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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夏天裡的夏天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因此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

    一、什麼是醫療過失責任程度

    過失責任程度,是指在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諸多因素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佔的比例,其理論依據在於許多醫療結果的發生是多種因素所導致,即人們常說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慮這一因素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全部損害後果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參與度,法醫學界又稱為“損傷參與度”,是指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與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狀態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稱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參與度的主要意義,在於當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額時,應充分注意到患者原發疾病對目前疾病狀況的影響。

    過失責任程度與疾病參與度是兩個緊密聯絡的概念,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過失責任程度主要是從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的角度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大小;疾病參與度是從患者的角度研究其應獲得的賠償額。正是由於兩者之間存在的這一關係,因此在確定賠償額時應將兩者同時加以考慮。

    二、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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