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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史海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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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吳律師說勞動法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對於員工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即可終止,可以於期滿之次日起不再上班。在此之前可以要求對工作進行交接,單位不同意你離職,也不同意交接,那是單位的事,你提出交接後責任已經完成。
離職後,你還可以要求單位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社保轉移接續。
單位要尊重員工的自由離職權,否則可能對自身帶來損害,比如沒有及時交接,事後難以找到已經離職的員工;沒有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還可能賠償員工不能重新順利就業的損失等等。
對於單位來說,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也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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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場大俠
不怕,直接可以走人。公司敢不給辦離職手續和扣發工資,仲裁他!
合同期滿後,就可以直接不上班了。你出於職場素養,可以明確跟單位提出,你不續簽合同。然後單位安排工作交接。交接時間可以商量,但是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明確說明,那我即日起就不在來公司上班了。
溝通時,可以錄音一類的。切莫簽署一些續簽合同一類的檔案。只要沒續簽合同,主動權就在你的手中。還有,如果公司要單獨找你溝通,最好記得錄音。
在離職前,記得把你的打卡記錄,上下班傳送週報的記錄留存一份。以免仲裁的時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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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管理學
公司沒有權利不讓你離職。
合同到期前跟企業說明,期滿之後將不會續簽,讓企業安排人跟你交接。但前提是你必須要留好證據,證明你確確實實跟企業說清楚這個情況了,並且企業也瞭解了。
這時,如果企業還是不安排人接手,到期後直接走人。
你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公司也無權不給你辦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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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拽拽的黑洞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代表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這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單位不讓離職的行為是不對的。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這樣處理:
1、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應儘快提出書面辭職。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條款的關鍵點在於“書面”二字,口頭提出辭職是無效的。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即使填寫了書面的《離職申請表》,也要有證據證明對方已收到,可以採用多種方式,最佳的方式是電子郵件、釘釘申請、EMS快遞等可存證的方式,如果沒有或太麻煩,可以用提交申請表的現場照片(能看清申請表內容)、提交後發信息和HR或上級領導確認的截圖等。
2、動之以情。
可以跟上級領導溝通,堅定表達自己的離職意向,找一些讓公司無法推拒的辭職理由。同時也可以暗示,強行挽留你在公司工作,雖然我依然服從公司工作安排,但由於自己心態不好,容易影響團隊情緒,對公司來說得不償失。同時也考慮一下公司難處,協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離職時間。
勞動者雖然有權在三十天後按時辭職走人,但也要體諒公司難處,一是合理確定離職時間,給公司一定的招聘緩衝期,二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資源,幫助公司尋找替代人選。
3、曉之以理。
備齊《勞動合同法》條款、公司關於員工離職的相關制度,與HR部門詳細談談,透過第三方部門去影響用人部門領導的意見。
4、合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依然不能得到解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開具相關證明,發放應得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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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ir聊HR
這種事情,我認為你作為員工無需理會單位的不讓離職做法,工作到合同到期終止,就可以法定離職,不受單位的任何阻礙和挾持。如果你強行離職後,單位以你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扣你的工資,那麼就直接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一告一個準,不用擔心。就你的問題而言,本身根本不是事兒,完全就是你們單位蠻橫無理而已,要大膽地對領導說不,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
具體而言,你跟單位簽訂的合同為一年期限,現在合同快到期了,你明確表示不續簽合同,那麼我建議你最好用紙質形式跟單位說明此事,記住不要用口頭表達,一定要用紙張去表達,這樣可以作為一種證據,免得單位以後狡辯。
至於你們單位以無人接手工作為由不讓你離職,這一點你也可以用紙質檔案的形式告知單位領導,說員工有離職的法定權利,單位沒有權力不讓離職,並且明確跟領導表明當你向公司提出了書面的終止合同通知時候,你的離職就產生了法律效力,不會因為公司的原因而中斷,並且要向領導表明一個態度,如果單位不讓你離職,等合同到期終止以後,單位還是阻礙你離職,不給你辦離職手續,那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單位自己承擔,你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總之一句話,離職是你的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橫加阻止,一旦你向單位提出了書面離職通知,就意味著你的離職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對於你合同到期的離職,更是屬於合同法定終止,只要你自己不願意續簽合同,那麼合同到期日就是你離職的時間,公司沒有理由不讓你走,這些你都必須清楚明白。如果公司對你有任何違法的行為,你都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求助。
此外你還要明白一個道理,單位以無人接手工作為由不讓你離職根本站不住腳,因為單位本身就有負責招工的義務和職責,你的離職與單位無人接手工作根本沒有關係,完全是單位自己的不作為造成的。既然無人接手你的工作,那為什麼不早點開展招聘呢?難道單位一年不招人,你還要繼續留一年,單位10年不招人你還要留10年嗎?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所以你要強力反擊領導,無人接手工作不是你要負責的,而是單位的事情,與你無關,所以要堅定離職的信心。
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義上來說,你合同到期要離職,單位都沒有理由不讓你走;如果單位強行不讓你離職,或者扣押你的工資,都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求助,就這麼做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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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鯊魚職場
但要真正解決問題,我們就得先找出原因所在,方可對症下藥:
一、 單位為什麼不批准你離職呢?離職報告不批,原因無外乎以下3個:
1、你的工作崗位比較重要,你比別人勝任,短時間找不到合適的人選接替你;
2、你手頭上的專案比較重要,你離職受到影響較大,甚至連累公司蒙受損失較大;
3、你的薪資不太高,再招人成本會高過你很多。
但是,沒有批不了的離職,只要你方法得當。
二、想要順利離職,怎麼辦?那麼想要離職,就應注意方式方法:
1、首先離職要表明決心
從上司的角度來看,下屬勝任又穩定工作肯定是最好的,畢竟再招人要付出更高的邊際成本。所以真心想離職,首先要在離職報告或離職面談時,要表明自己離職的決心。
離職報告要將離職交接儘可能的詳細列表,方便下一任接手人更快上手,在離職報告中將上司可能離職不批的理由和漏洞全補上。
比如沒有合適的人選,你推薦合適的人選接替工作,專案比較重要,你的離職怕累及公司利益受損,那麼你將專案關鍵點重要事項交待清楚,並將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應對方法,想好善後事宜。
2、其次注意離職報告的呈送方式
既然打定主意離職,那麼寫好離職報告之後(重要的是離職報告中不要寫上望批准),離職報告即為離職通知書,並不需要批准的。
把離職通知書發達並CC相關的上司,重要的是在郵件中要表明你要走的具體時間,比如你是8月1日提出離職傳送離職通知書,8月30日離職到期,到時準時來辦理交接手續。
軟硬兼施,如果工作交接沒有任何漏洞,又符合法律法規,領導自然同意,看到這樣全面並且有理有據的離職報告,單位一般會馬上尋找合適人選來做相關工作交接,通常最後都會同意離職者的時間。
但是就算離職也要考慮單位用你的成本,如果手頭上的專案確實重要,非你不可,你的離職確實會給單位千萬較大損失,那麼雙方需友好協商到期時間,減少損失。
離不了職,更多時候是企業考慮你離職的成本增加,專案從開始就由你跟進,你中途做逃兵,雙贏才是重點。
畢竟,行業口碑還是要的,同在一個行業裡混,何況離職後背調等還是需要前上司幫忙配合,如果不顧單位利益,只注重自己個人的短期得失,鬧得太僵也不好。
總結:只有不重要的職位,或者單位認為你不重要,單位才會立馬批准,換言之,提離職單位挽留你是自然的,但你要走,就要表明決定並且就要注意方式方法,講究雙贏,就沒有離不了的職。
小夥伴們,你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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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冰川子愛
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辭職報告,不管是否有人接手,員工均可正常離職。這是勞動法賦予員工的權利。
有沒有人接手是單位的事情,與離職員工無關,離職員工做好辭職報告的留痕工作。比如我提離職的時候,上級領導不讓走,把辭職報告撕了,說就當沒看到,我反手就發了一封郵件並截圖儲存,再不怕他說沒收到了。
如果有可能,可以幫公司推薦合適的候選人,也可以在現有員工中選擇合適的人員接手,這樣免去適應和熟悉的過程了。
再不行,如果你和原單位確實有情有意,想幫原單位度過難關,但也不要把自己搭上,你這邊該離職就離職,該找工作就找工作,和原單位協商,有新人接手,你可以抽時間回來交接輔導。
這樣做已經算是人盡意至了,要是我,到一個月會立即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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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職言社保
勞動合同期滿1年,個人表示明確不續簽,單位卻以無人接手工作為由,不讓離職。
這種情況,首先您要在提出離職滿1個月後才能離職。
其次,勞動者辭職,是勞動者的個人權利,不需要單位批准,一個月期滿後,可以離職。
下面為您詳細分析。
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公司批准呢?理論上,公司為了管理方便,都會要求職工寫辭職申請,然後領導簽字,同意後,才能離職。這也是公司規範管理的需要,但是並不是以此來拖延勞動者離職的藉口。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過試用期後辭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這一個月的時間,就是讓公司有所準備,不管是另招新人,還是讓公司內部人接手,這一個月的時間就是給足了公司足夠的時間。
一個月到期後,員工是可以到期離職的。當然雙方是可以協商的,如果有一些工作未交接完畢需要多交接幾天,那其實雙方都是可以協商的。
但是,員工辭職是員工自主擇業的權利,員工按規定履行了離職手續的,一個月期滿後,可以離職。
離職後,可以領取失業金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提出離職的,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城鎮戶口的話,是領取3個月,農村戶口的話,是領取1個月的失業金。
寫在最後的話綜上,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了,如果勞動者個人履行了正規的離職手續,可以在一個月到期後離職。
如果沒有履行正規的離職手續,不能說走就走,需要在1個月期滿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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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輕鬆安東尼2J
個人表示不續簽,而單位不放人,只要簽訂期為一年的勞動合同合法合規,裡面沒有特殊的條款約定,那麼合同期滿你想要走人,沒有任何問題,誰也無法阻攔你。
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期,這是最低年限的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同是按照簽署勞動合同的期限到期以後而實行續簽。既然合同期滿作為勞動者,你不再進行續約,企業也沒有理由扣著你不讓你走。
這樣的情況,只要你個人態度強硬一點,企業就拿你沒什麼辦法。合同期滿自動離職,這沒有任何問題,也符合法律法規。要想續簽合同,必須是建立在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都同意續簽的基礎之上,沒有因為崗位工作無人接手而不讓辭職的道理。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你在這家企業工作了一年了。你對在這家企業的崗位工作以及各方各面都很熟悉,得心應手。企業也對你比較認可,是你所在這一崗位的不可或缺的員工。不然你這樣一離職企業崗位缺失,人員缺失,企業也不願意放你走。
這涉及到企業的經營利益和經營的穩定性,換你個人的角度去體諒一下,也是情有可原。
這樣的情況,沒必要非得去法院或者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雙方都是因為利益,也是因為在工作中形成的情感,沒必要弄得劍拔弩張。
儘量雙方坐下來冷靜和理智的去交涉、洽談,如果你真的想要離職還是可以實現。或者說為了這家企業的利益著想,可以多留意半個月來找到你的崗位的合適替代者也為不可。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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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在的城市是以什麼作為規則?
法律,人情,約定俗成的一套準則等。
純粹從法律上講,直接走就好,到期了且你不願意續簽,天然就結束了。
如果是小城市,人情和約定俗成是主導的,那就充分考慮,該找人找人,說道說道唄,再不濟就算走不了該提條件提條件,心情不好待遇來補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