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顧
據悉,27日上午10點左右,江西籍遊客費女士來到瑞麗市姐告玉城,在一家翡翠商鋪前看到店家正在擺貨,就選了一個戴在手上。店家告知費女士所戴手鐲售價30萬元後,她便想取下,誰知手並沒有放在桌面上,手鐲摘下後在地面摔成了兩段,之後,費女士暈倒在現場。
從警察局國門警察局獲悉,27日事件發生後,雙方均到上述單位進行協商,但因雙方賠償價格未達成一致,協商無果。筆者認為,此事一旦成訴,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一、商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從媒體披露的資訊看,女遊客因過錯侵害商家財產權利的事實基本可以固定,女遊客應承擔侵權責任沒有爭議。但值得研究的是,商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可以減輕女遊客的責任。筆者認為,商家在此案中是存在一定過錯的,理由有兩點。第一,對於過錯的判斷,必須考慮不同行業的特點。對於容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業,行為人應當保持更高的注意義務,保持高度謹慎的態度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本案中,商家隨意的將貴重且易碎的玉鐲擺放在攤位上,既未明碼標價,也未提示消費者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並未盡到與行業特點相符的注意義務。第二,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看,在行為人付出較小的成本就能防止較大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怠於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則行為人是有過失的。本案中,商家只需在攤位上擺放醒目的警示語或在銷售場所鋪上地毯就能有效預防損害發生,但其並未採取任何預防措施,故其存在一定過錯。
二、損害數額應如何計算。目前媒體和網友大多存在一個認識誤區,即將財產本身的價值等同於財產損害的數額。對於有體物的侵害,只有當有體物全部滅失的情況下,才會對財產的原有價值進行賠償。從瑞麗市玉石協會的評估意見看,損壞的手鐲是可以用鑲嵌包金的方式修復的,這說明該手鐲仍存在一定的殘存價值而非全部滅失。在財產部分受損的情況下,損害的數額通常是透過損害事故發生前的原物價值減去損害事故發生後的殘存價值來確定的。無論是損害發生前的原物價值還是事故發生後的殘存價值都必須透過司法鑑定程式才能確定。因此目前媒體所炒作的玉鐲價值30萬或18萬都只是吸引眼球的噱頭而已,最終的賠償數額可能與之大相徑庭。
三、遊客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商家允許試戴是為了促使買賣關係發生的一種方式,但是遊客的試戴行為並不表示遊客同意購買商品。《物權法》以及《侵權責任法》明確的表明,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商家的商品手鐲損壞,失去了原有的價值。作為侵權人的遊客不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其試戴手鐲導致商家的手鐲斷成兩截的行為事實上侵害了商家的財產權,遊客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四、遊客應當按照何種標準來承擔責任?
第一、遊客是否需要全額賠償?
筆者認為,翡翠屬於財產價值高且易損壞的貴重物品,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會做到仔細防護,避免發生損壞。本案中商家作為專業從事翡翠等貴重物品買賣的主體,會對翡翠的特性瞭解比較充分。商家在允許消費者試戴時,為了避免意外的發生,銷售人員應當盡到謹慎義務,向消費者介紹翡翠的特性、協助消費者試戴並摘取等,這是作為商家應當預見並考慮在內的。
當然現有的證據並不能夠顯示出本案中商家是否有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如果商家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就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相反,如果商家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的話,其對手鐲的損壞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即消費者的責任。至於雙方的責任分配比例問題,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加以分析來作出判斷。
第二、遊客應當按照哪一價格標準進行賠償?
筆者認為,貴重物品中標價與實際價值相差甚遠的情況屢見不鮮,至於本案中商家標價過高是否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暫不討論。根據此類確定賠償標準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一般會按照商品的鑑定價值而非商家的標價來確定賠償的標準。至於本案中第三方鑑定估價的18萬元是否會被認可,需要進一步瞭解。
另外,貴重物品的翡翠,即使成兩截沒有了佩戴觀賞的價值,還應當存在一定的殘存價值,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還應當充分考慮到這一部分。
五、從法律性質上講,本案應屬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被侵權人(即商家)應當對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結果的發生、損害事實及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人存在過錯承擔證明責任。即商家需要舉證證明因遊客的過錯導致手鐲摔碎的事實,那麼,若商家能夠舉證證明確系遊客的過錯導致手鐲摔碎,遊客是否必然承擔18萬元的賠償責任?
首先,不可否認,遊客在摘下手鐲時不慎將手鐲摔到地上,這是導致手鐲摔碎的主要原因。但是,若商家在理貨的過程中對該手鐲進行妥善的管理,則遊客根本不可能直接接觸到該手鐲;若商家提前明示該手鐲價值30萬元,遊客也許就不會進行試戴;若商家的營業員對遊客的試戴進行有效的指導,則手鐲摔碎的悲劇可能就不會發生;若商家針對玉石等易碎貴重物品的特性對商場櫃檯及地面進行必要的安全處理,則玉鐲摔碎的悲劇也可能不會發生。因此,商家在玉鐲管理、與遊客試戴上的溝通、商場環境等方面的種種瑕疵,都與玉鐲被摔碎這一悲劇的發生具有直接關係。總之,商家對於該悲劇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提醒各位:對於試戴這件小事,最好在營業員的指導下進行,畢竟在付款前,商品的所有權仍歸商家所有,若不慎損壞,則責任須自負。
案 情 回 顧
據悉,27日上午10點左右,江西籍遊客費女士來到瑞麗市姐告玉城,在一家翡翠商鋪前看到店家正在擺貨,就選了一個戴在手上。店家告知費女士所戴手鐲售價30萬元後,她便想取下,誰知手並沒有放在桌面上,手鐲摘下後在地面摔成了兩段,之後,費女士暈倒在現場。
從警察局國門警察局獲悉,27日事件發生後,雙方均到上述單位進行協商,但因雙方賠償價格未達成一致,協商無果。筆者認為,此事一旦成訴,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一、商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從媒體披露的資訊看,女遊客因過錯侵害商家財產權利的事實基本可以固定,女遊客應承擔侵權責任沒有爭議。但值得研究的是,商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可以減輕女遊客的責任。筆者認為,商家在此案中是存在一定過錯的,理由有兩點。第一,對於過錯的判斷,必須考慮不同行業的特點。對於容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業,行為人應當保持更高的注意義務,保持高度謹慎的態度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本案中,商家隨意的將貴重且易碎的玉鐲擺放在攤位上,既未明碼標價,也未提示消費者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並未盡到與行業特點相符的注意義務。第二,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看,在行為人付出較小的成本就能防止較大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怠於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則行為人是有過失的。本案中,商家只需在攤位上擺放醒目的警示語或在銷售場所鋪上地毯就能有效預防損害發生,但其並未採取任何預防措施,故其存在一定過錯。
二、損害數額應如何計算。目前媒體和網友大多存在一個認識誤區,即將財產本身的價值等同於財產損害的數額。對於有體物的侵害,只有當有體物全部滅失的情況下,才會對財產的原有價值進行賠償。從瑞麗市玉石協會的評估意見看,損壞的手鐲是可以用鑲嵌包金的方式修復的,這說明該手鐲仍存在一定的殘存價值而非全部滅失。在財產部分受損的情況下,損害的數額通常是透過損害事故發生前的原物價值減去損害事故發生後的殘存價值來確定的。無論是損害發生前的原物價值還是事故發生後的殘存價值都必須透過司法鑑定程式才能確定。因此目前媒體所炒作的玉鐲價值30萬或18萬都只是吸引眼球的噱頭而已,最終的賠償數額可能與之大相徑庭。
三、遊客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商家允許試戴是為了促使買賣關係發生的一種方式,但是遊客的試戴行為並不表示遊客同意購買商品。《物權法》以及《侵權責任法》明確的表明,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商家的商品手鐲損壞,失去了原有的價值。作為侵權人的遊客不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其試戴手鐲導致商家的手鐲斷成兩截的行為事實上侵害了商家的財產權,遊客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四、遊客應當按照何種標準來承擔責任?
第一、遊客是否需要全額賠償?
筆者認為,翡翠屬於財產價值高且易損壞的貴重物品,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會做到仔細防護,避免發生損壞。本案中商家作為專業從事翡翠等貴重物品買賣的主體,會對翡翠的特性瞭解比較充分。商家在允許消費者試戴時,為了避免意外的發生,銷售人員應當盡到謹慎義務,向消費者介紹翡翠的特性、協助消費者試戴並摘取等,這是作為商家應當預見並考慮在內的。
當然現有的證據並不能夠顯示出本案中商家是否有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如果商家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就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相反,如果商家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的話,其對手鐲的損壞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即消費者的責任。至於雙方的責任分配比例問題,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加以分析來作出判斷。
第二、遊客應當按照哪一價格標準進行賠償?
筆者認為,貴重物品中標價與實際價值相差甚遠的情況屢見不鮮,至於本案中商家標價過高是否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暫不討論。根據此類確定賠償標準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一般會按照商品的鑑定價值而非商家的標價來確定賠償的標準。至於本案中第三方鑑定估價的18萬元是否會被認可,需要進一步瞭解。
另外,貴重物品的翡翠,即使成兩截沒有了佩戴觀賞的價值,還應當存在一定的殘存價值,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還應當充分考慮到這一部分。
五、從法律性質上講,本案應屬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被侵權人(即商家)應當對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結果的發生、損害事實及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人存在過錯承擔證明責任。即商家需要舉證證明因遊客的過錯導致手鐲摔碎的事實,那麼,若商家能夠舉證證明確系遊客的過錯導致手鐲摔碎,遊客是否必然承擔18萬元的賠償責任?
首先,不可否認,遊客在摘下手鐲時不慎將手鐲摔到地上,這是導致手鐲摔碎的主要原因。但是,若商家在理貨的過程中對該手鐲進行妥善的管理,則遊客根本不可能直接接觸到該手鐲;若商家提前明示該手鐲價值30萬元,遊客也許就不會進行試戴;若商家的營業員對遊客的試戴進行有效的指導,則手鐲摔碎的悲劇可能就不會發生;若商家針對玉石等易碎貴重物品的特性對商場櫃檯及地面進行必要的安全處理,則玉鐲摔碎的悲劇也可能不會發生。因此,商家在玉鐲管理、與遊客試戴上的溝通、商場環境等方面的種種瑕疵,都與玉鐲被摔碎這一悲劇的發生具有直接關係。總之,商家對於該悲劇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提醒各位:對於試戴這件小事,最好在營業員的指導下進行,畢竟在付款前,商品的所有權仍歸商家所有,若不慎損壞,則責任須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