但現在你們單位的情況是為了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所以強迫你們去寫一個自願辭職信。

    所以千萬不能自願辭職,如果公司真的不願意支付任何補償,非得要強迫你們自己寫的話,請投訴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記住要保留公司公示通知的相應證據。

  • 3 # 笨笨說工人

    這不是“讓”,這是用人單位的脅迫和欺詐手段。別人讓你給他10億,他讓你說是你自願的,難道你真的是自願的嗎?

    這明顯是用人單位嚴重的違法,多存在於勞務派遣的用工關係中。

    連續的用工,必須要獲得連續的勞動合同,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工連續,而勞動合同不連續,那麼,用人單位涉嫌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第59條: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如果,用人單位在分割連續的勞動合同中,採取脅迫或者欺詐的方式讓員工簽訂自願放棄原勞動協議,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涉嫌違反:

    一,《勞動合同法》第48條二,2018《勞動法》第18條

    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支付雙倍賠償金。

    你要先找到勞動仲裁部門,說明你們不是自願的,因為這個世界上沒有誰會自願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那些工作了很多年的老員工。

    一次仲裁以後,再起訴至法院。現在各地的情況是,你不仲裁是不能起訴的。仲裁之前,最好收集一下證據。要麼你證明他脅迫,要麼你證明他欺詐,或者同時證明兩種事實都存在。

  • 4 # 伏爾加的魚

    第一、 單位要求寫自願辭職,肯定不對的,也確實違背了勞動法。但很多答主不分青紅皂白的勸題主仲裁,甚至起訴,這個不可取。如果是仲裁或者起訴,可以拿到一點補償金,但你的工作就肯定沒了。建議先和單位溝通,搞清楚為什麼這麼做?然後再決定下一步。

    第二、雖然不知道單位換勞務派遣公司是什麼原因,但並沒有說要辭退題主,只是更換個派遣公司。單位要求寫自願辭職,估計主要是為了避免經濟補償金,打擦邊球而已。因為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三、注意證據收集,與單位溝通時,可以錄音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真要是需要仲裁、起訴,你就有證據了。

    第四、如果單位還繼續用題主,待遇也不變,只是更換公司,建議題主還是按公司要求辦理。否則你的工作就肯定沒了。如果不想幹這份工作,而且有下家了,那就可以堅決不簽了。

    第五、勞務派遣單位確實不是長久之地,建議多準備、找準機會,去更好的單位發展,好好努力,都能成功的。

  • 5 # 鞍山二姐

    違犯勞動法?

    按你們入用時的合同,解出合同,不是勞務公司單方說了算的……

    勞務派遣公司無法無天的欺負勞動者,到勞動監管局,去告勞務公司!

    國家有專管部門,電話123333

  • 6 # Sir聊HR

    你好,你們單位要換勞務派遣公司,現在讓你們員工寫自願辭職信,很明顯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你知道單位為什麼要你們員工按辭職信的格式寫自願辭職嗎?因為單位怕支付你們員工經濟補償。

    按照正常的流程,單位如果等到跟勞務派遣公司的合作到期的話,那麼單位完全可以直接把你們勞務工退回給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單位不用支付你們勞務工任何經濟補償,自然的,單位也不會要求你們員工按照辭職信的內容寫自願辭職。

    但你們單位的做法偏偏是不正常的,在單位還沒有跟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到期的時候,單位就要換勞務派遣公司,這種情況下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因此單位才會讓你們員工寫自願辭職信,如此一來,單位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也不用支付你們員工經濟補償。

    因此,我的建議就是看你還願不願意繼續在這個單位工作,然後視情況選擇要不要寫自願辭職信。如果你還想繼續在這個單位工作,那麼就不得不聽從單位的要求寫一份自願辭職信,然後重新跟別的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之後繼續在單位工作。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那麼你完全可以拒絕寫自願辭職信,單位如果要換勞務公司,那就得由單位把你退回給勞務派遣公司,如此一來,你就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和單位一起承擔賠償責任,向勞務公司和單位共同主張賠償金。

    不過要記住一點,如果你不想在單位幹了,雖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和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共同支付你賠償金。但你想要拿這個賠償也沒有那麼簡單,你還得申請勞動仲裁,只有仲裁贏了的情況下才可以拿賠償。

    此外,單位要求你寫一份自願辭職信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單位跟勞務派遣公司的合作已經到期了,單位有權自主選擇其他的勞務公司合作,只不過是由於現在合作的勞務派遣公司向單位提了請求,勞務派遣公司為了不想支付你們員工經濟補償而請求單位讓你們員工寫一份自願辭職信,如此一來,勞務派遣公司就不用支付因為合作到期勞務工被退回必須給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公司就可以多賺一筆錢。

    總之,不管是用工單位還是勞務派遣公司,都不能要求員工寫自願辭職信,因為這絕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目的其實都是為了避免向你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所以,按道理來說你們員工是應當拒絕的,但鑑於工作難找,如果你們員工還想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也想繼續使用你們員工,那麼你們員工只能聽從單位的要求寫自願辭職信。反之,如果你們不想在單位工作了,那就不要寫自願辭職信,要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 7 # 蹩腳烏鴉

    什麼叫「自願辭職」,自願是前提!

    按照你們單位的做法,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是否追究這個法律責任,是選擇妥協,還是抗爭,看自己選擇!

    你想走還是想留

    如果你想拿一筆賠償,然後選擇離開,建議勞動仲裁。

    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所以,你大可以不寫辭職信,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賠償金,重新找工作!

    你想留下應該如何?

    如果你想要留下來,得衡量兩種情況。

    a.你和公司有一定博弈權。

    b.你沒有博弈權

    如果是情形a,你有一定博弈權,可以直接提出,這是不合法的,要公司給補償,給完補償了,然後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如果是情形b,你沒有博弈權,這個工作又對你非常重要,建議忍耐。

    當然,選擇b的同時,你自己要知道換勞務派遣公司後,你的福利待遇,相關收入,這些方面是否有變化,如果有變化,你自己接受不了,然後還稀裡糊塗的簽了自願離職的協議,最後肯定後悔,這時就沒有反悔的餘地了!

    總結

    雖然你之前也是籤的勞務派遣協議,但是沒到期的情況下,自願申請離職,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不想在這邊幹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一筆錢!

    如果你想要留下來,瞭解清楚新合同,條款待遇的變化,能忍受就籤;如果有變動,覺得無法接受,還是走勞動仲裁,拿補償!

  • 8 # 視職場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明確告訴您:必須拒絕用人單位的這種要求。

    現在很多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之間,都有一種利益相聯的關係。可以說有些勞務派遣公司,本身就與用人單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

    因此勞務派遣市場亂象叢生,極不規範。為了私利,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都可以不顧派遣工的任何合法的權益,給予任意的侵犯與踐踏!

    為了維護派遣工自身的合法權益,除了依靠法律的力量,更需要我們自身的努力行動;否則,派遣工的處境與地位將很難改變!

    勞務派遣工如果自已不行動,將很難有人會為我們而行動。命運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只有行動才能改變命運!

    也許個體的力量是渺小而微不足道的,但個人的力量終究可以匯成強大的變革洪流,我們沒有理由輕視自己。

    一、用工單位這種做法,究竟有何目的?1、這樣做可能與派遣公司的合同未到期,用工單位為了避免支付補(賠)償。

    按照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只要派遣員工,沒有任何個人問題,用工單位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否則用工單位將為派遣人員支付經濟賠償金。

    如果用工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用工單位將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而勞務派遣公司將繼續為勞動者按排新的工作,若沒有新工作,勞務派遣公司將為勞動者支付每月最低工資。

    而派遣員工自己主動辭職,則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將不會給其任何經濟補償金,這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來說,是一箭雙鵰的好事情。

    2、這樣做可能為了減少派遣工的工齡,可以降低賠償的風險。

    用工單位要求派遣員工,填寫自動辭職申請,然後與新的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其目的就是為了造成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工齡的中斷現象。

    如果用工單位不採用這種方式,而是直接讓他們改簽另一家新的勞務派遣公司,才會造成兩大隱患。一方面是改簽之前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賠(補)償金;另一方面則是在以後的工作中,一旦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的補償時間可能會較長,如果勞務派遣公司無法支付補償,用工單位將承擔連帶的責任。

    因此用工單位採取這種做法,不僅可以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還大大的降低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長與金額。

    3、這樣做可能用工單位,找到了比原來更為廉價的勞務派遣公司。

    由於新的勞務派遣公司,他們所要求的薪資待遇,比原來的勞務派遣公司要低得多。用工單位並且決定提前終止與原勞務派遣公司的用工合同,同時為了避免用工單位的違約而支付經濟賠償金,就要求勞務派遣工在辭職信上提起自願辭職。

    這樣用工單位,既不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也不用為勞務派遣公司支付任何的賠償。這真是一件非常高明的操作手段,既損害了勞務派遣工的利益,也損害了勞務派遣公司的權益。

    同時透過這種方式,還能和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新的用工合同,以此來降低用工單位的勞動力成本支出。

    為了實現用工單位的最大利益化,他們通常會採取各種手段,甚至不惜違法。二、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務派遣工,該怎麼辦?1、堅持要求按原勞務派遣協議執行,拒絕簽字。

    可以肯定的說,原勞務派遣協議的薪資待遇,一定比現在將要簽訂的勞務派遣公司的要高,否則用工單位不可能冒著支付賠償金的風險,要求勞務派遣工申請辭職。

    因此勞務派遣工必須要求用人單位按原勞務派遣協議執行,拒絕在辭職申請上填寫志願辭職的要求。

    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保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如果用工單位執意要解除勞務派遣工,則必須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勞務派遣工為什麼要拒絕籤?

    一旦勞務派遣工簽訂了辭職申請自願書,不但無法得到任何的經濟補償,而且還會造成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的工齡的縮短,一旦在以後的勞資關係中發生了賠償糾紛,則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以前的工齡將全部清零,不會給予任何的經濟補償。

    同時新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工資薪酬極有可能比原來還低,這將導致勞務派遣工,不但會損失應得的賠濟補償金,還可能會被降低薪資待遇。

    這對於勞動者來說,將是雙重的損失,因此勞動者必須堅持原則,拒絕用工單位的這種違法的要求。3、如果用工單位執意解除勞務派遣工,則應該要求用工單位支付自己的經濟賠償金。

    只要勞務派遣工沒有任何人個人過失,用工單位違法解除與派遣工的勞動關係,則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7條,都已明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具體的操作流程,先與用工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真正的維護底層勞動者的根本利益。不要奢望用工單位會良心的發現,主動給我們賠償!任何的妥協與退讓,都會讓勞務派遣工的促進更加的艱難,而且還會助長用工單位違法的氣焰。

    請不要太在意作為勞務派遣工那點兒微薄的薪酬待遇,也不要太在意那種沒有尊嚴的工作與生活,大不了我們從頭再來,不會還有比勞務派遣工更低的工作了。那我們還有什麼值得猶豫呢?該拿起法律的時候,請儘快行動吧!否則,請您別在這裡哀嘆自己的不幸,這又能怪誰呢?

  • 9 # 退休筆記

    樓主你好,單位換了勞務派遣公司,讓我們按單位的辭職信寫上員工自願辭職該怎麼辦?這個問題作為單位來講,它是要規避一定的風險,因為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所以說作為勞務派遣公司來講,肯定不願意承擔這樣的一個法律風險,當然讓自己來選擇寫辭職信了。

    如果說企業單位只是更換勞務派遣公司實質上並不願意和你們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對於你們來說自己來寫辭職信也是可以的,因為畢竟作為你本人來講,勞動合同關係也是正常存續的,所以說對於個人的根本利益基本上是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只要是能夠正常聘用我們能夠繼續工作的,原工作單位那麼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說確實是不在繼續聘用員工,那麼這種情況下個人就不能夠主動辭職,因為確實是由於單位單方面原因造成離職的情況,那麼就由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因為這個一方面你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另外一方面你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如果說你是自己主動辭職的話,那麼這兩方面的待遇都是無法正常享受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10 # 二哥拾影

    肯定不能寫辭職信,這是原則問題,因為只要你是自願辭職,你就得不到任何的賠償金,連最起碼的失業金都領不到,因為你是自動辭職的。

    那麼單位換勞務派遣公司和你們有什麼關係呢?

    因為單位將勞動者由派遣公司來管理,勞動者和派遣公司是存在著勞動關係,而現在派遣公司改變了,很可能之間存在著某種利益關係,而接手的這個派遣公司不再願意繼續與這些人填寫合同,這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想用更低的工資重新招人,以獲得更大的利潤,第二種是為了避免勞動糾紛,那些長期工作的勞務派遣工雖然是派遣工,但是工作量大,工資少,勞動條件差,勞動福利與正式工有很大的區別,肯定有人要求給他們加工資,派遣公司不堪壓力,將這些人轉嫁到新的派遣公司。

    新的派遣公司更冷漠,直接想與這些派遣工解除勞動關係,為了避免糾紛,希望派遣工以自願辭職的方式解除,打的一手如意算盤。

    那麼這樣的情況,相信是沒有人願意自動辭職的,但接下來該怎麼辦?

    合同到期後,新的派遣公司肯定不會與這些人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誰來為派遣公司發工資,這些派遣公司該何去何從?

    我覺得現在派遣工有三種選擇。

    第1種就是,如其主所提的那樣與新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我覺得這個幾乎不可能,大家也千萬別上當。

    第2種原派遣工主動與大家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派遣工的更換,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要承擔派遣工的經濟賠償金的,因此單位與派遣工是不願意採用這種方式解除的。

    第3種就是在沒有更好的辦法的條件下,新派遣公司會與派遣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很可能會減少大家的薪水,而且會縮短大家的工齡,或者說如果與新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被對方解除,大家即使有經濟賠償金也會大大的減少,這也是一個對派遣工不利的方式。

    所以我覺得,既不能主動辭職,也不能與新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原派遣公司想解除就解除吧,派遣工不是商品不是說不要就不要的,讓自己的工作有尊嚴!

  • 11 # 大言君聊勞動法

    1.用工單位此舉想規避解除風險,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自願離職的,派遣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派遣公司需支付的,最終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2.如果員工擔心不籤自願離職的協議,用工單位可能會將員工退回派遣公司,工作不保,你自己權衡一下,如果是為了保住工作崗位,就妥協一下,簽了吧。

    3.即使簽了自願離職的,換了派遣公司後,員工的工作年限是否連續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如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你這種情況下,實務中的判例較多支援前後2個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只要你沒換過用工單位。

    4.一般情況,用工單位更換勞務派遣公司的,要簽訂好三方協議(用工單位,2個派遣公司),約定相關事項,特別是對員工工作年限的計算要明確。

  • 12 # 夕下行行

    沒有辦法,單位要強制這樣搞,除非你不想做了,一拍兩散,走勞動爭議程式。

    過幾年甚至是每年更換勞務派遣公司。就是一些無良單位為了規避用人責任和義務使出的無恥手段,就是利用了當前勞動力市場上人員過剩,打工的人缺乏議價能力,而肆意妄為的表現。

    勞務派遣制度本身就是在規避用工單位的用人風險和成本,單位把大量的基層崗位用工使用派遣工,使用廉價的勞動力,規避一些責任,比如長期合同、員工管理、社會保險等責任,用工單位只用工,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需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協調。

    勞務派遣公司沒有實體,相當於皮包公司,就是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輸了官司,最後執行階段也無物可供執行。

    單位要求員工自己辭職,然後更換勞務派遣公司,主要是為了避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你可以不籤自動辭職,等到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單位不與你續簽合同,那就是合同終止,單位給你每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勞務派遣合同最低兩年,可以給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單位出現這種情況,只能自己權衡得失,現在的法律法規和市場環境下,沒有更好的辦法,能夠做到不拖欠工資,長期有工做就不錯了。

  • 13 # 義烏斌

    1.先搞清楚發工資的是用工單位的銀行賬號嗎?

    2.先搞清楚繳納社保是以用工單位的名義嗎?

    3.如果是,這就是假派遣,真勞動關係。準備維權,申請仲裁。(千萬不能簽下帶自己姓名任何字跡)

    4.如果不是,就不理用工單位。

    5.要求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的單位),按每月最低工資,發放沒有工作期間的工資。並依法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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