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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王振

    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是否能夠再取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工傷職工離職時經常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問題。兩者是否可以兼得,應從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可以看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五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於傷殘後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社保基金支付;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可以看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並未圈定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範圍,更未將工傷職工排除在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範圍之外。因此,無論勞動者是否為工傷職工,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雖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時間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但兩項補助金的支付原因為工傷事故,,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後,仍有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享受一般員工應有的勞動權益。問答中,公司對兩項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性質理解存在偏差,導致出現 “工傷職工重複獲取經濟補償”的錯誤認識。

  • 2 # 祚珩

    工傷職工1-4級用人單位不得與本人解除勞動關係,5-6級單方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協商一致後,領取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就業補助金後,與用工單位勞動關係終止。7-10級工傷職工只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主張用工單位經濟補償,只能協商解決。

  • 3 # 民間前哨

    對於法律條文我不清楚!因整天在打工中,很少時間去學習。但基層中的例項碰巧能知道些,俺村有一例,他在北京某區工廠工作,因不慎失悼了一支胳膊,廠中一次性補給他二十萬,讓他回家,在家帶了不到一年,又去找本廠,經協商,讓他在本廠幹了份適應活,那才罷休!不在糾纏,才算完結。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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