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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部硫歐克斯歐木

    住宅小區公共收益一般有如下幾項:

    1,小區內道路、空地停車費(也叫車輛佔用費)收入;

    2,廣告費收入(小區大門電閘門廣告,電梯內廣告,小區外立面戶外廣告、小區內廣告欄廣告等);

    3,各種商家進場費收入(快遞櫃,寬頻、商展銷售等)。

    公共收益長期以來在許多小區都被模糊淡化處理了,許多業主都被“無視"了公共收益這一存在。物業公司更是一再回避這個公共收益問題。

    值得高興的是,近來已經有一些物業管理公司主動拿出公共收益給業主分紅的報導,也有給業主免兩個月物業費的,都是一些好苗頭。說明物業管理服務領域開始走向正途。

  • 2 # 寒山樵者

    綿陽市武引怡馨園就有公房收入,所謂的業委會就把錢拿去做理財,收益歸他們使用,無人敢過問,選舉和一切事務都不開大會商量,所謂的簽字也由保安辦理,真真假假就祘事,這不知是哪家規矩

  • 3 # 海風116067626

    所謂“公共收益”,通俗的說,就是利用小區公共部分進行經營後,掙到的錢。

    那麼哪些部分才是公共部分呢?《民法典》在這個問題上,基本沿用了原《物權法》的相關界定,可以概括為如下表述:

    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除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以及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由此,公共收益的範圍就非常廣了

    廣告類:指利用電梯、門閘道閘、多媒體電視、滾屏燈箱、樓房牆體等其他公共區域做的廣告;停車類:利用道路劃出的車位,以及業主專有的停車場車位收益;

    其他還有:門面、攤位收益;球場、會所、游泳池、活動室等經營收入;寬頻、通訊運營管理費;自動售貨機、售水機、快遞櫃、生鮮櫃的佔地費;物業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的房租等等。

    那麼這個錢應該怎麼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的原則規定是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那麼這個錢應該怎麼用?這個就比較複雜了:

    法典之前,一般主要是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近年來,許多小區將收益以紅包形式返還業主,這個事情還是引起了較大爭議。

    目前來看,某些地區,例如深圳,就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

    業主大會不得決定向業主分配共有資金的收益

    也就是說,應該把這塊錢儘量補充進維修資金,作為小區的“養老金”。

  • 4 # 豬豬姐z

    所謂小區的公共收益,是指凡是佔用小區的公共部位經營使用所得的收益。

    例如在電梯轎廂、小區道路、燈杆、房頂外牆等做的商家宣傳廣告,都是需要給物業交廣告費的,房頂安裝的無線訊號傳輸裝置,小區裡安裝的飲水機都需要給物業交場地租賃費。

    一箇中等小區這些費用加起來一年也有個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內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公共收益應該定期在小區內公示,物業扣除相應的管理佣金後剩餘用於補充每戶的物業維修基金。

    有良知的物業會把公共收益的錢返還給業主,或者補充每戶的物業維修基金,遇到無良物業把錢都揣到自己的腰包,碰到這樣的物業廣大業主要向相關部門投訴,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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