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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的小慧慧

    房東沒有義務給房東免租,希望房東有實力的,酌情減免些房租,幫租客一把,條件一般的,租客也不要道德綁架,

    首先我們要弄明白的是,關於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第171條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三方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如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相關條款時,也無需擔心,因為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方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時,只要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均可以直接適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予以免責。

    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明確:當前中國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在全國範圍內採取的防控措施下,對於因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方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以可以明確,本次疫情已經屬於不可抗力。

    當然,不可抗力也不是說大家手裡的合同就是廢紙了,不可抗力其具有一定的適用範圍,關鍵還是要看合同簽訂時間節點、合同裡關於不可抗力的具體約定等。

    首先新冠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合同雙方是在疫情發生前簽訂的並在正常履行合同過程中遇到了疫情且該疫情已明顯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即在疫情下是政府部門基於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採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導致了當事方合同的違約,在這種情形下,則當事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申請和主張。

    但如果是以下的幾種情況,是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責任的:

    a. 當事方違約並不是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而是在政府部門未採取防控措施前或者防控措施結束後,主動停工或者停止服務,造成違約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這裡可以用我本人所在的餐飲和民宿行業舉例,我自己一家外賣店,至今未恢復營業,但並不是成都政府疫情防控不讓做外賣,而是部分員工還沒返回成都,我覺得這個時間段風險高,利潤薄,我犯不著擔著可能發生重大惡疾甚至大量員工集體感染的風險去賺一點賣盒飯的錢,主動停業,那這個就不能算不可抗力)b. 當事方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前存在違約行為,新冠疫情發生後導致繼續違約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這一條很好理解,就是你本來就違約,不能說疫情來了大赦天下了,後邊會有案例)c. 新冠疫情發生後,當事方因政府部門的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當事方未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造成合同相對方擴大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拿自己退房舉例,我對手裡的一些市場競爭力正在下滑的老房源做了止損處理,是決定後第一時間通知房東,如果我耗著不說,等疫情結束再聯絡,那空置這麼久就會造成房東損失增大,房東是可以拒絕我的申請的。這一條後續我會有補充說明。)

    看完這些法律相關內容,再回到題目來看看題主的訴求,

    “現在都在鬧肺炎,在外地租的房子回不去,卻還要交房租,可不可以談一談關於房租,畢竟我們大家也不想這樣?別的朋友房東都說了免了房租,這個月,不發國難錢,可是我們的還要,太難了。”

    因為內容過於簡單,缺乏有效資訊,我只能提出幾個點

    1,外地租的房子回不去,是因為政府防疫造成,還是擔心風險不想回去?如果租得是武漢的房子,那是真的不可抗力,如果你就是租了其他某地,近期回去也沒意義,索性呆在家裡,這是你主動停止,跟房東沒有關係。2 ,租房合同和其他合同還有一個比較大的差異點在於,房子使用權不一定是你人在屋裡,只要是你的實用期限內,房東是不能隨意支配這套房子的。 我以前租房住的時候,一出差一個月,房租還不是照交,至於房東,租給我了,我正常給你錢,別管我在不在屋,你都不能讓你家親戚住兩天。3,你是否準備以不可抗力為由終止合同,還是就是想讓房東免掉不住期間的房租?這是兩件不同的事,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人,但就我目力所及,目前看到的都是終止合同的相關條款,還沒看到說可以中途減免的,所以房東減免是人情,不減免是本分。你可以提訴求,房東也可以拒絕,你可以再爭取, 決定權在房東。

    我把我這篇文字給律師看過,因為是朋友,他又比我年長得多,他的評價是“不嚴謹”,他給我的回覆“很嚴謹”,但嚴謹地讓我覺得沒什麼參考價值。

    比如關於“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減免疫情影響期間的應付租金?

    他的回答是:

    在法律層面,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減免受疫情影響期間的應付租金,並不能一概而論。雖然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本身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徵,但在具體案件中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礙與疫情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因疫情或相關防治措施導致雙方房屋租賃合同暫時無法履行,或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履行將產生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結果時,可以透過調整租金等合同條款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體標準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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