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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013557239

    勞動法律關係下,企業買單是慣例,往大了說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往小了說就是錢越多責任越大。然而,在公司認繳註冊資本後,誰都可以開公司,大眾都能創業創新了,但公司的抗風險能力低了,勞動者與公司的關係也出現了各種不協調的樣子。但是,原則上說既然把大家召集到一起做事,就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疫情讓全華人民一起放了個寒假,還是那種沒有家庭作業,沒有家長讓你早睡的那種寒假。寒假裡,有人在家煲劇做飯過日子,就同樣有人需要咬牙跺腳抗壓力,畢竟沒有什麼歲月靜好是隨便來的。

    自疫情爆發以來,從國家到地方一直在幫企業想辦法止損,從稅收到融資成本都在想辦法幫企業挺過去。

    損失只有平均在每個個體身上的時候才最小,所以企業如果在疫情下裁員,實質上是把最終的風險轉嫁給了員工,最終也會導致整個生態鏈的失衡。

    所以,在疫情之下裁員明顯不是個最優的選擇,最好的辦法是和員工協商疫情時期的工資發放問題,如此分攤風險才能更好的抵禦風險。

  • 2 # 果牛先生

    這個是合理的,說說我的理由01

    特殊時期,公司是社會的一部分,更應該承擔社會責任;而員工管理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對於疫情期間的防範,是對國家全面疫情控制的一個重要的手段之一。

    02

    員工需要和公司保持步調一致,全面保障自身安全、排查對他人傳染的可能性。這個時候公司需要在本該復工的特殊情況下,對員工實際情況進行報備,以便於及時瞭解員工動態,協助國家相關部門進行全面疫情把控。

    結尾總結這樣的員工,我也會開開除。

    願疫情早日結束,也希望大家能夠嚴於律己,即使疫情方面幫不上忙,也不要給國家添亂。現在一線的工作人員都夠辛苦了,人家是用生命在保障著我們,我們是不是該長點心了。

  • 3 # 牛三斤3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疫情期間解除勞動關係作出了十條解釋,其中有一條就是關於疫情期間瞞報個人行動軌跡解除勞動關係的解釋,如果你和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觸史,並且沒有上報給防疫部門,上班後被確診或者被隔離治療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要是你沒有如給單位上報個人行動軌跡,但是如實向防疫工作人員上報,並且接受隔離14天的隔離,上報後無有發熱症狀的,也沒有給公司帶來重要影響的,是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是解除就屬於非法解除,賠償你工作年限的二倍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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