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哺乳期的子女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子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中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於2001年頒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根據該規定,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透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從生育權和親權的角度來看,目前受法律保護的生育權主體僅限於締結了婚姻關係的夫妻。合法的生育應以結婚登記並辦理準生證為條件。代孕方將基於血緣關係的親權透過代孕合同轉移給求孕方,違反了親權專屬於父母,不得讓與、繼承或拋棄的原則。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物件。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由於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雙方發生爭議或者出現反悔的情況,就不能按協議約定來解決問題,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像本案被告作為孩子的生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孩子的撫養權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應歸母親。
那麼代孕媽媽有哪些權利?對此,黃健雄認為,雖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媽媽“出租”子宮以獲取報酬,本質上屬於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但孕母和孩子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係。在法律關係上,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小孩屬於自然血親下的母子關係,其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到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哺乳期的子女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子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中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衛生部於2001年頒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根據該規定,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透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從生育權和親權的角度來看,目前受法律保護的生育權主體僅限於締結了婚姻關係的夫妻。合法的生育應以結婚登記並辦理準生證為條件。代孕方將基於血緣關係的親權透過代孕合同轉移給求孕方,違反了親權專屬於父母,不得讓與、繼承或拋棄的原則。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物件。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由於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雙方發生爭議或者出現反悔的情況,就不能按協議約定來解決問題,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像本案被告作為孩子的生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孩子的撫養權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應歸母親。
那麼代孕媽媽有哪些權利?對此,黃健雄認為,雖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媽媽“出租”子宮以獲取報酬,本質上屬於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但孕母和孩子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係。在法律關係上,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小孩屬於自然血親下的母子關係,其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