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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石頭小觀點

    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提起民事訴訟的流程:

    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

    立案後法院程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一、《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也就是說,企業發出offer之後,一旦勞動者表示同意,offer的內容就成立了。雙方都應該遵守offer的約定,執行offer約定的內容。如果企業反悔的話,造成勞動者信賴利益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企業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二、《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存在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將損害賠償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損害賠償屬於補償性賠償,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結果。具體而言,企業發出offer後反悔,賠償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需要賠償勞動者從上家單位離職後應得的工資損失、可得經濟補償金的損失;

    需要賠償勞動者在此磋商過程中而支出的損失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體檢費等;

    賠償勞動者由於答應了企業offer,錯失其他就業機會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有損害才會有賠償,要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必須要能夠充分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針對第一項損失,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跳槽工資會存在一定的漲幅,勞動者會主張按更高的工資要求賠償。通常,企業在發出的offer中會體現勞動者入職後的勞動報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主要根據offer的內容確定賠償金額。

    針對第二項損失屬於間接損失,勞動者不但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存在,還需證明損失和企業反悔offer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考慮。

    針對第三項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最重,首先要證明其他就業機會的存在,其次要證明喪失該就業機會是因為答應了offer,最後還需要證明該就業機會的所給的勞動報酬比offer給的勞動報酬更高。如果舉證不能,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 2 # 木落顏習社

    你好我是菜鳥主管。

    我為你遇到的事情感到遺憾,題主可以申請民事賠償,因為根據《合同法》,收到正式錄用的offer通知屬於約定成立,如果你應約就說明對企業形成了約束,但是隻能申請賠償,至於賠償多少,你得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你的財產損失,列出明細後可以申請民事賠償。

  • 3 # 商業人格

    1、如果是直接簽署紙質版的offer並加蓋公章,那麼offer肯定具有法律效力。新公司反悔,跳槽員工不能夠強制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因為offer屬於民事合同,不具有強制性。因此跳槽員工能夠證明其與原單位解除合同導致的損失,新公司要適當給與以賠償。

    2、如果offer是電子郵件等形式的,應載明職位、薪水、入職時間等相關事宜,且受聘人已在規定時間內回覆接受的,或電子offer預設受聘者接受的,那麼電子offer也具有法律效力。

    賠償金額怎麼確定?

    新公司反悔錄用跳槽員工,跳槽員工並沒有在新公司上班,新公司也沒有給他發過工資,跳槽員工很難確定賠償金額。因此新公司發offer時候,勞動者看清楚入職崗位、薪水、入職時間的事項,並且要求將違約金寫上去,以免造成日後糾紛。

  • 4 # 追著小羊咩咩跑

    今年因為疫情的影響,很多公司都不理想。國內的訂單跟國外的訂單都減少了很多。所以說,錄取你的公司原先的計劃可能就是趕不上變化。本身內部就不需要那麼多員工,你又是沒沒有入職的。肯定現在就直接不要你了。

    其實這個情況嘞,按照實際的情況來說,你應該是得不到補償的。說一句很難聽的話,就算你去上班啦,企業也有很多借口跟理由把你辭退掉而不被補償的。我們也是沒辦法,只能說如果你自身的能力跟實力過硬的話,我們只能冷靜下來再去重新找一份自己覺得合適的工作。

  • 5 # 奔跑的行者

    Offer的全稱是Offer Letter,漢語解釋為錄用信、錄取通知。

    第一點

    一份標準的Offer Letter是民法上的“要約”。聽起來比較晦澀,大家只需要知道它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點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Offer 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現在就你所遇到的這種情況,最好先和用人單位私下協商下,實在不行,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根據這個規定,錄用通知書在法律上的屬性應為“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你已經同意前往該公司工作,並辭去了原有的工作,如果新用人單位單方面撤銷,你可依據錄用通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提醒各位職場工作的同仁,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輕易自認理虧、忍氣吞聲,要積極主動地和用人單位協商,必要時應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6 # 曉娜的vlog

    首先,要確定你收到的offer上面有沒有蓋公司的公章。以及詳細說明了什麼公司具體什麼時間讓你去報道或者更詳細的其他資訊。如果以上資訊都是全的,然後你確實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去該公司報道的,並且你是在收到offer後向前單位辭職的。那麼你可以向該公司申請賠償。因為公司給你發的offer算是一種要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失效是有條件的。第一,在受要約人收到要約之前撤回要約。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的通知。第三,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第四,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滿,受要約人沒有做出承諾。如果以上條件都沒有達到,那麼要約的效力就是存在的。這個公司沒有遵守他的承諾反悔了,你完全可以追究他締約過失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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