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每日產經

    大資料下的數字貨幣愈演愈烈。如何監管成立管理層最為頭疼的。那麼現在要想在數字貨幣中探尋出一條性對比較容易管理的道路還是比較難的。

  • 2 # 七七讀財

    其實如果數字貨幣取代紙幣,最大的監管問題可能就是該如何控制數字貨幣的數量,到真正的數字貨幣普及開來了又該如何確定它的具體價值。

  • 3 # 造就

    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具有驚人的創新性,但也非常難以監管,本文為想要有所作為的政府提供了一些建議。

    惡搞產物“狗狗幣”目前的市值超過了20億美元,所以,老天啊!

    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已經成為既定事實,所以政府要走在前面,對其實施正確的監管,這件事現在已經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要。

    以下是英國政府可以採取的六項措施,在向消費者提供保護的同時不會扼殺創新:

    1.明確應稅情況

    區塊鏈的運轉需要依靠代幣,而代幣的買入和賣出需要跟法幣掛鉤(法幣就是得到政府支援的貨幣,比如美元)。這意味著相關交易始終有獲得(以法幣計算的)收益的可能,因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需要澄清自己的立場。

    在美國,2018年的稅法闡明瞭納稅者應在何時繳納加密貨幣的資本利得稅。其中的一個巨大變化是:加密貨幣跟加密貨幣之間的交易現在是應稅事件了。

    這適用於英國嗎?

    CryptoTax.uk是一家就加密貨幣納稅事宜提供專門指導的英國網站,他們認為“你可能需要為這些型別的交易繳稅”;但目前的形勢尚不完全明朗。如果想得更長遠一些,達世幣(Dash)有主節點(Masternodes)收益,加密貨幣發放利息的“權益證明”(Proof-of-Stake)制度也已經建立起來,當你獲得加密貨幣形式的紅利時,那會怎樣?它也應該納稅嗎?

    在稅務問題上劃出清晰的界線將是一件好事。還有,是不是有人提到“Crypto ISA”(加密貨幣個人儲蓄賬戶,譯註:ISA能夠幫助投資者透過儲蓄或投資基金賺取的利息獲得稅收減免)?

    2.監管交易所

    幾乎所有的國際匯兌都要透過銀行或錢莊進行:之後拿錢做什麼是你自己的事。加密貨幣的匯兌也應該遵照這種模式。

    除非你是一名專業的交易者(即那些高淨值投資者),否則你的所有交易都應該透過一個受到監管的交易所進行。

    一旦法幣跟加密貨幣之間的匯兌主要透過交易所進行,那麼我們將能更容易地打擊非法行為和確保納稅。然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首先需要銀行為交易所開設賬戶。

    目前,英國銀行正在對加密貨幣交易所說“不”,甚至關閉客戶向交易所轉賬的賬戶。所以,即便交易所更願意留在英國本土,他們也不得不在歐洲大陸國家開設賬戶,比如Bitstamp選擇了斯洛維尼亞,以及Coinbase選擇了愛沙尼亞。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管,他們擔心這些資金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於暗網交易或洗錢。如果銀行被捲入其中,那麼他們可能被罰款,甚或被關停,這實在是得不償失。

    這就是為什麼解決方案在於對交易所實施監管。如果這成為現實,那麼大銀行將敞開大門,讓交易所和投資者過得更輕鬆一些。銀行也會從中獲利,因為他們可以阻止客戶流向行事更加大膽的競爭對手(咱們就別提加密貨幣被髮明出來是為了徹底廢除銀行這個事實了)。

    此外,這樣的安排對英國經濟也是有好處的。英國在加密貨幣方面的落後做法意味著,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已經落戶於美國、日本(以及中國,直至該國政府加以禁止)。減少交易阻礙將能大大有助於將這一經濟活動導向英國。

    3.為ICO建立一個框架

    你可能已經研究過ICO(首次代幣發行)是什麼,並且閱讀了《連線》雜誌製作的《ICO指南》。但情況很有可能是,你仍然無法辨別一宗ICO是否正當。如果你連ICO的白皮書都看過,那麼你可能在閱讀第一段的時候就讀不下去了。

    大家都在投資ICO,原因只是ICO現在很熱門,他們不知道自己的錢去了哪裡——這可不是什麼好兆頭。

    ICO在去中心化的世界中自有一席之地。想象一下,有一個不那麼糟糕的新Twitter,它透過預售使用者名稱建立起來和獲得資金——得益於區塊鏈,使用者將能透過投票來決定它的管理方式。但是,儘管一宗ICO可以說得頭頭是道,但如果沒有產品和靠譜團隊的支撐,那麼它就沒有正當性可言。

    我們應該制定一套明確的規則,來規定什麼可以被接受和什麼不可以被接受。2017年9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表示,“ICO可以被視為吸收存款、電子貨幣發行、差價合約、金融衍生產品或集體投資計劃”。呃,好吧。此外,誰對募集到的資金負責?如果責任人未能完成交付,退款機制是什麼?以及在治理問題上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英國的挑戰者銀行(challenger banks,譯註:指對英國傳統銀行發起衝擊的金融技術初創公司)不得不費盡力氣證明他們可以保住客戶資金——新興的區塊鏈又有何不同呢?

    但是,政府很難對每一宗ICO實施監管,所以……

    4.讓交易所管理ICO

    這有兩個好處:對交易所而言這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同時這也能成為減少非法活動的中心控制點。交易所為ICO專案賭上了自己的聲譽,所以他們有動力去做盡職調查。

    如果交易所想要提供ICO,那麼監管法規應該要求他們確保ICO專案符合特定標準。至少他們要對技術和團隊進行審計,並完成相應的背景調查。也許他們還應該透過一些反剽竊軟體來檢查白皮書,以防萬一。

    在客戶這一邊,任何想要投資ICO的人都應該透過“認識你的客戶”(KYC)和“反洗錢”(AML)檢查流程(這聽起來很麻煩,但你每次在AirBnb預訂公寓時都會經歷這些流程)。綜合起來,這兩個步驟應能大大減少兩邊的欺詐行為。

    當然,我們不能阻止某些人的愚蠢行為,但我們至少可以給他們提供清楚的警告。因此,每一宗ICO的投資流程都應該始於這樣一項測驗,以檢查投資者是否瞭解自己的錢會遭遇什麼。股權眾籌網站已經在這樣做了,ICO並無太大不同,所以他們也應該這樣做。

    5. 建立由區塊鏈專家、經濟學家和政策研究者組成的工作小組

    有沒有聽過這樣一種說法,“區塊鏈很好,但比特幣就不怎麼樣了?”這是一種謬論,證明有此看法者並不理解它。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而你只有真的瞭解這個話題,你才能做出正確的行動。沒關係,我們也沒有完全理解它。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能夠在2018年第一季度末看到一份明確闡明英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看法的報告,那將是件好事,總要好過讓開發者、投資者和銀行繼續矇在鼓裡。

    法國已經就ICO徵詢了公眾意見,不投入人力研究下一個潛在的網際網路,這對誰都沒有好處。

    6.不要自己搞創新

    AngelList和CoinList的創始人兼執行長納瓦爾·拉威康特(Naval Ravikant)認為,世界上只有數百名工程師夠格編寫區塊鏈這樣的下一代網際網路協議。這同樣適用於投資。

    尋找安全專家和軟體工程師已經很難了,而找到資歷可靠的區塊鏈協議設計師則近乎不可能。區塊鏈不僅僅是一串程式碼,它們更將工程學、經濟學/博弈論、哲學和數學熔於一爐。

    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直到2009年才發明出比特幣是有原因的,把這種加密貨幣做到完美非常困難,而且可以說他們仍未做到。如果政府想要對區塊鏈加以利用,那麼他們應該到外部尋求專業知識,而不是在內部進行推進。

    最重要的是,無論如何都不要把區塊鏈用於英國脫歐。

    翻譯:何無魚

    校對:李其奇

  • 4 # 融易搜
    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有一定的差別,但在流通、支付、儲存這些方面卻有許多共性,因此,數字貨幣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包括貨幣政策調控的影響、數字貨幣和發行及交易中的安全問題、數字貨幣參與者權益受損風險。因此,為維護貨幣市場的規範,將數字貨幣納入金融監管範疇是貨幣演進的必然。對於數字貨幣監管,不但要考慮到各國的基本國情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並且需要採取全球協調的方式,共同來監管。加強法律的保護,並且完善監管的制度

    政府需要明確數字貨幣的概念界定,確保合法的地位,在 “中央銀行法”或其它的管理條例中明確央行的權威地位。設立專項監管部門和層級機構,引入較先進的監管理念,完善監管制度和措施。要確保監管的有效性,不要過度地監管或監管真空,數字貨幣的監管部門在明確數字貨幣的發行方權益及責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和保護措施,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提高技術標準,保障金融安全數字貨幣是指貨幣的資訊化過程,需要完善資訊科技的保障,才可以穩定國家的金融系統,並且為數字貨幣的流通性,提供安全的載體。第一,需要完善加密的技術,研發的加密演算法體系,能夠識別和保護持幣者;建立數字貨幣的“身份證”,進行編碼管理,防止數字貨幣被盜用和重複使用。第二,需要發展賬本的技術,記錄貨幣持有者的資訊和管理,資料有跡可尋,防止網路的攻擊。另外,在貨幣的支付方面,手機作為終端的交易載體非常普遍,需要完善手機支付軟體的設計,確保貨幣錢包的操作性和安全性、穩定性。確保貨幣的當局地位,能夠把握調控力度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地位和職能是不容動搖的,數字貨幣的流通要以國家信用為保證,並能夠把握數字貨幣的調控力度。第一,保留貨幣主權的控制力,保證數字貨幣兌換的自由性和可控性。第二,認識貨幣乘數理論和貨幣創造機制,調整或制定數字貨幣的存款準備金和其它調控制度和信貸規模。第三,確定數字貨幣的“貨幣錨”和數字貨幣的價值穩定。第四,做到保護隱私與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等行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自己乘坐公交車摔倒,公交公司該不該賠償?有什麼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