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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味雜談

    先說一下相關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末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我建議你理直氣壯的提出你的索賠要求。

    假如單位不同意,那麼你就直接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但是在提起勞動仲裁的時候,你需要提交你和單位存在勞務關係的證明。

    這樣的證明不一定非要是白紙黑字的合同,比如你的同事的口供,你收到工資的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上班打卡考勤表,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等。仲裁委員會會裁決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還有你的勞動合同賠償的問題。

    假如仲裁裁決之後,單位任然拒不執行,那麼你可以持裁決書直接到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2 # 廣源永盛社保

    1、沒有來往的工資流水;

    2、工牌;

    3、提供在該單位工作其它相關證明;

    4、為什麼有用工關係確沒有勞動關係,屬於第三方派遣嗎?

    5、可以諮詢一下勞動法方面的律師,會給出一些建議。

  • 3 # 小喬初嫁

    一:單位違反的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二:證據收集

    1、工資單

    單位的工資單,包括但不限於紙質檔、電子檔、系統查詢資訊、每月銀行的匯款記錄、納稅證明都可以證明單位與你存在勞動關係。

    2、工作證/工卡

    工作證或工卡,食堂的飯卡或公司某一區域的鑰匙等可以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3、日常工作檔案

    日常工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郵件往來、任務分配通知書、調薪通知、績效考核檔案、工作系統進入埠、表彰檔案、會議簽名、參會記錄、考勤記錄、單位位員工辦理的商業保險(如有)等。

    4、錄影記錄

    你日常工作區域、大門進入的錄影,或參加公司組織的活動、年會的錄影。

    5、談話記錄

    你與上級關於入職時間的談話記錄可以佐證。

    總體來說,勞動者要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工資單、納稅證明、日常工作檔案是最具說服力的。只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後續才能談及賠償,所以,上述證據的收集非常關鍵。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公司不值得再協商,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是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三:關於補償

    如果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且一直未繳納社保,你可以憑此為由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並賠償損失,你可以主張:

    1、補繳社保,不能補繳的,按一定金額折現補償。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百條,如上所述。

    2、主張二倍工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按“N+1”補償。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在協商解除的情況下,單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你,如果單位沒有提前通知,需要即時與你協商解除,單位還要賠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希望可以幫忙你,如有需要,後續溝通。

  • 4 # 勞動法天地

    1.先講關於證據收集:勞動者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非常的輕,幾乎都由用人單位舉證,具體的我就不列法律依據了,其他幾位答題的當中都有法條。

    2.我想講的是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問題,其他幾位答主給出了錯誤的答案。題主說已在該礦業公司工作15年,但沒有籤勞動合同,從字面上來看,應該理解為公司15年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的規定,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題主已經過了仲裁時效,實體權利消滅。換句話說就是不能再主張了,法院也不會支援。

    除非題主有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

    3.關於如何維權,題主的重點是沒有交社保,建議題主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查處並責令你單位替你補交。

  • 5 # 樹人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雙方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繳納各項社保是法定義務。若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員工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因此,作為員工可以選擇如下方式進行維權:第一種,要求該礦業公司補籤勞動合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以及11個月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第二種,可以選擇解除勞動關係,要求該礦業權公司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補繳各項社會保險以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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