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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薯公子

    這種情況沒遇到過。說實話,這麼大膽藐視勞動法的公司在上海確實不多見了。

    首先,無論是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就算是實習生,都必須要有合同。沒有合同,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沒簽勞動合同就意味著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何來試用期這麼一說?

    其次,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跟領導打招呼即可,不需要領導同意或不同意。到時間,交接工作,直接走人就OK。

    這兩點,嚴格來說是兩件事。如果僅僅是第二條,不用管什麼公司不公司的霸王條款,只要想走,沒人能留。記住一點,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時間到了,就沒有問題。

    再來看第一點。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2 # 君弈80後

    一、試用期雙方都可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試用考察是雙向的,按正常結算工資。

    二、沒簽合同,說明企業違法在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三、如果用人單位設定阻礙,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可向其追討違約違法補償,比如工資,社保,雙倍補償等。

  • 3 #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單位同意,但是如果需要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單位不出具的話,那麼你只有透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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