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簡稱“IDI保險”),是近年來中國在建設工程領域引入的一項重要工程質量保障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與應對各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提高專案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同時,作為一種新型質量保障工具,IDI保險在重新構建工程質量保障體系,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質量責任方面也有著重要創新應用。
重新構建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自上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國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主要以業主委託專業監理公司進行相應工程質量管理服務形式展開。監理制度實行30多年來,工程監理角色發揮著重要的專案質量管理作用,建立完善著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但相較國際監理制度發展,中國工程監理的起步發展時間較晚,制度應用尚不完善,相繼暴露出多個方面的制度發展問題,制約著監理角色在工程質量管理中發揮的有效監管作用,也影響著現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因此,自2014年開始國家即在部分地區嘗試“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希望透過監理制度改革重新構建、完善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險種,能夠有效防範與應對各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同時,由於創新引入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IDI保險還作為一種新型的質量保障工具,成為“取消強制監理”制度後的有效質量監管手段,重新構建著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對專案工程在各個建設階段的工程質量潛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以有效防範和避免各類質量事故發生的服務活動。
依據中保協《建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質量風險控制機構工作規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的範圍涵蓋建築工程的實施全過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除錯、竣工驗收、使用和維護等;服務內容包括初步評估專案質量風險、編制質量風險控制工作計劃、參與質量風險控制交底會、進場風險評估、出具質量風險檢查報告、進行質量風險跟蹤、提出合理建議等。
在建設監理對工程質量把控逐漸失效的當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透過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令保險公司與TIS機構作為第三方活動主體參與到專案質量管理工作中,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與獨立性,這為重新構建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創造了契機。
IDI保險促進落實建設單位質量責任
目前,建築市場中普遍存在各類不規範市場行為,如工程款拖欠、帶資墊資施工、違法分包轉包、不合理壓縮工期等,嚴重威脅著專案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單位,既是各類不規範市場行為的主要活動主體,也是各類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此,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將有效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如上文所述,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創新引入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透過第三方獨立、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強化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工程實施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TIS服務過程中,由於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具有自主性與獨立性服務特點,其質量管理作用也有助於規範建設單位的相關違法違紀行為,促進落實其首要質量責任。
此前,上海市住建委曾在《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中,專門要求建設單位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並制定相應管理措施,探索以IDI保險規範建設單位管理行為,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
實施記分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對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透過的,一次記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三部門<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應當購買質量保險的住宅工程專案,未購買的,一次記2分。
明確嚴厲處罰
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存在“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嚴重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透過”情形,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該專案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增加監管頻次,其建設的專案, 將列為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巡查的重點;
建設專案因工程質量不能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核發專案預售許可證,或不予出具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已核發或出具的,可以採取暫停網籤等措施。
從形式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險種之一;從功能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則是中國全新發展的重要質量保障工具,重新構建著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簡稱“IDI保險”),是近年來中國在建設工程領域引入的一項重要工程質量保障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與應對各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提高專案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同時,作為一種新型質量保障工具,IDI保險在重新構建工程質量保障體系,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質量責任方面也有著重要創新應用。
重新構建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自上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國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主要以業主委託專業監理公司進行相應工程質量管理服務形式展開。監理制度實行30多年來,工程監理角色發揮著重要的專案質量管理作用,建立完善著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但相較國際監理制度發展,中國工程監理的起步發展時間較晚,制度應用尚不完善,相繼暴露出多個方面的制度發展問題,制約著監理角色在工程質量管理中發揮的有效監管作用,也影響著現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因此,自2014年開始國家即在部分地區嘗試“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希望透過監理制度改革重新構建、完善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險種,能夠有效防範與應對各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同時,由於創新引入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IDI保險還作為一種新型的質量保障工具,成為“取消強制監理”制度後的有效質量監管手段,重新構建著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
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對專案工程在各個建設階段的工程質量潛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以有效防範和避免各類質量事故發生的服務活動。
依據中保協《建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質量風險控制機構工作規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的範圍涵蓋建築工程的實施全過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除錯、竣工驗收、使用和維護等;服務內容包括初步評估專案質量風險、編制質量風險控制工作計劃、參與質量風險控制交底會、進場風險評估、出具質量風險檢查報告、進行質量風險跟蹤、提出合理建議等。
在建設監理對工程質量把控逐漸失效的當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透過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令保險公司與TIS機構作為第三方活動主體參與到專案質量管理工作中,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與獨立性,這為重新構建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創造了契機。
IDI保險促進落實建設單位質量責任
目前,建築市場中普遍存在各類不規範市場行為,如工程款拖欠、帶資墊資施工、違法分包轉包、不合理壓縮工期等,嚴重威脅著專案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單位,既是各類不規範市場行為的主要活動主體,也是各類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此,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將有效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如上文所述,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創新引入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透過第三方獨立、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強化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建築工程實施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在TIS服務過程中,由於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具有自主性與獨立性服務特點,其質量管理作用也有助於規範建設單位的相關違法違紀行為,促進落實其首要質量責任。
此前,上海市住建委曾在《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中,專門要求建設單位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並制定相應管理措施,探索以IDI保險規範建設單位管理行為,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
實施記分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對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透過的,一次記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三部門<關於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應當購買質量保險的住宅工程專案,未購買的,一次記2分。
明確嚴厲處罰
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存在“保險公司委託的風險管理機構檢查發現或者出具報告中的嚴重質量缺陷或者嚴重質量風險問題,未經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驗收透過”情形,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該專案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增加監管頻次,其建設的專案, 將列為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巡查的重點;
建設專案因工程質量不能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核發專案預售許可證,或不予出具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已核發或出具的,可以採取暫停網籤等措施。
從形式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險種之一;從功能上來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則是中國全新發展的重要質量保障工具,重新構建著中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