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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談股論激

    參與經營的股東,應該也必須拿工資!不參與經營的股東,原則上不能拿工資!當然無論拿不拿工資,都應該透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來約定!

  • 2 # 泉泉泉先森

    至於你發起的這個問題該怎麼回答了!

    我說說我的吧,首先,要看你合夥的時候有沒有做好股權分配,怎麼分配?比如我的:我是參與經營的,也是股東之一,我必須要拿工資,股份我也玩有,但是參與經營的股東工資也沒有像市面上的那麼高,也不能太低,畢竟要生活!

    比如:一個美髮行業來說吧,市面上美髮店長底薪+營業額的%10,我是股東我就不能按照這個工資拿,我可以拿個基本工資保障生活(前期3500-4500)左右,後期看生意如何,生意好的話可以跟股東商量增加下工資,然後年底有利潤賺的時候就拿自己的股份分紅!工資另算!

  • 3 # 窮則思變8271

    三人合夥的公司,應按合同盈利分紅為妥,因事先己明確二人百分之四十,一人百分之二十,這就是三人的合同,如果每月要享受工資,那麼,三人要協議,三人都要拿,誰拿多少共同商量,不要搞成一盤散沙。

  • 4 # 小郭說卡

    肯定要發工資,雖然是股東,但如果在公司擔任相應的職務。如總經理、總監、技術人員等,就應該發工資。工資的發放形式可以透過《企業規章制度》來約定。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型別,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裡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構件之一是員工,之二是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之三是薪資一般是貨幣形式·。

    按照《勞動法》,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①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②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③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工資分配原則,是由立法確認的貫穿於整個工資制度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工資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組成部分。

    中國工資分配原則的確定,必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運用工資這一物質利益槓桿,在全社會構建一種促使勞動者向社會多做貢獻的激勵機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

    合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使工資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以實現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

    一般來說公司不會對股東進行發工資,因為股東他有自己的股份分紅,但是如果股東不僅是投資了公司,並且還在公司擔任一定的管理職務,如董事或者是經歷以及一些技術人員的話,那麼不僅要在企業進行有紅利,是對股東分紅,還要按照其所工作內容對其發工資。

  • 5 # 易談文化

    把你的描述看了好幾遍,差不多弄明白意思了,

    你問了3個問題:

    1】 這樣的模式是否合理?

    目前的模式,肯定有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初期,只要你們3人都覺得沒問題,那可以繼續將這種盈利狀態保持下去。同時,迫在眉睫地需解決如下關乎長期、穩定、發展、壯大方面的問題。

    儘快將口頭協議一致的內容,以正式的文字寫出來,哪怕暫時都還不立即出錢;

    儘快找個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將你們的決定交於對方,註冊起自己的公司;

    儘快重新制定一個薪資獎懲方案

    2】負責具體工作的A,是否有權利要求領取工資?

    看你的描述中,已經有“員工工資”的支出項,難道做了很多事的A一直沒有拿工資?

    因此,你們要重新樹立一個概念:

    股東和工資沒有任何關係!工資是和“具體幹了事”的人(崗位)有關係!

    打個比方,你買了工商銀行1萬元股票就是工行的股東了,但是工行給你發工資了嗎?工商銀行的某個員工一分錢股份沒有,但是每月卻能領到工資。

    因此,趕緊改變現有的工資(獎金)發放辦法,根據“勞動崗位”重新核定工資發放標準。

    你們3人都在公司“有事可做”的話,那就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核定標準吧,如因“太熟、不好說出口”,建議使用“假如請陌生人來分別取代你們3人,分別支付多少工資合適”為參考。

    這種方式,才是能夠做得長久之方向。

    3】如果要註冊公司,出資比例是否一定要與股權一致?

    現金出資比例不一定必須與股權比例一致。但為了以後長遠著想,方便管理的話,最好是“出資比例與股權比例一致”,這裡的出資可以包括“實物出資”、“無形資產出資”、甚至可以“技術管理股”(俗稱乾股)。

    如果你們3人當中,某一人具有“決定公司生死”的特出技能、資源等,可以在上述“無形資產”方面給予一定的“允許充當現金出資優惠”,同時,這種入股也是《公司法》允許的,只要估價不超過法定上限即可。

    民間稱呼“乾股”的“技術管理股”,實際上是與公司的存續期直接掛鉤的,其主要特點是“技術管理股不享有公司實物處置收入的分配權”,也就是說,公司以後破產了,剩餘多少殘值與“管理股無關”;公司以後發達被收購了,其實物變現部分也與管理股無關。

    在出資多少、出資方式與股權如何分配的問題上,總體來說,只要你們三人協商一致,且不超出《公司法》規定的限度,都是可以的。

    怎麼樣,關鍵事項決定了之後,趕緊找個會計事務所去做吧,別耽誤了掙錢哈!

  • 6 # 兜兜裡都是糖

    我們是這樣處理的。分享給大家參考。三個股東,股比51:24:25。各個股東就公司的管理開會,制定了相關的財務制度及經營方案。參與經營的股東,按所在崗位市場行情拿工資。參與經營的股東沒有財務許可權,財務由大股東直接指派。

  • 7 # 股權充電站

    第一個問題:這個模式是否合理?首先這個股權結構就是不合理的,沒有一個能拍板的決策人,也就是大股東,雖然公司還處於初創期,但已實現盈利,出具規模,這種股權結構現在可能沒什麼影響,實際上是給企業後期的發展埋下一個很大的雷,隨時可能引爆,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

    有個經典的案例:雷士照明,吳長江與杜、胡兩位同學按出資分配股權以100萬創立雷士,吳佔股45%,杜、胡各佔股27.5%,02年又調整為三人均股33.3%,後又因股權紛爭杜、主動退出,但雷士必須向兩人各支付8000萬現金,總額1.6億的現金支出直接讓雷士不堪重負。

    這就是股權結構不合理和退出機制不完善引起的,讓公司蒙受巨大損失。

    同時,這又涉及到了第三個問題,出資比例是否一定要與股權一致?

    合夥創業很難,難在找合適的合夥人,更難在股權的合理分配。這不是一-件簡單的、能用錢拍板的事,會牽扯到個,人能力和工作性質等問題。

    舉個例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創辦了一家網際網路公司,甲出資100萬元,乙出資80萬元,丙出資60萬元,丁出資260萬元,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其中,甲從前是企業高管,因此在公司負責管理運營;乙業務能力強、人脈極廣,在公司主要負責業務市場;丙是技術大牛,主要負責產品研發;丁則是一個純出資者,不參與公司事務。

    如果按照資金佔比來分配股權,那麼甲佔股20%、乙佔股16%、丙佔股12%、丁佔股52%。

    這樣的股權結構合理嗎?在創業初期,可能還沒有矛盾,一且企業日進斗金後,丙心裡容易憤憤不平:我的工作那麼重要,得到的卻最少,沒勁啊。不僅如此,甲和乙也容易心理不平衡:我每天工作那麼辛苦幹嗎,還不如什麼都不幹的人拿得多呀。

    案例中這樣的股權分配顯然不合理。雖然丁出資最高,但是他除了資金人股外,對公司其他的方面並沒有做出貢獻。也就是說,他的實際價值,在某一方面來說並沒有甲、乙、丙三人高。這樣的股權分配只考慮資金價值,完全忽略了人力、產品、技術、資源的價值,很容易造成人心浮動,影響企業發展。

    電影《天下無賊》裡,葛優飾演的黎叔有句很經典的臺詞: “21世紀什麼最重要?人才!”人才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如果一個 企業裡有高階人才的加持,無疑會如虎添翼。那麼,在合夥出資的創業團隊裡,有人出力、有人不出力,股權到底應該怎麼分呢?

    目前通用的股權結構是資金股比例小,其他股比例大,具體劃分要依照公司的性質與股東的協商。如果是技術驅動型公司,可以採用20%的資金股、30%的人力股、40%的技術股、10%的資源股的股權結構比例;如果是人力驅動型的公司,就可以劃分20%的資金股、30%的資源股、50%的人力股;如果是資金驅動型的公司,就可以適當加大資金股比例,如50%的資金股、20%的人力股、30%的資源股。不同的公司,股權結構也不同,只要切合公司實際情況,股東全部同意,便可以實施。

    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重新調整一下股權結構, 資金股佔20%、人力股佔23%、技術股佔35%、資源股佔22%。也就是說,甲的佔股為資金股+人力股=100/500x 20%+23%=27%;乙的佔股為資金股+資源股=80/500 x 20%+22%=25.2%;丙的佔股為資金股+技術股= 60/500 x 20%+35%=37.4%;丁的佔股為資金股=260/500x 20%=10.4%。那麼相信甲、乙、丙就會幹勁十足,而丁也能持續地坐享其成,不用擔心甲、乙、丙三位合夥人撂挑子不幹了。

    當然,以上案例分析得比較簡單,資料也比較粗略,在實際情況下,企業的股權分配可以做得更詳細,如增加一些附加條件,以達到激勵的效果。

    最後一個問題,負責具體工作的A,是否有權利要求領取工資?答案是肯定,他有權利領取工資,因為他有在公司任職,並且對公司有實際付出。

    合夥人工資到底給不給?其實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我見過的公司,大部分合夥人或多或少都是拿工資的,但是也有一些企業的合夥人不拿工資,只拿股份。這首先要看該合夥人的持股方式和具體職位。

    一家企業的合夥人一 般都會持有一定股份,他們可能是資金人股、產品人股,或者是技術人股、人力人股。有些單純資金人股的股東,只投資不上班,他們可能會參加公司的重要會議,參與決策,但是在具體事情上不用親力親為。 這樣的合夥人往往不拿工資。但是這個並沒有清晰界限,憑著他的決策、他給公司帶來的人脈資源,他如果要拿一些工資,也無可厚非。這主要還是看當初公司幾個合夥人是如何商量決定的。

    對於產品和技術人股,尤其是人力人股的合夥人,他們的主要價值就在於透過他們的勞動,給公司帶來實際成果。這些合夥人在創業初期會比較辛苦。理論上有必要獲得一定的勞務報酬。

    那麼這些合夥人發多少工資合適呢?這又涉及公司的經營問題。般來說,企業初創期資金有限,每個人都是“勒緊褲腰帶”往前飛奔,如果合夥人的工資比較高,那麼無疑會讓企業捉襟見肘。因此,發放能保證生活的基本工資比較合適,這對於合夥人來說,一來能解決溫飽問題,沒有後顧之優;二來能投入更多精力到工作上,明白只有多付出才有可能獲得高額回報。相信合夥人也會比較容易接受。

    當然,如果企業確實屬於“特困戶”,實在發不出工資來,那麼可以透過工資欠條等方式,記錄合夥人的應得工資,最後在資金充足時統一發放。 當企業熬過初創期,拿到了融資,那麼合夥人在享受應有的股東權益之外,就應該拿到與市場行情相符的勞動報酬,這樣才有利於提高工作激情。

    總體來說,全職或兼職的合夥人要求工資或補貼是合理的,應儘量予以滿足,尤其是有突出貢獻的個體,可以酌情獎勵。但這一切都應建立在企業的資金基礎上,由合夥人商榷決定。

  • 8 # 知微見著

    合夥公司,股東拿工資合理嗎?

    對你的這個問題,我覺得要分情況來看,有的情況下是可以拿工資的,有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拿工資的,下面我就來說說這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合夥人既是公司的股東,又是公司的一員,那麼這個時候就可以拿工資。這話是什麼意思呢?它是說合夥人有兩重身份,一重身份是公司的股東,按照所投資金的多少,股份的佔比大小,享受相應比例公司經營產生的利潤或虧損,也就是利潤分紅。另一重身份是公司的一員,就如一個員工一樣有自己的分工、職責,就像一個打工者,付出勞動,就必然要獲得回報,所以拿工資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另一種情況就是,合夥人只是股東身份,沒有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各種事務,那麼就不能拿工資 ,只享受股東的分紅即可。還有就是,如果合夥人在一開始就明確約定了不拿工資,那就沒什麼好爭論的了。最好是事前都約定好。

    這樣的模式是否合理?

    合夥開公司,我個人的看法是不建議合夥,問題太多。短時間不會有什麼問題,可時間一長矛盾就出來了,在人事、財權、利益分配上都有自己的小算盤,矛盾越來越激化,最後結果就是不歡而散。不過你們既然已經開幹了,我說這個就是多餘的了。

    至於你們選擇掛靠公司,這種模式在初期是可行的。剛開始創業,一切都剛剛起步千頭萬緒,資金缺口大、未來前景如何,都還是未知數。所以掛靠一家公司,可以省掉好多費用,經營一段時間看看。畢竟註冊公司也是要花錢的嘛,還有就是工商、稅務等都要辦理,因為掛靠暫時就省了這些麻煩,所以還是有利的。但從長遠看,如果公司效益好,前景廣闊,那麼還是儘快自己註冊一家公司,這樣才能走的穩並且長遠。

    如果要註冊公司,出資比例是否一定要與股權一致?

    註冊公司時,出資比例不一定要與股權一致。但為了公平、公正,防止以後扯皮及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儘量按股權大小全額出資。

    總之合夥的生意,凡事都要事前立規矩,嚴格按照規矩來辦事,親兄弟明算賬,千萬不要含含糊糊,拍腦袋靠口頭行事,不然會出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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