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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智者三慮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公司董事長或“一把手”專權在中國的企業界普遍存在,因為中國的現代企業制度還不健全,董事會制度還形同虛設,有的監事會沒有建立,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等環節很不完善,從而造成了董事長專權的現象。一般而言,下面的普通員工不會也不能制約或制衡董事長專權。否定,除非辭職不幹。

    但如果是比較規範的私人企業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普通員工或參股的小股東員工可以按一定程式制衡董事長專權:

    1、一般私人公司。如果這家公司是由董事長一個人發起成立的,公司管理還比較規範,謀圖長遠發展,但老闆十分專權,公司大小事務一個人說了算,不能聽取員工的意見或建議,特別是損害了大多數員工的切身利益,此時員工可以發起集體簽名提出報告或意見書,向老闆集中反映。此時,應該會引起老闆的高度重視和改進工作。如能按時召開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在會上討論一下員工方面的規章制度,最為理想。

    當然,有的與老闆關係好、會說話的員工有機會可以向老闆單獨反映工作上的建議,或員工的心聲,也是可行有效的辦法。

    2、合夥制公司。這類公司董事長一般佔大股或絕對控股,但應在股東會議建立和完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等各項制度,並嚴格執行,以防範董事長“一股獨大”,或專權。

    如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上述問題,普通員工可向其他股東或班子成員反映,是股東員工更有權利發起召開股東會,或向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反映,完善制度,並透過召開會議制衡董事長專權。

    另外,在規範的股份制公司和國有企業(絕大多數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董事長專權也是存在的,關鍵是要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各項制度,並嚴格執行。

  • 2 # 中領諮詢

    這要看專權的結果,能讓公司成長的更穩更快嗎?如果是公司發展的好,專權也就是正確的決策。如果公司發展的不好,你可以把自己想法和方法跟董事長溝通,大家都是為了公司好!

  • 3 # 設計是生活的一部分

    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股東會能制衡董事長。如果董事長本人是大股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那就無法制衡了。董事長專權,如果違背市場經濟規律,一定會得到市場的懲罰。

  • 4 # 鴻福aaa

    你有病吧?作為員工你如何理解和評價董事長的工作,何談制衡董事長?股份公司有股東大會,有董事會,有監事會,作為員工,你的任務是做好本職工作,別一天到晚自命不凡,天天想著如何教會董事長做好公司工作,這不是齊人憂天嗎?

  • 5 # 奈爾比威費

    問法有問題,董事長作為公司的絕對控制人或者多數股東代表,他的命令無論對錯都必須得到執行,作為普通員工想反抗簡直是腦殼有包。懲罰董事長做錯事情的只能是市場規則。

    我就恰好遇到一起算是董事長做錯事的案例,我們是某企業合作多年的供應商,但他們董事長想和我們更上一層廠家直接合作,直接把我們拉黑名單了。但廠家也不願意直接和他談,必須透過我們,他自己的採購也知道踢掉我們不現實,但命令已經下達,目前還是在執行替換程式了,供應危機也已經顯現,但這個錯只能讓它繼續惡化下去,直到結果能引起董事長改變初衷才算完,要不就是他們花功夫克服目前危機,以一定代價去證明董事長指令還是可以執行的。他下面的人誰都不會去說服董事長,目前說了也不管用

  • 6 # 馬哥說真話

    我感覺你提出這個問題有點不可思議,或者是沒有經濟政治常識。

    國家是人民的,如何約束專政,這個是人民應該考慮的問題。

    但企業是股東的,就是老闆的。

    所以,不論從法律上或者從實際上,你都不可能去制約董事長。董事長是企業的大股東,或者是大股東選定的人。因為企業是他們的,所以董事長對這個企業負責任。員工是不可能也沒必要去制約他,如果你認為跟他乾的不爽,你可以選擇離開。如果他乾的不好,會有股東問責,透過正常的程式來換掉。當然,如果他們自家的企業的話,那是他們自己的事,我們也管不著,你在這沒有前途,那就離開算。

    如果是國有企業,那是上面機構委派的,如果他有違法犯罪的話,你可以舉報他。

    所以想制約董事長那是不存在的事兒。

  • 7 # 求索可以

    如果是民企,董事長是大股東,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董事長與其它股東是利益共同體,不存在制衡,但可以透過股東大會對董事長的不妥行為進行干預。如果是國企,就只有找黨了。

  • 8 # A亞特斯

    公司的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

    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目前國內主要分為有限公司(含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和股份公司,只要是公司就會有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而這兩種型別的公司中,最高的權力機構都是股東(大)會(一人公司除外)。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組成董事會(有限公司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董事會則為具體的執行機構。董事會聘任總經理,可以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高管,從而組成日常的經營管理層。

    換而言之,公司總經理是歸董事會管的,董事會是歸股東(大)會管的,因為前者能夠決定後者的生死。乾的不好,股東(大)會可以解除任一董事的職務,包括董事長;董事會可以解聘總經理在內的所有高管,這就是公司組織機構的基本執行邏輯。

    股東(大)會顧名思義作為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涉及公司的大事都必須透過股東(大)會表決,也就是必須得到代表足夠表決權的公司股東的同意才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包括: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概括來說,公司 股東(大)會的職權就是隻負責大事,小事是不管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那除此之外的其他許可權交給誰呢?都交給了董事會,因此董事會行使的是具體的經營管理權,比如決定或者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等;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公司日常經營的管理的許可權。

    在實際公司執行中,特別是有限公司的執行中基本沒董事會什麼事,通常都不會那麼規範。通常都是股東會決定一些大事以後,甚至由董事長決定以後,就交給總經理團隊去執行了。可能根本就沒有過股東會或者是董事會。

    那為什麼董事長在有限公司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呢?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長也只是董事,在董事會中也就只有一票,何來這麼大的權力?這就需要看到董事長背後的真正身份了。

    董事長的職責和產生——看清董事長的“實權”

    要看清楚董事長的權力,首先應該瞭解董事長的產生和職責。

    1、董事長的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當然公司章程也可以增加董事長的相關職責和許可權;股份公司中,董事長的職責除了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以外,還可以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這一點相比有限公司更明確一些。但是規則上,董事會的決議是人頭決,也就是一人一票,就算是董事長也和其他任何董事一樣,在董事會中都只有同等權利的一票,從這個角度看,董事長的職權並沒有能夠單獨影響董事會的決議。

    那董事長又是透過什麼樣的影響力對公司的高管和員工產生這麼大的威懾力呢?甚至能夠達到專權的地步?這就不得不說董事長背後的另外一個身份——大股東,這就要從董事長的產生說起。

    2、董事長的產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但是董事長的產生,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則有所不同。有限公司中規定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而股份公司中規定董事長是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也就是說,有限公司中董事長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實踐中,有的董事長規定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或者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由董事會產生都是可以的;股份公司中,則只能是透過董事會選舉產生了。

    但是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方式,最終都會落到章程或者董事會來決定到底誰是董事長,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誰有最終的話語權?通常情況下都是大股東。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可以透過公司章程約定自己為董事長,股份公司的大股東可以透過選舉的董事來影響董事會的決議,選舉自己成為董事長。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董事長背後的真實身份都是公司的大股東,也就是代表了公司。

    筆者在投資專案中接觸到的有限公司中,無一例外董事長都是大股東擔任,只有極少數例外。這也早就了為什麼大部分公司員工的心目中,董事長是總經理的上級的真實原因。實際上,董事長是透過大股東的身份來控制股東會,從而選舉自己的人擔任董事來控制董事會。而我們也已經知道,董事會是直接決定著總經理的生死。

    這才是董事長沒有職權,卻有機會專權的根本原因,因為其大股東的身份。那對於這種專權的現象,我們應該怎麼理性看待?是否有相應的方法能夠制衡這種專權的行為呢?

    如何應對董事長的專權

    要弄清楚董事長背後大股東的權力,那就要知道股東對於公司的控制,只有知道股東是如何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才能透過制度設計來制衡董事長的專權。

    首先,一般情況下股東是按照所持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權比例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股東的話語權和控制權。其次,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的普通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特殊事項,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需要股東三分之二表決權以上透過),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大會的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特殊事項(同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1、股東之間的抗衡

    從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我們可知,只要控制了公司超過50%的股權/股份就幾乎能夠控制公司的絕大部分事項,因此有三條股權的比例線是我們必須知道的,那就是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和不控股。

    絕對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這意味著股東(大)會的大小事項都是大股東說了算,其他小股東再怎麼吆喝,其實也管不了大股東。除非大股東自己願意透過設計一些制度來限制自己的權力,這在實際執行中幾乎不存在。除非公司發展大了相當的規模,大股東透過稀釋自己的持股比例來引進其他股東,實現公司的規範管理,否則無法抗衡大股東(董事長)的專權行為。

    相對控股是指持股比例超過50%,這意味著股東(大)會的普通事項都是大股東說了算,雖然其他股東依然可能否決重大事項的議案,但不影響大股東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這種情況下董事長的專權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但具體限制到什麼程度,需要看剩餘股份的比例分配以及股東對於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度。一般來說,其他股東的參與程度越深,對於董事長(大股東)的專權限制就會越大。

    比如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權比例是A股東51%、B股東29%、C股東20%。在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雖然大股東能夠控制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項,但是在大事上,大股東A還是要徵求B和C的意見的,這個時候,就算擔任董事長的是A股東,那也不可能在公司完全專權,這種股東之間的抗衡是應對董事長專權最有利的武器。

    2、制度層面的限制

    另一方面,即使大股東是絕對控股或者相對控股,只要大股東有規範執行的想法,願意被約束,那是完全可以透過制度上的設計來限制董事長的專權的,最典型的就是上市公司中透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明確職權劃分來實現互相制衡。這可以從某種程度上實現對於董事長的專權限制,但現實生活中,這種限制也往往是有限的。

    因為股東會的表決權是相對固定的,關鍵就在於股東之間是否能夠達成一致,透過董事會中董事的選舉來達成權力的制衡,並對外聘請總經理等高管團隊。因為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日常決策都是董事會負責的,如果董事會中力量平均,那董事長的權力就會得到限制。畢竟董事會是一人一票的,如果董事代表分配合理,那董事長聯合其他董事也不可能一手遮天,這就能夠有效的對抗董事長的專權。

    透過董事會的有限制約,公司完全可以聘任合適的總經理和高管團隊對公司進行管理,就算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長,那也完全可以透過外聘其他高管對公司執行的方方面面進行管理,從而從實際的執行管理中限制董事長的權力。總而言之,要實現制度層面對於董事長的限制,需要從董事會和公司高管的選舉和聘任下手,從而實現微觀層面的約束。但是筆者還是要說一句,現實中,這種情況極為罕見,畢竟很少人會願意限制自己的權力。

    綜上所述,董事長出現專權是中國公司普遍存在的情況,這並不是因為董事長在公司中擁有極高的職權,而是董事長背後大股東的身份加持,才使得董事長可以透過大股東的身份控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從而實現其專權行為。因此,要限制董事長的專權,必須要從股東層面或者制度層面下手,才可能實現有效的制衡。但現實中,這種制衡是很難實現的,除非董事長自己願意被約束。

  • 9 # LoveLittleWhite

    腦殼有包?人家的公司人家的錢,就算人家把公司燒了,跟你半毛錢關係也沒有。在人家公司制衡老闆,跟搶劫有啥區別?

  • 10 # 法眼掃描

    先講講董事長如何產生。

    既然是董事長,就意味著公司有董事會。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3-13人組成,董事會成員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產生董事會後,由過半數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董事長,甚至副董事長。

    董事長多數情況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有些時候並不直接管理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這就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規模大的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分設的,總經理、副總、財務負責人等構成公司管理層,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所謂董事長專權,估計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並在公司重大事情上說一不二,但這與你下面的員工有啥關係呢?竟然還若得員工要制衡董事長?

    下面的員工要不是股東,看不慣董事長的霸道作風,那你就走人;如果是小股東,那就就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股東大會上發言,控訴董事長專權,損害公司利益,對董事長進行質詢,讓董事長給你解釋。

    你還不滿意,就串聯很多股東,提出罷免董事長的議案,通不過的話,你就要麼閉嘴,要麼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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