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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鸚鵡螺號

    這種情況,在國企可能有難度,私企的話,分分鐘開掉。

    1、工作安排做不好,屬於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無所事事,不聽從指揮,對工作起到了負面作用,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公司之所以不願意開除人,主要還是不願意賠償,現在公司既然願意按照法律規定補償他,完全可以主動提出解除關係。

    一般都是公司黑心,欺負員工,對於賴在公司領工資這種說法,感覺很疑惑。

  • 2 # 使用者SD綠水青山

    說明你那公司制度不健全,比如業績考核制度,員工測評制度,末位淘汰制。總之,只要不想讓他幹了,有的是辦法讓他乖乖走人。到時候不用你辭他,他自己就把自己給辭了。現在他為什麼不走,就是因為單位管理混亂,幹不幹一樣錢,他不幹一樣拿錢,逍遙自在,當然不會走了。如果他拿的錢不能維持生活了,他還能待下去嗎?

  • 3 # 鐵血鎮旗

    樓上說的對,在公司就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只要想收拾他有的是辦法!但是員工成這樣子,作為管理人員,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4 # wu吳金泉

    遇到公司有些不願辭職者,其賴著不走無非是拿的到公司方的補償,斷了其這種念想不就成了。有的可根據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讓其就範,再以違反法規或經監事會透過的規章制度來開除處置不就得啦!。

  • 5 # 建水聊職場

    一、協商一致解除

    題主問題中說讓員工自己辭職,然後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補償他。但是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辭職的或者是在公司的勸說下主動寫的辭職書。這種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賠償的。

    員工不從公司離職的原因是不是,這種套路被員工看穿了?

    題主,可以直接帶著擬定好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帶著公司的誠意去跟員工談,一般情況下,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來補償員工的話,員工是能夠接受的。

    二、無論如何協商,員工就是賴著不走

    這種情況下,要讓員工走的套路、方法肯定要比留住一名優秀員工多多了。

    應用這些套路、方法的前提是公司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並且規章制度都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也已經向全體員工公示。如果以上有哪一條遺漏,需要接著補起來。

    1、在不降薪的基礎上,調整員工的崗位。

    2、不勝任工作;

    3、還有很多不能在這裡明說的。

    這樣做的前提一定要是合法合規,不要給自己惹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這名員工入職時間不長的話,建議直接違法辭退。賠償 2N,也比待在公司裡影響公司的正常上班秩序好。

  • 6 # 伊左離

    像這類員工,直接搞點手段讓他捲鋪蓋走人就是了,一分錢不賠。留在公司也是個“蛀米蟲”,不但對公司不能帶來價值,還會影響其他員工的積極性,久而久之就會在公司內形成一種風氣。

    對於這類員工,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協商

    題主也說到公司願意按法律補償,說明企業並沒有違法操作,但該員工病沒有領情,你說你的,我做我的,協商這條路行不通。

    2、最佳化

    1)企業可以設定考核制度(或末位淘汰制度),連續幾個月(如三個月)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調離核心崗位,調至邊緣崗位,並調整相應的福利待遇,讓員工知難而退。

    3、按勞動法第四十條處理

    公司安排的工作也做不好,屬於無法勝任工作,公司可以按勞動法第四十條來解除勞動合同。

    注:所有的東西都需要有書面的東西,並讓員工簽名確認存檔,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7 # 職場小水滴

    不好意思,強制開除,還真不行。

    公司願意按法律支付賠償開除員工,員工不走,說明員工對法律有一定的認知,也說明員工心黑,想要的賠償更多,比如2N+1。

    如果公司冒然強制開除,很可能就是涉嫌違法開除,賠償就是2N+1。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中的第二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進行開除,同時進行補償,補償為n。

    其實這一條就是防止企業瞎開除員工的,那麼作為企業一方也可利用這一條去開除員工。現在開除條件不滿足,那就對其進行培訓、調崗,若員工還是達不到要求,就可按程式開除他。

    員工出現這種情況,大多與其上司有直接關係,期間肯定發生過什麼,導致員工心理不滿某個方面才會這樣。按常理來說,能渡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其能力肯定不差,否則試用期都過不了。

    若真是這樣,就應與員工及其周邊同事,甚至他的領導好好談談,找到真正的問題所在,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

    像這種把情緒寫在臉上的人,要麼是SB,要麼是有大才的人,在瞭解情況後,發現是後一種,我想:公司在開除員工這件事上,就需要再斟酌斟酌。

    事事反常,必有妖,揭開迷霧,才能發現真相,希望你能儘快的解決這個煩惱。

  • 8 # 法律的踐行者

    能不能強制開除這個員工,需要看這個員工是否存在公司可以單方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你的描述,協商解除這條途徑已經不可能了,那就需要找公司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了。

    首先,明確下該員工是不是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的這種情形規定在《勞動法》中,具體需要根據員工作出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超過大眾合理的認知進行判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同時規定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具體要看公司作出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式、該規章制度是否送達過該員工、員工的行為達到了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程度。如果該名員工符合前述情形,公司可以據此將其單方辭退。

    第二,可以對該名員工進行考核,明確其完成工作所應達到的要求。如果其未達到要求,可以認定其不勝任工作。公司要對該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培訓或調崗後,再次對其進行考核。如果他還沒有達到要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其不勝任工作單方解除。切記,公司一定要固定好前述所有的過程,即送達考核檔案——考核不合格——培訓或調崗——考核仍不合格。

    第三,如果該名員工是第一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日期。如果沒有剩餘多長時間,可以等到期滿,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 9 # 水果界新VC

    如果上級領導看不順眼的,可以給與賠償解除關係。對於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應予以培訓或調換崗位。對於態度不端正,偷奸耍滑磨洋工的。給以警告記過罰款等強制措施,令其限期改正。到期未改善者,依據勞動合同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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