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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海律師杜繼業

    實踐中,不少個體戶給公司送貨的時候,往往只有經辦人員在送貨單上簽字,並沒有蓋章。而一旦產生爭議,這張只有經辦人簽字的送貨單是否有效呢?

    上述情況,送貨人與收貨的公司並沒有簽署書面的買賣合同,而送貨單上又未加蓋收貨公司的印章。產生爭議後,如果收貨公司否認,而收貨的經辦人又無法聯絡上的情況下,這張收貨單很可能不會被法院認可,作為收貨公司的收貨依據。

    實務中,由於收貨公司刻意賴賬或者公司管理混亂的情況下,一旦經辦人離職或者刻意躲避,則僅憑一張身份不明的個人簽字,風險很大。

    當然,如果能夠查明收貨人確係收貨公司的員工,法院還是有可能查明事實的。但是,實踐中員工不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普遍存在。

    鑑於以上情況,我們建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避免風險:

    1、單據的名稱要是“送貨單”、“收貨單”,不要寫“出庫單”;

    2、收貨單位的名稱要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完全一致,並要求加蓋收貨單位的公章;

    3、即使因故不能加蓋公章,至少也要負責收貨的承辦人備註詳細資訊(包括身份證號碼),同時索取其公司名片。

  • 2 # 杭州俞永樂律師

    一般情況,法院會認定,原因是常理等。當然如果堅決否認,對方又拿不出是公司員工的證明,那麼嚴格按照證據規則,是無法認定該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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