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起源有兩個說法,美國或德國。我支援源於德國的說法,1930年代的兵工廠,以血統定義工人的不同身份。說白了,勞務派遣源於血統歧視,沒有日耳曼血統的人就是派遣工,有純正血統的當然是獲得了正式工的序列。
勞務派遣制在國外已經很成熟了,他們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是員工的[共同僱主],一旦出現勞資糾紛,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都要承擔同等責任。
至於在中國的勞務派遣,要從上個世紀90年代說起,勞務派遣在中國誕生之初,它的利弊、存廢問題就一直爭議不斷。尤其是存廢問題。儘管,引入勞務派遣的初衷是[多方共贏],但是否真的多方共贏,我們放到最後再說。
理論上,三百六十行,各行各業,都有可能使用勞務派遣工。把勞務派遣寫進法律的,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裡面其實明確的規定了,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派遣工,哪些情形下不可以使用派遣工。
當然實際上,在用人單位裡面,誰是主營業務崗位,誰是輔助崗位,真的是由客觀事實說了算嗎?這就不一定了。定崗這個東西,其實蠻主觀的。
我打個比方,銀行裡面的保安,他肯定不是主營業務崗位。可是,有一個保安公司裡面的員工90%以上都是保安,那你能說保安公司裡面的保安不是主營業務崗位嗎?
剛才我們談到勞務派遣的初衷是多方共贏。然而從勞務派遣的實踐來看,在這種用工形式下所產生的勞資糾紛,可謂不計其數。我統計了一下,大概有如下幾類:
①員工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得到簽署。
②用人單位把連續用工協議拆分成無數個短期派遣合同。
④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去削減員工的工齡,比如員工先在勞務派遣做個五、六年,然後再與用人單位直籤,那麼員工的工齡就要從0開始計算。
單從這幾點糾紛上來看,目前的勞務派遣無法實現多方共贏,他形成的絕對不是一個共贏的局面。它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用來規避風險,規避法律,甚至公然違法的這麼一種工具。
除此之外,勞務派遣的這種用工形式,還會讓部分單位的正式工不思進取,得過且過,推諉行事,給部分行業帶來了隱患。
勞務派遣的起源有兩個說法,美國或德國。我支援源於德國的說法,1930年代的兵工廠,以血統定義工人的不同身份。說白了,勞務派遣源於血統歧視,沒有日耳曼血統的人就是派遣工,有純正血統的當然是獲得了正式工的序列。
勞務派遣制在國外已經很成熟了,他們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是員工的[共同僱主],一旦出現勞資糾紛,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都要承擔同等責任。
至於在中國的勞務派遣,要從上個世紀90年代說起,勞務派遣在中國誕生之初,它的利弊、存廢問題就一直爭議不斷。尤其是存廢問題。儘管,引入勞務派遣的初衷是[多方共贏],但是否真的多方共贏,我們放到最後再說。
理論上,三百六十行,各行各業,都有可能使用勞務派遣工。把勞務派遣寫進法律的,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裡面其實明確的規定了,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派遣工,哪些情形下不可以使用派遣工。
有一個大的原則,那就是,主營業務,特別是長期的主營業務崗位,不能使用派遣工。當然實際上,在用人單位裡面,誰是主營業務崗位,誰是輔助崗位,真的是由客觀事實說了算嗎?這就不一定了。定崗這個東西,其實蠻主觀的。
我打個比方,銀行裡面的保安,他肯定不是主營業務崗位。可是,有一個保安公司裡面的員工90%以上都是保安,那你能說保安公司裡面的保安不是主營業務崗位嗎?
最後談一談勞務派遣的利弊。剛才我們談到勞務派遣的初衷是多方共贏。然而從勞務派遣的實踐來看,在這種用工形式下所產生的勞資糾紛,可謂不計其數。我統計了一下,大概有如下幾類:
①員工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得到簽署。
②用人單位把連續用工協議拆分成無數個短期派遣合同。
④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去削減員工的工齡,比如員工先在勞務派遣做個五、六年,然後再與用人單位直籤,那麼員工的工齡就要從0開始計算。
單從這幾點糾紛上來看,目前的勞務派遣無法實現多方共贏,他形成的絕對不是一個共贏的局面。它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用來規避風險,規避法律,甚至公然違法的這麼一種工具。
除此之外,勞務派遣的這種用工形式,還會讓部分單位的正式工不思進取,得過且過,推諉行事,給部分行業帶來了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