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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發哥帶你看歷史

    1、 勞動者自己辭職,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則要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2、 在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3、 如果確認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2 # 林林的一天天

    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辭職申請與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並不是同一個概念。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屬於要約行為,對於勞動者發出的要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是勞動者 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否要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辭職申請與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並不是同一個概念。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屬於要約行為,對於勞動者發出的要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是勞動者行使法定解除權的行為,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承諾,只要該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這兩種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所指的“提前30日通知”指的是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而不是指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具體是辭職還是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根據檔案的具體內容確定,而不是僅僅看名稱。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為了解約企業的運營成本,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明確勞動紀律,這樣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不至於處於被動地位,同時也盡力爭取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勞動者而言,則要儘量避免發生上述行為,同時可以儘量儲存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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