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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浩瀚蒼穹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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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初的世界
我覺得陪審員還是有缺陷的,
陪審員制度容易被操控,內幕。
這個配審員,誰定?誰當?這裡面就有很多漏洞。
最關鍵的還是要公開公正透明,接受全媒體,包括自媒體,新聞媒體等等的監督。
媒體輿論必須獨立自主,不受任何一方干擾,需要立法。
法律本來就是行的光明正大之路,不要老是遮遮掩掩。
一切都透明,特別是執法者,更加要透明辦事。
就看你有沒有這個決心,整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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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過河兵66
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是體制改革,只有讓法院徹底脫離地方政府的制約,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管理機制,才能更好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做到真正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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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彭秀義
我在開庭時,在一個十幾平方的房子裡,確有兩個陪審員,卻都是老得皮包骨頭的老頭,走路都要人扶著,坐在那裡象木耦似的,這樣的配審員不要也罷,何必裝樣子呢!窮呼的更是沒有一人,人家都不知道,來了也沒有地方站,這就叫公開辦案!.我這個案子,只要在我有生之年我一定會申訴到底,明明為國家,社會和企業做出了貢獻,卻要把我裁到牢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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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劉漂渺
我個人認為:"一個主審法官,配兩個人民陪審組成一個合議庭很好❗值得推廣,既有法官審案,又有陪審員代表百姓監督司法,避免法官獨斷專行,有利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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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張風格律師
非員額法官沒有辦案資格,也不可能去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這在事實上是不可能出現的。
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那麼一審庭審程式違法開庭是無效的。案件上訴到上級人民法院以後,上級人民法院應該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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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葉律師
非員額法官任審判長,配兩名人民陪審員,合議庭合格嗎?
司法改制確立非員額法官不能獨立辦案。合議庭成員由非員額法官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並由非員額法官擔任審判長主審案件,確實屬於程式違法。若當事人認為法院程式違法,可以依法提起上訴。若是屬於生效判決,那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其實像非員額法官審理案件,最後被撤銷的情況也是存在。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贛民終229號裁定書為例,高院認為敬鴻林在未入法官員額的情況下,仍然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參與本案審理。合議庭評議過程中其又作為主審人彙報案情並提出處理意見,之後還依照合議庭評議意見撰寫了裁判文書,並在判決書尾部落款處以“代理審判員”的名義署名,嚴重違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屬於因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導致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最後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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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難得糊塗240106766
只要是受“人大”任命的法官,不管他在不在員額內,只要工作需要,且合議庭組織程式合法的情況下,應該可以擔任審判長的。
但如果是審理刑事犯罪案件,建議合議庭其它兩名成員不要都是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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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長青樹176800720
只要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的宗旨,公正裁判,就沒有什麼問題!現實是,那麼多違規裁判的案件,不都是員額製法官裁判的嗎!員額制,並沒有看到司法質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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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至人無己1
存在雙標,按最高法司法責任制改革規定違規,按組織法又合標,這是打擦邊球,不符合中央司改精神,綜合衡量違反規定
回覆列表
非員額法官獨任主持再審聽證會與合議庭共同署名裁判合法嗎?
再審聽證應當由三名法官另行組織合議庭。聽證會由合議庭審判長作為主持人,參加聽證會包括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
而非員額法官助理劉廣富獨任主持申請再審聽證會:一是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獨任組織(主持)申請再審聽證會合不合法?二是合議庭三名法官與獨任組織主持再審聽證會的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一起共同在再審裁定書上署名合不合法?三是再審案件三名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有權指導或是授權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獨任組織(主持)申請再審聽證會?辯法析理回答如下:
1、法官助理是非員額法官助理,依法非員額法官助理無權獨任進行案件審理、無法定授權獨任組織(主持)申請再審聽證會。而一名官助理獨任組織(主持)申請再審聽證會是違法的;法官助理不是再審合議庭組成人員,也無權和合議庭三名法官一起共同在再審裁定書上署名,法官助理其署名是違法的,其署名沒有法律依據。
2、申請再審聽證會是再審案件審理裁判重要程式,再審案件合議庭三名法官中的任何一名法官都無權指導或是授權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獨任組織(主持)再審聽證會,現有法律還沒有規定再審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之一,有指導或是授權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獨任組織(主持)再審聽證會的法律依據。
3、既然再審案件舉行了再審聽證會,依法再審三名合議庭組成人員就沒有不參加再審聽證會和書面審理申請再審案件的法定理由。三名合議庭組成人員未參加再審聽證會與組織(主持)再審聽證會的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共同在再審裁定書上署名是錯誤的,其署名也沒有法律依據。而所作出再審裁定書程式違法。三名合議庭組成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犯罪。
辯法析理,認定一名非員額法官助理組織(主持)再審聽證會與未參加聽再審證會的三名合議庭組成人員共同作出再審裁定書,是違法的,其法律依據是: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16.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主持或者指導法官助理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2)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保全、司法鑑定、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3)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稽核,提出審查意見;
(4)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閱卷筆錄;
(5)自己擔任審判長時,主持、指揮庭審活動;不擔任審判長時,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6)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製作裁判文書或者指導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書;
(8)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17.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法官應當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複核並在裁判文書上簽名。
18.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審判職責:
(1)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以及指導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2)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3)主持合議庭評議;
(5)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自己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託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辦理委託鑑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法官的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6)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