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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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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真正鱷魚不哭
張三無罪。
他作為直系親屬有義務救兒子,但這個義務建立在不危及其安全的前提上。張三不會游泳,不具備履行義務條件,不構成不作為。除非他擁有救助工具,比如救生圈船隻等,卻拒絕使用致其子死亡,才構成不作為。
李四是張三控制外因素,其做法構成敲詐勒索,證據確鑿的話,可能以尋釁滋事罪送去吃幾個月牢飯——他可以坐視不管,但不能開價。張三拒絕非法要求沒有問題。
張三之子死亡屬於意外。
意外死亡
張三的兒子死於意外死亡,這個應該是無疑的。
但有可能構成不作為致人死亡的罪名。關於不作為致人死亡的罪名,有一個前提條件。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所以這裡有一個關鍵,就是李四是否擁有救人的可能性。首先,這裡有兩點,游泳運動員與救生員實際上是兩種職業。其次,這個運動員身份是自稱,李四到底是不是運動員要落實。第三就是真正的河流情況,並非所有的河流都適合救人的。
所以,張三的兒子,自然是意外死亡的。而李四是不是有罪,要看實際情況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