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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稅學習之路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要符合“綜合所得”、“存在扣繳義務人”兩個條件,才存在“預扣預繳”個稅的問題。

    而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支付方在支付收入時,需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並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稅款支付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需在次月15號前繳交稅務機關。與舊個稅法按月計稅不同,新個稅法是按年計稅,因此其代繳個稅的方法也略有不同,叫累計預扣預繳法。

    現在以大部分人的收入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例說明。

    假設員工A2019年1月的取得收入6000元,不考慮附加扣除僅扣費用5000元,則

    1月應納稅所得額=6000-5000=1000元;

    1月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3%-0=30元。

    假設2019年2月的收入是7000元,同樣僅考慮扣除費用5000元。

    1-2月應納稅所得額=6000+7000-5000*2=3000元;

    1-2月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000*3%-0-30(1月已納稅額)=90-30=60元。

    如上面累加直到到12月,計算出全年的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

    以上是指員工固定在某個公司工作的情況,若員工在多外取得綜合所得收入,實際適用的稅率達到10%或更高,但每個公司代扣個稅計算適用稅率時,僅能根據自己掌握的納稅人收入計算適用稅率,納稅人則可能少繳個人所得稅。

    此時觸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需要辦理年度彙算清繳。

  • 2 # 愛笑的藍大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有九項收入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分別是:(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但2019年1月1日開始,按照新個稅法的規定,我們需要按綜合收入繳稅,每年的收入額減除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五險一金-專項扣除-其他扣除)

    稅款=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稅率

    對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四項收入,之前是按月或按次計算收入,以後是按年計算綜合收入。

    其中,居民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累計預扣法,而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現行規定的做法預扣預繳。也就是說,領取工資薪金為主的群體,將適用“累計預扣法”。累計預扣法,就是透過各月累計收入減去對應扣除,對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累計應繳稅額,再減去已繳稅額,確定本期應繳稅額。

  • 3 # 稅眼看世界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目前個人所得稅收入只有工資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綜合所得存在預扣預繳概念。其他個人收入不存在預扣預繳概念,取得收入時由扣繳義務人直接扣繳或者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

    2.目前工資薪金採取的是月度預扣預扣,每月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021年開始對上年度完整年度收入在60000元以下采取直接扣除基本減除費用60000元的做法。符合條件的個人由計算機自動識別,扣繳義務人不得隨意增加,但是對不符合條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刪除。

    3.對勞務報酬所得采取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後按20%的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記入收入額,勞務報酬收入額在20000元以下部分按20%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按30%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超過50000元部分按40%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3.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減除費用800元按20%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減除20%費用後按20%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4.稿酬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減除費用800元再減按70%記入收入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減除20%費用再減按70%記入收入按20%稅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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