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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千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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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山MY
相信大多數人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第一感覺都是很震驚!首先生育是婦女最基本的權利。對於這家幼兒園出的這個(制度)不管是站在道德還是法律都是站不住腳的!這不僅侵犯了這位女士的生育權利,還涉嫌侮辱婦女。這個所謂的(制度)本就不該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何況是現在的文明社會!
另外這位女士提出的賠償真的一點都不過份!我還覺得有點少了!就是沒想到這家幼兒園還有臉再提異議,在利益面前最基本的道德都喪失了!不過能提出這個制度的人我們只能說(他她它)即是法盲又有點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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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珞珈社
開放二胎是國家的政策,可是在幼兒園卻出現種種阻攔,太過分,該幼兒園應該不是公立,屬於私人的吧,公立幼兒園如果出臺這樣的政策,那就是與國家政策相違背,當然私企也不行,生孩子是人家的權利,憑什麼要排隊,這不是買賣東西,還需要有個先來後到,生孩子不應該區分先來後到,該女子因為提前了排出來的順序,提前懷孕,而被單位強制性辭退,該女子一氣之下將幼兒園告上法院,與其對簿公堂,這個做法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事件描述:潘女士是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的老師,2008年3月入職,當年與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後期滿續簽兩年,在合同的29條規定:如違反幼兒園合同,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2016年9月合同期滿後一直再未續簽。在這期間,國家二胎政策全面開放,幼兒園老師多數有了想要二胎的想法,該幼兒園怕對幼兒園有一定影響便上報集團。後集團規定:幼兒園育齡職員符合晚婚晚育的條件後,按照幼兒園工作年限、年齡、結婚時間的總分排隊,提前半年提交書面申請後方可懷孕,如果兩位教師懷孕間隔小於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按自動辭退處理。
潘佳怡向學校遞交生育申請,但是潘佳怡考核評分只有74分,排名第七。可是誰也沒想到,潘佳怡卻在這時候懷孕,當給幼兒園園長彙報後。該集團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以潘佳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合同。接到該證明後,潘佳怡不服,與該集團對簿公堂。
2018年1月22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接到通知後,幼兒園表示不服,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當地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幼兒園的訴訟。有法律人士認為該企業規定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應。
確實如此,這種情況不能根據公司規定去決定一個人該不該生孩子,這有些投機取巧,明顯該企業所謂的懷孕排隊與法律相違背。這是不人道的做法,所以該企業才在這場糾紛中最後以敗訴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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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師獨角獸
女教師懷孕被辭退,當然要與單位打官司。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肯定要賠償,最終的判決結果也是女職工獲賠5萬多元。
這個單位的領導可謂是腦洞大開,女教師懷孕還搞了個排隊制,用計劃來管制女職工的生育權。當然,單位有自己的苦衷,怕大家集中懷孕,無人幹活。這種單位肯定不是唯一的一個。
可是這種簡單的排隊,首先侵犯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屬於擅自制定家規對抗國法,自然是違法的。單位這種簡單粗暴的管理模式,自然應該輸掉官司。
另外,在女教師懷孕期間開除女教師,也違反了相關的勞動合同法、女職工保護的法律法規。單位自然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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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律說法
這個事兒主要緣起於一個幼兒園。
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幼兒園不少教師相繼有了生育二胎的計劃,而且因為年齡都已偏大,都想盡早生育,紛紛向學校提出生育申請。待育女教師陡然增加,給幼兒園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一旦出現扎堆生育的現象,幼兒園的基本教學秩序都將難以維持。很多學生家長得知這些情況後,也表示了極大的擔憂,希望幼兒園儘早籌謀。為此集團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該規定涉及生育的內容有:“幼兒園育齡職員符合晚婚晚育的條件後(結婚半年後交懷孕申請方可懷孕),按照來園工作年限、年齡、結婚時間的總分排隊(幼兒園公示),並提前半年提交書面申請後方可懷孕”“兩位教師懷孕間隔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排隊懷孕”?乍一聽到這種說法,相信很多人肯定會懷疑自己的耳朵,這怎麼可能?懷孕、生孩子完全是個人的隱私,怎麼可以由著別人“擺佈”,由著別人來發號施令呢?此規定一經出臺,立即遭到了教師們的吐槽——“能不能按時懷孕,誰也不敢保證。輪到某位老師懷孕,這個老師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懷孕,跳過順序後卻又懷孕了,就不讓生下來?這個規定太強人所難了。”
確實,什麼時候懷孕這事兒還真不是能夠用規章制度所約束的,能夠為人所願的。就算可以計劃生育,比如我打算這個月懷孕,那我真的能夠保證我的身體這個月就能夠受孕嗎?如果不能,那麼下個月人為懷孕也好,還是意外懷孕也好,難道為了工作,還要讓我把孩子打掉嗎?這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為生育是每個婦女的權利,生育自由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作為用人單位來講,不僅應當不應當限制婦女生育的時間,如果真的懷孕了,按照法律規定也不能將職工進行辭退。
所以幼兒園貌似在制定此制度的時候好像是爭取了職工代表大會的同意,好像是對員工進行了公示,但是因為本身這個制度,這個條款就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所以即便徵求了廣大職工的意見,也是沒有用的。
因此,如果幼兒園的某一個職工沒有按照此規定進行排隊懷孕,幼兒園也不能以此為由來將員工進行辭退,如果進行辭退,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後果。
所以幼兒園的苦衷可以理解,但是解決的方法需要進行改進。用違法的方法去解決,最終不但解決不了實際問題,還要讓單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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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險島
排在前面的遲遲懷不上,後面的豈不就要結紮嗎?某單位出臺規章制度,對其下屬幼兒園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名女職工“插隊”懷孕,被單位辭退。為此,這名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
國家都放開二胎,隨便讓生了,這個幼兒園可笑的還排隊懷孕,懷孕這事本來就是自然的一件事,哪是你想什麼時候懷,就什麼時候懷孕。如果都能跟排隊領票似的,想什麼時候懷就什麼時候懷,出鬼了就。
國家一直在補貼婦女,補貼職場女性,可越是這樣,職場女性的位置就越是難過,好多單位明裡暗裡坑職場女性。
真的強烈建議多給女性一些理解,不要讓孕育生命成為一種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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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廣吉律師
事件:某大型集團公司辦了一個幼兒園;
幼兒園內在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是清一色的女教師,相當一部分的老師陸續進入育齡期;
“二胎”政策放開後,為防止出現扎堆生育的現象,集團公司出臺了女教師生育二胎排隊的規定:幼兒園育齡職員符合晚婚晚育的條件後(結婚半年後交懷孕申請方可懷孕),按照來園工作年限、年齡、結婚時間的總分排隊,並提前半年提交書面申請後方可懷孕;兩位教師懷孕間隔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
潘佳怡2008年3月入職幼兒園,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如違反幼兒園規定,合同自動解除;
因幼兒園考核打分的方法變更,本排在前面的潘老師的名次到了後面。但在這時,潘老師發現自己懷孕了;
園長彙報到集團總部,2017年6月30日,根據集團公司的決定精神,幼兒園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以潘佳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合同。
這也算是單位的霸王規定了吧,這個規定看不到一點的人性化。
一、根據考評打分的高低確定懷孕順序,違反國家政策,是無效規定
開放二胎是國家的政策,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所有人都應該無條件的支援,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包括單位,無論其供職的單位是國企、私企,還是幼兒園。
如果這個集團公司的以考評打分來確定懷孕順序被許可,那麼國家的二胎政策不是就被異化了嗎。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情況決定職工的懷孕與否、決定職工的懷孕時間,那麼這個國家政策就被排除在某些獨立王國之外了。
單位的權利是不是有點大了?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受法律的特別保護
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也不適用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所以說,單位因女職工懷孕而將其辭退,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違法行為。
三、單位因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數額為,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但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潘女士的賠償金數額根據上述條款具體計算。
四、幼兒園情況特殊,單位應妥善安排
幼兒園女職工居多,如果很多人都到了育齡期,不早做準備,會影響工作,這些需要上級公司統籌安排,但不能挑戰法律,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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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鏡頭iread我讀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多。習慣一胎化已經N年了,二胎時代,二胎嚐鮮的年輕人,高齡趕末班車的中年人,雄心依舊的老年人,從年齡上幾乎是三代上陣搏二胎的架勢。
不過,大家都是職場中人,職場可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一旦有人生孩子,影響工作那是必須的,按照《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孕產期的婦女職工用人單位必須善待,否則法律不饒。
單位為了避免無人可用的情況,保證每個坑都有蘿蔔,出此下策,排隊懷孕,雖然可笑、可惱,但是也可悲、可嘆。
單位是不得已,總不能關門等大家生完孩子再開業吧。
職工是沒辦法,二胎都放開了,生育還得計劃,而且精細到排隊?
對簿公堂,雖是有法可依,但卻有悖制度,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經過了合法的職代會投票,而且其本人也認可的話,情理可不一定在她這一方。
雖然單位免不了違法,但如果判令公司收回成命不辭退,她還願不願、能不能去?
這事兒成為網紅事件,那這位老師以後的職業道路估計凶多吉少啊,光是違法制度、反咬一口的名聲就會讓廣大單位退避三舍吧。
如果賠償,那後面制度作廢,集體懷孕,幼兒園沒有教師,減少學位,周圍的家長又該叫苦了。
這也可能開個壞頭,以後可能懷孕的女職工、可能生二胎的女職工,甚至,家有孕婦或者可能會家有孕婦的男職工,都會面臨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當然不會是因為懷孕生子的原因,因為單位為這個事兒傷不起。
維護自身權益:
1、依法依規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哪一條碰了,都有人管,甚至千萬網友的唾沫星子都能讓工作單位如沉海底;
2、計劃生育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生育當然得計劃,而且按照最壞的情況計劃,就是假如因為懷孕,沒有單位原因錄用了,怎麼辦?錢夠不夠?時間如何安排?能夠能幹個自媒體啥的,打發時間也賺個零花之類?
3、錘鍊自己《孫子兵法》說先為不可勝,你得有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不怕單位不用。而且,這些錘鍊的能力、人脈,都會給自己帶來豐厚的回報,足夠不工作也能舒舒服服的懷孕生孩子。
4、保險除了法定的生育險,給自己弄個相關的商業險(不知道有沒有),保障能夠平安、順利、自由、高品質的懷孕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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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婦女的權利,任何單位不能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同時,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也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裡明確提及的內容,而該幼兒園“對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的行為,令人覺得“荒唐”的同時,實際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對於職場懷孕女性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筆者提示職場懷孕女性如下幾點:
1、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女職工也有自己的義務。如果在懷孕期間,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如果女工因懷孕不能勝任原勞動,有權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適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另外,在懷孕七個月以上至休產假之前這段時間,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