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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妙可藍多阿奇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都錯了!其實大家都忽略了一個時間問題,“48小時後死亡”是不可能按工傷賠償的!!!

    去年夏天,我們單位一領導才40歲出頭,就突發急性腦梗去世了。就因為他的愛人說了一句話:“不管花多少錢,都要搶救!”結果,從單位發病到醫院搶救失敗,中間間隔將近50個小時。就這樣,本來是工傷賠償變成了重病傷亡。

    原本,要是當時在單位發病後,沒有拼命地搶救他,48小時內他要是去世了,他的家人大約摸能得到120萬工傷賠償金。最後,就差了幾個小時而已,120萬變成了20萬,他的家人不願意了,天天到公司去鬧。

    最後,老闆看在這位英年早逝的領導為公司服務20年的份上,硬是給他家人一筆7萬元的撫卹金。很多人都議論紛紛,說,要不是他家人天天堵在單位門口,鬧事的話,怎麼可能再多拿7萬元呢?

    有的人還埋怨他愛人,明明知道他就有腦梗,老毛病了,突然發病那麼嚴重,就不應該拼命地搶救了!這樣,賠償多些。多好啊!

    關鍵他是家裡的頂樑柱,家裡有兩個剛上初中的兒子,到處都是用錢的地方,突然,去世了,就算賠了20萬又能如何,上有老,下有小。愛人要是有良心,還會帶著兩個兒子一起照顧他的老母親,要是,真沒辦法,人家改嫁了!也能說的過去吧!畢竟才40歲啊!趁早改嫁,或許,兩個兒子還有人幫忙養大成人。

    想想我們這位英年早逝的領導,他也是自己不爭氣啊,本身身體都不好,有腦梗,還整天沉迷菸酒。酒量還相當大!

    發病那天,就因為,天氣炎熱,他稍微累了,渴了,拿了一杯冰鎮冷飲一骨碌下肚了!沒想到,幾分鐘之後,就發病了,送到醫院,大夫直接就下病危通知書了,家人好說歹說,醫院才又努力地搶救了幾十個小時。

    萬萬沒想到,他愛人一心想著他能夠救回來呢,也沒去想工傷保險的事情。結果,就這樣錯過了工傷賠償的時間標準。

    原本能拿120萬呢,結果,到手只有20萬了!也許,換作任何人,都會想著先救命為主。那時候,誰還會想到事後保險這麼死板呢!!!

    48小時成“分水嶺”,家屬面臨的抉擇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主要考慮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存在與工作勞累、緊張等因素有關的可能,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而能否鑑定為工傷,會導致賠償金額的巨大差別,有時能到幾十萬元。“48小時時限”意味著:為了獲得更多賠償,家屬可能需要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親人。

    但是,這樣的情況也是極少數的,只要錢不要命!

    “工傷48小時”的設定,並非不近人情,確實有其依據:如果不設定時限的話,也許會將本來不屬於工傷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處理的範圍,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可能造成了蠶食工傷保險基金的這種情況,如果積累的情況比較嚴重的話,會損害真正具備條件的工傷者的工傷保障能力,這是它合理的一面。

    而一定要將這個視同工傷的界限要界定清楚,48小時之限也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想必大家看到過太多因為工傷賠償金額問題跟單位打官司的案例了!

  • 2 # 雪蓮在夏天盛開

    這種情況是不會安工傷處理的,因為國家鑑定是否工傷也是有標準的,腦梗屬於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況出現了問題,而工傷的鑑定是在單位裡突發狀況下,身體受到外界的衝擊而導致的身體受到傷害,兩者是有區別的。

  • 3 # 大宋千古情

    俺單位一名保安大哥,工作了10年,有天晚上突然暈倒在工作崗位了,送到醫院搶救了55個小時,人還是沒救下來。

    常年以來,他習慣了“兩班倒”的工作模式,每日連續工作 12 小時。連續工作了 30 天后,夜裡 12 點半,暈倒在工作崗位上,在醫院搶救了55個小時。最後,被醫院認定為“腦死亡”。

    後來,家屬想去辦理工傷手續呢,結果,被告知,他的死亡時間不在法定的“48小時內”,所以沒辦法認定工傷。

    家屬沒辦法,只有打官司了……

    到了48小時,繼續搶救,不是工傷,沒有賠償;見死不救,得到賠償,卻何以為人?

    有律師表示,有些突發疾病是沒辦法直接認定工傷的,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突發疾病應該是指沒有發生過的病病或身體不適,指的不是慢性病,身體本身就有的一些小疾病或陳舊性疾病,不應該定義為突然發著並有生命危險的急病,因為大部人都沒辦法判斷自己的急病是不是有身命危險。

    這個識別有沒有生命危險的責任應該是單位來判斷才對,沒送醫導致了死亡就是單位的過錯才合理。

    個人認為:只要是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受到傷害導致搶救無效死亡傷,不管是否超過48小時,都要被定為工亡。

    視同工傷中的疾病跟搶救本來就界定為非工作原因的。

    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管是否搶救超過48小時,都應該適用工傷的第一種情況而不是適用視同工傷,個人覺得不存在所謂突破48小時,而是以是否工作原因為界定前提。

    這是《工傷法》制定的初衷和意義所在——以人為本,為生命安全兜底!

    “48小時內”這個標準是否合理呢?

    本來視同工傷就是對工傷範圍的一種“突破”,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工”性質。員工因自身原因發病,與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完全是兩回事。

    但既然是對“三工”的一種“突破”,就不能再無限往外延申,就如很多網友所說,你就是把48小時延到480小時,還會出現類似問題的。

    如果真想解決此類問題,那麼幹脆取消這一條。到那個時候就不用再爭論48小時知否合理了。

    以上幾點非常重要,可我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勞動者做不到,身感不舒服或有病都是先選擇回家休息,很少有人到醫院就診,這就是大忌,萬一發生突發死亡,就不符合工作亡認定必要條件,因你脫離工作現場。

    望廣大勞者,一定要改變觀念,在上班期間如有身體不舒服,必須先到醫院檢查,聽從醫屬,否則,法院都救不了你。只有身體好,才能繼續賺工資。

  • 4 # 閣下傻笑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主要考慮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存在與工作勞累、緊張等因素有關的可能,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辦理工傷死亡需要的材料有:1.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2.工傷認定申請表1份;3.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4.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5.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6.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照片等有關證據。

    如果超過48小時,賠償金就不能保障了。

  • 5 # 最嚮往的是騎馬打獵

    其一,腦梗是病,不算傷。

    其二,在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

    不算工傷,但是在工作單位突發疾病,有可能跟工作有關,所以單位應該負一部分責任。

  • 6 # 安平6752

    不應該負責。

    這個問答的關鍵點在48小時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根據這個規定,48小時外死亡不認定為工傷。單位不負責任,只需要給予一般的喪葬費。

  • 7 # 天雨176020511

    上班時發病,48小時以後去世不會有賠償。06年10月10日中午我嫂子在單位倒下(腦溢血),單位打120送醫院,醫院認為沒有搶救價值就上了呼吸機,11日病人戴著呼吸機回家,我打電話給侄兒:你已經22歲了是大人了,他們哭他們的,你開啟電腦查《工傷法》,看懂了告訴我。侄子後來回話,姑姑我知道怎麼做了。12日上午我哥哥趁嫂子孃家人不注意撥了呼吸機,就跑到派出所打死亡證明,又打電話給嫂子單位,單位就派人送來花圈。單位根據從120出車時間到派出所開出的死亡證明,時間沒超過48小時,賠償工傷費用19萬(嫂子是幼兒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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