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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霧裡的花花

    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一、財產險(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 2 # 家管險保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兩個人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保費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購買的是長期的人身保險,會產生現金價值,現金價值就是退保的時候能退多少錢,所以現價價值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可以要求分割現金價值,現金價值一般會低於所交保費,如果不願意解除合同失去保障,也可以保留保單並給予地方一些補償。

    如果投保人是夫妻雙方之一,被保險人是孩子,一般是視作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贈予,一般離婚的時候可以不分割。

  • 3 # 仰天大笑拂衣去

    連購是什麼意思?

    一般的,保險金,即理賠款,屬於給個人的補償。婚後,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不包括婚前購買,且已經做了公證,且保費沒有用婚後資金。

    再比如,婚前父母一方作為投保人,為子女購買的年金險,子女在結婚以後所領取的生存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保單的現金價值和賬戶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財產。

    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想做資產隔離,可能還需要藉助做公證贈與等一些方法。

  • 4 # 一心一世405

    這個法律不是有規定麼,怎麼整天問這些有規定的?難道是之前問的一些問題都有明白人回答而被和諧了,才問這些有明確法規的問題?

  • 5 # 浩源413191

    簡單說是的,也有個例,比如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保險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是年金險或者重疾險或者醫療險和意外險。無論被保人是誰,就現金價值而言,就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文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財產作為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贈予所得的財產,到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財產除外

    5、其它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你能區別好婚前和國內的財產,那麼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唯獨有一點不屬於共同財產:當以人的身體或健康為代價而得到的賠償金時,該資金可不為共同財產,即不參與財產分割。

    比如老公給妻子投保了重疾險,結果妻子重病獲賠了100萬,這個時候老公想離婚分割這100萬賠償金,那麼法律上面就不會受理。

    再或者比如醫療險賠償給了出險人,這個錢也是不參與分割的。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而其他的年金險啊終身壽險終身重疾險之類的,但凡有現金價值的,那麼離婚的時候則按照現價的一半分割給對方,這個時候雙方就可以互相協商一下,要麼變更投保人,要麼撤銷終止保單,要麼就給對方補償現價然後讓自己保單繼續有效。

    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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