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我覺得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美國的軍事法庭是怎麼一種存在又是如何運作的
首先,美國的軍事法庭屬於聯邦法庭,但是沒有永久的固定法院,軍隊走到哪裡,法庭就設在哪裡。律師、法官和軍事法庭成員來自負責軍事法庭審訊的部隊。軍事法庭成員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陪審員。
軍事法庭分三個等級,最低一級是審理輕罪的法庭,由一名律師或一位軍官擔任法官和軍事法庭成員,刑期包括降級和減薪,監禁最多不超過30天。第二級是特別軍事法庭,它一般審理輕罪,刑期也包括降級、減薪、開除軍籍,刑期最高不超過一年。除非被告要求由軍事法官審訊,否則就要由指揮官指定的至少3名軍事成員審訊。最高一級法庭是處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最高軍事法庭,除非被告要求由軍事法官審訊,否則由指揮官指定的至少5名軍事成員審訊,刑期從開除軍籍到死刑不等。
*指揮官角色重要*
在軍事司法體系中,立案的程式是這樣的:軍隊指揮官在收到指揮系統內部的舉報後,對有關指控下令展開調查。調查人員一般是他的工作人員或處理大案的刑事調查部門,每個軍種內部都有自己的調查部門。調查結束後,案子又返回到指揮官那裡,指揮官有權召集軍事法庭並提出起訴。他的角色和地區檢察官以及聯邦檢察官的角色差不多,他要決定哪些人應該接受審訊,以什麼指控受審,以及在哪一級軍事法庭受審等。
在非軍事法庭,陪審員是從選民註冊名單和汽車駕照的名單上隨機抽出來的,而在軍事法庭,軍事法庭成員是由軍事指揮官指定的。前美國駐伊拉克軍事律師羅絲・布利姆上尉談了最高軍事法庭成員的挑選過程:“召集最高軍事法庭的總指揮,會收到下級指揮官的推薦,下級指揮官根據年齡、秉性、經驗以及軍齡等各個因素,推薦他們認為最適合擔任軍事法庭成員的軍官和士兵,之後總指揮官再從這些人中挑選出他認為最合適的人。”
*法官由律師輪流擔任*
軍事法庭的法官由軍事律師輪流擔任。一般來說,很多軍事法庭的法官既當過辯護律師,又擔任過檢察官。他們有權決定應該向軍事法庭成員提交哪些證據。如果案子由法官審理,就由法官宣佈判刑,法官不能推翻軍事法庭成員的判決,把案子退回要求延長刑期。但是,他可以為被告減刑。如果案子由軍事法庭成員審訊,就要由這些成員做出判決。
軍事法庭的被告都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政府會為每一位受到指控的軍人免費提供一位和他在同一軍隊服役的律師為他辯護,被指控的軍人也有權自己花錢聘請民間律師為他辯護。但是,美國政府不會為他出這筆費用。
如果士兵在軍事審判庭因不良行為被判入獄六個月,除非他自己放棄上訴的權利,否則案子的判決一般都會得到刑事上訴法庭的稽核。刑事上訴法庭的上面還有屬於非軍事司法體系的武裝部隊上訴法庭。每一起重大的軍事法庭審判,都會自動得到一組軍官的審議。之後,案子還有可能得到‘武裝部隊上訴法庭’的審理,這個法庭由5名法官組成,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最後,案子還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大多數情況下,武裝部隊上訴法庭做出的判決就是最後判決,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案子才會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判定有罪採取多數同意原則*
軍事司法體系和非軍事司法體系之間的區別在於,在非軍事法庭,要判定某人有罪,必須得到陪審員的一致同意,而在軍事法庭,只要有三分之二的軍事法庭成員的同意,就可以判定某人有罪,因此軍事法庭不會出現“無法做出一致判決”的情況,唯一的例外是死刑,判決死刑必須得到軍事法庭成員的一致同意。軍事法庭的判決做出後,往往會立刻得到執行。
原文地址:https://www.toutiao.com/i648712102364368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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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軍事法庭是怎麼一種存在又是如何運作的
首先,美國的軍事法庭屬於聯邦法庭,但是沒有永久的固定法院,軍隊走到哪裡,法庭就設在哪裡。律師、法官和軍事法庭成員來自負責軍事法庭審訊的部隊。軍事法庭成員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陪審員。
軍事法庭分三個等級,最低一級是審理輕罪的法庭,由一名律師或一位軍官擔任法官和軍事法庭成員,刑期包括降級和減薪,監禁最多不超過30天。第二級是特別軍事法庭,它一般審理輕罪,刑期也包括降級、減薪、開除軍籍,刑期最高不超過一年。除非被告要求由軍事法官審訊,否則就要由指揮官指定的至少3名軍事成員審訊。最高一級法庭是處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最高軍事法庭,除非被告要求由軍事法官審訊,否則由指揮官指定的至少5名軍事成員審訊,刑期從開除軍籍到死刑不等。
*指揮官角色重要*
在軍事司法體系中,立案的程式是這樣的:軍隊指揮官在收到指揮系統內部的舉報後,對有關指控下令展開調查。調查人員一般是他的工作人員或處理大案的刑事調查部門,每個軍種內部都有自己的調查部門。調查結束後,案子又返回到指揮官那裡,指揮官有權召集軍事法庭並提出起訴。他的角色和地區檢察官以及聯邦檢察官的角色差不多,他要決定哪些人應該接受審訊,以什麼指控受審,以及在哪一級軍事法庭受審等。
在非軍事法庭,陪審員是從選民註冊名單和汽車駕照的名單上隨機抽出來的,而在軍事法庭,軍事法庭成員是由軍事指揮官指定的。前美國駐伊拉克軍事律師羅絲・布利姆上尉談了最高軍事法庭成員的挑選過程:“召集最高軍事法庭的總指揮,會收到下級指揮官的推薦,下級指揮官根據年齡、秉性、經驗以及軍齡等各個因素,推薦他們認為最適合擔任軍事法庭成員的軍官和士兵,之後總指揮官再從這些人中挑選出他認為最合適的人。”
*法官由律師輪流擔任*
軍事法庭的法官由軍事律師輪流擔任。一般來說,很多軍事法庭的法官既當過辯護律師,又擔任過檢察官。他們有權決定應該向軍事法庭成員提交哪些證據。如果案子由法官審理,就由法官宣佈判刑,法官不能推翻軍事法庭成員的判決,把案子退回要求延長刑期。但是,他可以為被告減刑。如果案子由軍事法庭成員審訊,就要由這些成員做出判決。
軍事法庭的被告都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政府會為每一位受到指控的軍人免費提供一位和他在同一軍隊服役的律師為他辯護,被指控的軍人也有權自己花錢聘請民間律師為他辯護。但是,美國政府不會為他出這筆費用。
如果士兵在軍事審判庭因不良行為被判入獄六個月,除非他自己放棄上訴的權利,否則案子的判決一般都會得到刑事上訴法庭的稽核。刑事上訴法庭的上面還有屬於非軍事司法體系的武裝部隊上訴法庭。每一起重大的軍事法庭審判,都會自動得到一組軍官的審議。之後,案子還有可能得到‘武裝部隊上訴法庭’的審理,這個法庭由5名法官組成,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最後,案子還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大多數情況下,武裝部隊上訴法庭做出的判決就是最後判決,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案子才會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
*判定有罪採取多數同意原則*
軍事司法體系和非軍事司法體系之間的區別在於,在非軍事法庭,要判定某人有罪,必須得到陪審員的一致同意,而在軍事法庭,只要有三分之二的軍事法庭成員的同意,就可以判定某人有罪,因此軍事法庭不會出現“無法做出一致判決”的情況,唯一的例外是死刑,判決死刑必須得到軍事法庭成員的一致同意。軍事法庭的判決做出後,往往會立刻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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