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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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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夏57058533230
說全民合同制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是不正確的。全民合同制職工是用工制度改革初期的一種產物。為啥要帶上“全民”二字,這是因為此類職工與其它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工作都是經過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程序錄用的,同屬國營職工範圍。不同的是該類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必須按規定每月繳納合同制工人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勞動部門為每一位合同制制工建立了繳費手冊,該手冊完整地記錄職工的繳費情況並保存於職工人事檔案中。1992年武漢市正式全面推行城鎮制工樣老保險制度後合同制工人保險與社保正式並軌。但並軌前出現的欠費仍然記錄在案,若後期未能補繳,系統不會自動為你清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國家職工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的工作年限應為視同繳費年限,前提是勞動者按規定應該繳費的不能出現欠費,即使固定職工也一樣,如92年按規定應該開始繳費,94年元月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若92,93年度未繳費,其前期不得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武漢市全民合同制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為1996年元月1日,在此之前,你按規定繳納了合同制工人保險的工作年限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出現欠費必須補繳,否則,欠費年度將與視同繳費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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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公來幫忙
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因為合同制工人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一說。
根據國家規定,只有原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工人轉為合同制工人時,才有視同繳費年限一說,指的是改制前參加工作到改制時這段時間視同已經繳費年限。
什麼叫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簡單來說,在還沒有實行社保的年代,巳經參加工作的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可記為工齡,這就是視同繳費年限。
目前來看,國家普遍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有四類:
第一類,就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企業固定工人身份的工齡。普遍是1992年之前的工作時間。但是1986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叫做勞動合同制工人,他們從哪個時代開始就繳納社保,而不屬於視同工齡的身份。他們的繳費年限就是實際繳費年限。
第二類,上山下鄉知識青年的上山下鄉的時間,這是特定歷史背景下出現的特殊情況。
第三類,復退軍人的入伍時間。並不是所有的復退軍人都視同繳費年限。一般是復退之後,國家必須安置工作崗位的人,他們的入伍時間才算。原農村戶籍的義務兵復員後,就不能夠視同繳費。不過我們國家2012年7月1日實施了軍人保險法,從此不論城鎮農村都去繳納養老保險了,也就不會出現視同工齡這一情況了。
第四類,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
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主要看職工檔案,要有相應的身份確認表。證明屬於固定工、上山下鄉知青、軍人,或者國家正式招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然後檔案記錄中要有完整的工作考核記錄或者工資調級表等檔案材料。
題主作為1987年上班的合同工,根據1986年7月國務院釋出的關於改革勞動制度的四個規定(國發[1986]77號): 勞動合同制工人是一種全新的勞動制度。
國務院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第26條規定:
第3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崗位上招用工人,應當比照規定執行。由此可見,自1986年7月超無論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均應當參加社會保險。
而且1996年改革辦法規定: 原來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從非在職人員中招收的聘用制幹部,應補繳養老保險金,從其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到養老保險正式實施時為止。1993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單位繳納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5%計算,一次性繳納; 1993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單單繳納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0%計算,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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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悅社保APP算視同繳費,以檔案的記載為準。
檔案年齡和身份證年齡或實際年齡不同,以哪個為準呢?
時間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依據如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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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桭林靜嘯
87年上班正式合同工,國家用工制度改革是從86年開始,即正式工改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執行國發(1986)77號檔案精神,及省,市有關勞動合制工人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也分全民性質,和地方性質,也佔用勞動指標,主管部門屬勞動服務公司,(原勞動局勞動力管理科),勞動合制工人享受正式工一切待遇,當年合同規定是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但有此單位沒有繳納,待92年全國統一繳納,單位多執行國家政策,那麼有此勞動合制工人就有五年沒有繳,在辦理勞動手冊吋勞動局年檢透過並蓋上勞動管理科章是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是你提的合同工問題,據我當年在人事科經歷,當年單位內用工,合同工分計劃內的,和計劃外的合同工,計劃內的合同工也享受正式工的待遇,計劃外的合同工不享受正式工的待遇,因此辦理退休時還是問一下社保中心,或單位的人事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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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1987年開始上班,並參加正式勞動合同工,那麼到了1996年單位開始繳納社保,1987年到1996年的工齡算是從繳費年限嗎?有什麼依據?你如果從1987年就開始上班,並且建立了相應的個人檔案,在個人檔案中能夠明確的查詢到你的招工表,包括在這些年期間每一年的工資變動表,那麼都可以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擁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往往是會多增加一部分過渡性養老金,最終累加到自己總養老金當中去,所以說1987年到1996年這將近10年的工齡對你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說至少會拿到多出1000元以上養老金的待遇,所以只要是你在辦理退休的時候能夠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並且在個人檔案中能夠查詢到相關的依據,那麼都可以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
反之,如果說你沒有個人檔案,或者說沒能夠在個人檔案中查詢到招工表,或者每一年的工資變動表這樣的相關資訊的話,那麼就很難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了,所以說視同繳費年限要完全根據個人檔案中的相關記載作為唯一的依據才能夠被認定,因為那個時候他沒有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所以說只能夠根據個人檔案才能夠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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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蓋碗茶738
你到底是合同工,還是合同制工。這兩者不是一碼事哦,我就是87參加招工考試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從88年正式開始工作,每個月企業和個人都要繳納社保的。我記得最初自己是繳三塊錢吧,大頭由企業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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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竹說社保
答:87年參加工作的正式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工齡,全部是正式繳費年限工齡。
因為,86年10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工人,都是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正式合同制工人,這些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正式合同制工人,從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日起,就已經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而題主是87年參加工作的正式合同制工人,顯而易見,您從87年參加工作之日起,就已經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了。
所以,在題主的工齡記載中,從87年參加工作開始到現在,全部都是正式繳費年限工齡,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工齡。
題主大可放心,您到了退休年齡時,您的工齡計算,全部是繳費年限工齡,完全可以按正式繳費年限計算退休養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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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事通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齡,算視同繳費年限嗎?
1986年國務院釋出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開始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把原有國營企業中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全部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國營企業統一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發放《勞動手冊》、簽訂《勞動合同》,並在辦理勞動局進行備案和鑑證手續。
雖然當時全國還未建立社保繳費制度,但是國家對於國營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已經開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一般由國營企業的財務部門或者勞資部門,每月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記錄社保繳費情況。
1992年,國家開始推進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建設,全國各地建立時間略有差異。隨著1995年《勞動法》的版布,進一步明確了社保繳費具有強制性,企業和職工必須繳納。1996年,全國各地均已建立社保繳費制度,繳費記錄逐漸可以透過社保系統進行查詢。
對於社保繳費制度建立以前,無法透過社保系統查詢的繳費年限,一般透過工齡認定的方式,來核算視同繳費年限。
因此:只要人事檔案材料齊全,做過工齡確定,對於1987年參加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工人,1987~1996年期間的工齡,可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
二、1987~1996年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如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1.做工齡認定。本人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由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攜帶你的人事檔案,去當地人社局辦理工齡認定。
2.工齡認定依據。人事檔案裡的《勞動合同》、《招工備案表》、《工資審批表》;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勞動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核算視同繳費年限。做完1987~1996年的工齡認定,人社局會給你一張《工齡確定表》,把這個表單放進人事檔案,退休時就可以用來核算視同繳費年限了。
寫在最後1.對於建立社保繳費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群體,在退休前一定要做工齡認定,否則無法核算視同繳費年限。
2.對於勞動合同制工人來說,人事檔案是認定工齡的重要依據,沒它不行。
3.很多下崗職工普遍缺乏檔案保管意識。下崗以後隨意存放,有的甚至放在自己手裡,時間久了,要麼忘了放在哪,要麼就是弄丟了,給自己退休帶來很大麻煩。
4.雖然視同繳費年限可以透過工齡認定來解決,但是沒有人事檔案、《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材料,還是無法核算的。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人事檔案,千萬不要放在自己手裡,也不要私自拆封。要放到當地檔案管理部門或者有保管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統一保管。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問答,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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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職場敬心說
對於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由於認定的方式和情景比較複雜,可能讓很多朋友會有點摸不著頭腦。針對於樓主的問題,87年上班的正式合同工,當地1996年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但實際上從86年開始,針對於勞動合同工,國家已經開始實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了,所以87年-96年的工齡實際上是沒辦法算作視同繳費年限的,只能算作實際繳費年限去核算養老金待遇。下面結合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工人,在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工齡是否可算作視同繳費年限?最開始有關工齡的確認,主要以職工個人檔案裡面的《審批表》、《工資調級記錄》為準。那個時候國家還未要求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的身份主要分為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等,以人事檔案裡面的記載為準。直到1986年,國務院頒佈了《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裡面明確了對於企業計劃內新招用的工人必須要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實施勞動手冊,作為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憑證。
對於勞動合同工人,最大的一個轉變就是要求企業與職工本人必須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一般情況來說,用人單位需繳納15%,個人需繳納每月工資的3%。這也是中國企業職工養老制度的雛形。1991年後,國家開始全面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求所有企業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所以針對於勞動合同工人,早在1986年,就應該已經開始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只不過那個時候,國家還未實行統賬結合的方式,在目前中國養老保險系統賬戶中也查詢不到我們的繳費資訊。當然在那個階段,所有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職工都有一個養老金手冊,上面記錄我們養老相關的繳費資訊,作為我們繳費的憑證。
對於武漢市來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時間統一規定為1996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樓主題目中所說的96年單位開始交社保應該指的是武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建立的時間,而並非是企業剛開始繳納社保的時間。所以87年-96年這段時間,作為勞動合同工來說,是不能被算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的,而是以實際繳費年限來核算退休後養老金待遇。當然針對於87年-96年,如果出現斷繳的情況,目前國家是允許一次性進行補繳的。補繳的金額也不會很多,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划算的。
二、哪幾種情形可被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目前國家承認的視同繳費年限情形總共有四類,
(一)國家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人;
針對於國家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人,其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2012年7月《軍人保險法》實施以前的專業志願兵(士官)或者退休兵;
事實上,軍齡也是可以算作在企業當中的連續工齡,在《軍人保險法》還未出臺之前,退伍士兵憑藉檔案材料中的軍齡時間,是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三)知青上山下鄉的時間
1965-1978年,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城市開展了上山下鄉的活動。一般情況下,上山下鄉的時間都有相關的備案記錄。所以,如果是經過組織允許,知青上山下鄉的時間是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但是回城等待安置的時間則不被算作視同繳費年限。
(四)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針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實行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的時間相對較晚。2014年10月之前,中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後的退休金統一由國家社保基金髮給。2014年10月1日後,中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了養老制度的改革,與企業職工一樣,實行統賬結合的繳費方式。對於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連續工齡則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寫在最後:事實上,視同繳費年限只是國家在養老保險制度變革時期的特殊產物。對於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在視同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承擔,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當然,往往在個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方面出現了不少的阻力。很多老一輩的工作者或者企業由於對檔案重視程度不高,往往出現了個人檔案受損、受汙、甚至丟失的情況。導致最終無法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給個人造成了不小的損失。當然,隨著國家通脹結合制度建立之後,目前已經沒有再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的情況了,隨著老一輩人員的不斷退休,視同繳費年限這一特殊產物,也會逐漸減少,最終不復存在。
回覆列表
這要看勞動者進入企業工作的渠道:根據國務院1986年10月1日施行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見文尾附),勞動者以勞動合同制用工方式招工進入用人單位的,應該從參加工作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存在視同繳費問題(但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可能會按照視同繳費對待,後面分析)。但屬於勞動合同制招工進入企業,又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則從參加工作到96年(屬地企業全民所有制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期間),不能視同計算繳費時間。
如果,是各類學校畢業分配(有派遣證)、復轉軍人安置等方式,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原全民所有制職工(後面也都施行勞動合同制改革,屬於勞動合同制員工),87年參加工作後直到用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這段時間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則應視同養老保險繳費。
目前看,針對屬地原全民所有制員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有實際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的老合同制員工,各地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又分兩類情況。第一,視同繳費時間計算。當地全民所有制員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的實際繳費時間,全部視同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計算。由於一些地方、行業(行業統籌在前,社會統籌在後)沒有為這類人員在這段時間建立個人賬戶,所以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這段時間的實際繳費時間,只能按照視同繳費時間計算。第二,按照實際繳費時間計算。對於退休前始終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老合同制員工,養老金待遇按照個人賬戶和實際繳費時間計算養老金待遇。
附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的數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由正式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對逾期不繳者,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扣除,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