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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民眾關注

    需要手續如下:

    (一)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戶口所在地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監護人自行聯絡就讀學校,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在學期結束後或新學期開學前一週內辦理轉學手續;

    (二)對自行聯絡學校有困難的,可向當地教辦提出申請,由教辦安排就讀學校。本市往外縣市轉學的小學、初中學生,由所在學校開具轉學聯絡單,待收到接收學校的回執後,開具轉學證書;

    (三)學生確因其監護人由市人事局、教育局及以上部門出具證明的,當年從市外調入、人才引進、部隊轉業等特殊合理理由轉學的,其轉學手續辦理可不受時間限制;

    (四)轉入學校應在學生轉入後出具轉學回執,傳送到轉出學校,然後由轉出學校提供學籍檔案;

    (五)市屬學校、民辦學校的轉學應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批。

    注意事項:

    (一)學籍號需要家長主動與學校聯絡獲取;

    (二)因全國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系統已經實現全程網路調轉,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人員的核辦操作都是在授權下進行的,其行為與傳統的紙質簽字蓋章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學生跨省轉學,除家長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外,可以不再提供其他紙質手續;

    (三)透過學籍系統辦理轉學,家長需要向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基本資訊表和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

    其中,學生基本資訊表可由轉出學校透過學籍系統列印,以證明學生學籍資訊的真實性;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即家長簽字的學生轉學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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