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淡泊功利

    不提倡變更,假如父母老去,你可以繼續承包經營土地(俗稱,繼承)。你與父母分戶了,就是兩個承包單位,與父母確權在一起是好事對自己有利。

  • 2 # 森叔看世界

    在父母名下:如果農村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等到他們去世後,他們的子女仍然可以承包父母的土地,這種情況不會存在什麼影響。

  • 3 # 村主任助理金喜

    《關於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變更情況》

    這種情況主要分兩方面:

    1、與父母屬於同一戶口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以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而土地確權過程中一般是以家庭戶主為承包人、家庭其他成員為土地共有人進行確權登記,所以如果與父母屬於同一戶口,那麼農民則根本就不需要擔心土地確權,到底是確權到父母的名下,還是自己的名下,因為當父母去世之後,根據《繼承法》在承包期內,其子女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農民可以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

    2、戶口獨立已經與父母分戶

    如果其已經單獨立戶,與父母的戶口進行單獨的區分,在土地確權過程中就需要注意了,如果將土地全部或者部分確權到父母名下,而不是確權到自己名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制的規定,分戶之後就屬於兩個家庭,所以這種情況下已經確權到父母名下的土地將不能夠繼承!但農民朋友需要注意,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上的附作物,如農作物、果樹等等是屬於農民的私有財產,其子女能夠繼承。

  • 4 # 喬先生Q

    在父母名下:如果農村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等到他們去世後,他們的子女仍然可以承包父母的土地,這種情況不會存在什麼影響。

  • 5 # 秋雨下的村莊

    只要你和父母是同一個承包戶,注意,不是同一個戶籍戶,你就不需要變更,父母過世後你就是法定的繼承人。如果你和父母不是同一個承包戶,那麼父母死後就只能由與父母是同一個承包戶的其他兄弟姐妹來繼承,因為他們是共有人,你就沒有繼承權。除非父母又遺囑。至於變更,我覺得你說的可能是承包方代表,那都是次要的,變不變鬥沒有關係!

  • 6 # 大豆小米

    我來回答您的問題。首先農村土地確權變更,變更人或者子女必須是農村戶口,或者農村戶口子女且子女是農村戶口。如果是戶主在工作和學習的原因,導致戶口已經遷到其他的城市中,並之後並沒有再轉入村集體的情況,是不能進行土地戶名的轉讓,這是原則性問題,就算是農村戶口,也一定要是本村集體內的成員。要知道不管是土地還是宅基地都屬於村集體所有,成員只有使用權和承包權。

    農村土地確權後,如果土地面積發生變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戶主發生改變,是可以到登記機構申請進行變更登記的;只要咱農民的家庭子女無異議就可以;換句話說,農村土地確權後,土地歸屬人是可以變更的。

    這個情況其實在農村很普遍,子女想將土地戶名變更到自己的名下,方便之後的土地處理,和父母協商向村委會提交申請就可以。

  • 7 # 華174684508

    回答: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怎樣變更?

    按照中國《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土也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指的是農戶家庭而開非個人即家庭成員為單位,承包人指的是農戶家庭,並非個人家庭成員之一。

    如果您現在的戶口當初就在父母名下從未分戶的情況,依據《永繼法》在承攬期內其子女可以持續承攬(指爸媽不在),沒有必要變更。

    如果您的土地是獨立戶口的情況,將土地確權爸媽名下(爸媽老去)的土地將不可以承攬。

    如果您現在是獨立戶口土地確權在爸媽戶下,就應該申請當地村委會進行更名。(土地確權時應該多留心才是),免得確權後添麻煩。

  • 8 # 薛寅君

    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變更為子女是有條件的。

    如果子女為二輪承包共有人並且是本村經濟組織成員,父母去世,順延成為承包地的戶代表。

    現在進行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立農村經濟組織合作社。確定為本村成員的村民,二輪承包到期後,是可以做為家庭成員繼續履行承包合約。如果不是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或者不在享有承包關係。

    比如外嫁女和外嫁女的孩子在土地確權時進行了登記。夢想著土地可以一直繼承下去。產權制度改革就是打破了這種不切實際的幻想。非本村經濟組織成員在二輪承包期滿後,重新建立合約關係時,僅限於本村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承包了。

  • 9 # 三農小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有關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為加強政策宣傳,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各地試點的實踐經驗,現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相關政策及出現的問題解答如下,供參考。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含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是一種物權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任將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臵等資訊及其變動情況記據實載於登記簿,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2、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目的

    《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並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屬於不動產物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登記。中央部署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權登記制度,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強化對農村耕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效用、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權利,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同時,也是為了在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

    權制度,為規範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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