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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賣洋蔥的小女孩

    在沒有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之前,都必須來上班,不然就以曠工處理,每個公司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可以按照所填的勞動合同進行處理,國家勞動法也有明文規定的,

    作為員工也要有自己的職業操守,不能說不來就不來,總要把自己的情況反饋出來,哪怕手頭工作都已經交接完成了,該有的流程還要去做的,再說辦理離職手續也不是難事的,被公司拉入黑名單在同行業中也是比較難找工作的,

  • 2 # 工人摯友

    你好,歡迎邀請。從法律層面講,員工要離職應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然後離開工作崗位。員工提出離職有沒有留下證據(書面辭職報告或網上聊天記錄),在員工提出離職後,單位要繼續對該員工進行考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進行處理,無論是扣發不超過20%的工資還是其他什麼方式,證據收集儲存很重要,防止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你拖欠工資 。

  • 3 # 阿斗的信徒

    不能。

    1,員工不到30天離職,不能成為公司扣發工資的理由。

    2,員工不到30天離職,由於員工個人造成的公司損失,員工有承擔的義務。但公司很難證明損失是員工突然離職直接造成的。

    3,離職30後,和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一起直接向公司要扣發的工資。

  • 4 # 上啥班App

    作為企業工作多年的HR,我個人最反感的就是處理員工在遞交辭職報告之後,不按照公司程式辦理工作交接就立即離職的人。在我看來,員工在遞交辭職就要求立即離職,和公司負責人通知員工明天不用來公司一樣,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也是很沒有契約精神、非常不職業的一種表現。

    根據國家規定,公司員工在遞交辭職報告後,未辦理工作交接立即曠工、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扣發員工最後一個月工資,直到員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辦理正常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之後再即時進行工資的支付。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與企業雙方簽有培訓協議,其中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勞動者因為個人原因單方面提出離職,致使用人單位造成經濟上的直接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向勞動者主張申請從工資中扣除違約金。如果工資不足以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等部門繼續提出對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補償申請。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因為勞動者營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用人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按照相應責任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透過每月扣除員工一定比例的工資進行抵扣這部分經濟損失。如果勞動者在未全額抵償經濟損失的情況提出離職或者被公司辭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進行抵償,仍不足的,由勞動者一次性補齊。

  • 5 # 餘生聽禪

    應對策略:入職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備忘一條附加條款,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否則離職時勞動關係和檔案不予或滯後轉出,主要是應對員工突然離職離開,企業措手不及無法應對!一定要求入職在備忘條款上簽字確認並按手印!

  • 6 # 先道而後術

    員工辭職後立即離職,“工作安排凌亂”,我不太清楚這個辭職員工的身份,是老闆辭職了嗎?公司離開一個員工,工作安排就凌亂了,不太清楚是什麼樣的公司。

    直接回答吧。

    從人力角度,如果這個辭職者是一般員工,應對策略是:這個員工辭職後,他負責的工作有他的同事先行負責,比如工作能力強,具有管理潛質的一般員工,這算給他工作壓力測試,為以後的人事安排做好儲備。如果沒這樣的臨危受命的員工,主管頂替。如果還不行,部門經理、經理、一級一級的往上排,只到老闆親自負責這個辭職員工的工作。

    從工作交接角度,如果這個辭職者是一般員工,應對的策略是:員工辭職,是要走程式的,一級一級的簽署意見。在簽署意見的時候,最初簽署意見的管理人員就應該考慮到工作交接的問題。交接不清楚是不簽字的。如果所有的簽字人員都沒考慮到這個問題,那就委派一個倒黴蛋去和辭職者談判,求爺爺告奶奶,請辭職者大人有大量,大發慈悲,把工作交接清楚。

    如果這個辭職者手中握有大量資源,比如客戶之類的。把合同找出來,逐條研究,找到辭職者的錯就談判。如果合同上找不到,回家燒高香,請求神靈保佑。

    如果這個辭職者是老闆的左膀右臂,肱股之臣。有兩個辦法,一是破格提拔一名得力干將,看能否受任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如果無人堪當此任,就剩下最後一個方法了,老闆親自上吧。

  • 7 # 智慧改變命運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這在管理上屬於公司缺少風控意識和風控管理措施的表現。

    1.已經發生,則應進行人力資源緊急隔離,制定人員替代方案和工作緊急移交方案,最大限度降低人員離職損失。

    沒有移交工作,員工強離,如造成企業直接經濟損失,員工要承擔補償責任,這一點員工要明白。

    沒有移交完畢工作一般不會簽署離職通知書,員工辦理下段工作入職社保的必要證明檔案。

    2.未發生,則公司要建立關鍵崗位和關鍵專案人力資源風控措施,用規範的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進展。

  • 8 # 東友律師團

    中國勞動法不光對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保護同樣也保護著公司的權益。

    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就是為了避免由於員工突然離職導致公司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給公司造成損失。

    所以如果員工突然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只要收集到由於員工的離職導致損失的證據就可以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起訴員工,要求賠償公司的這部分損失。

  • 9 # 長的好看說啥都對

    一般入職籤合同事會寫明如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並交接好手中工作,如果在未離職情況下擅自缺崗曠工或者採取消極怠工的方式使公司遭受損失,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章程和工作制度採取措施處罰當事人,如果簽署了競業協議,那麼在離職後的三年或者五年甚至更長時間內不允許從事相關同類行業的崗位或以任何形式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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