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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一般情況下,小區停車場收費會涉及小區有車人員的切身利益,屬於人身財產關係的重大事項,應該由全體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其程式應該是,先由業主委員會起草停車場收費具體規則,收費標準,收費用途及公示系統安排等,然後提交業主大會表決即可。

    現在很多業主委員會不按照法律規定行事,認為業主委員會就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表決所有事項。其實,這樣的誤區不是個別現象,與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素養及依法辦事理念有關。

    我們看到很多業主委員會被選任以後,權力膨脹及亂用現象十分突出,主要是缺乏全體業主的監督機制,或監督人員消極不作為有關。

    控制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權力,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資訊公開制度,保障每個業主享有資訊知情權、參與表決權。才可能有效監督業委會有效開展工作。

    業主委員會工作規程和權力範圍,應該在業主大會開會期間就表決通過,所有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程和許可權參與工作,而不能無限制行使本屬於全體業主的權力。

    業主委員會工作最重要的內容無非就是跟錢財相關的事務,財務會計必須嚴格按照規程公示業主財產用途及賬目,讓業主都清楚涉及的財產利益分配去向。不然,不但業主不服,還會發生侵權違法行為。

    本案題主所稱停車收費屬於純粹的業主財產權利,影響到業主的切身利益,必須由全體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才可以。所以,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擅自越權行使權力,應該及時申請法院給予撤銷。

    除非業主大會規程已經授權業主委員會單獨行使制定、監督、管理停車收費事宜,否則,業主委員會自行通過收費規章制度無效。業主有權通知業委會撤銷該行為,並及時提交業主大會通過。

  • 2 # 銳眼說小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大會,不管是什麼大會,都是一個空的架子,業主大會也是一樣的。大會的職能,就是選舉、表決、授權,通過這種方式,產生某些具體執行大會通過事項的職能。也就是說,大會是不可能去收費的,做任何事情,哪性就是最最簡單的打個電話、發個微信,都是由具體的人去做。

    居民小區裡的停車費,是屬於小區的公共收益,這些收益是用於服務小區整體的。至於是由誰來具體的收費,並不是一個主要的形式,關鍵在於收取的費用由誰來控制,誰來使用,使用於什麼地方?

    產生了業委會的小區來說,在制定出了停車管理實施細則及收費標準後,可以由業委會安排小區熱心業主收取,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收取,一般都是由物業公司代為收取。物業公司收取後,移交小區業委會。當然了,物業公司收費,根據在停車場所的投入,包括建設費用的投入、管理收費人員的投入,這些都是要有適當的回報的,也就是說,按照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後,物業公司可以根據相關合同,留下一定的比例作為報酬,包括收費管理人員的工資等,以及必要的維護費用後,餘下的就要移交業委會,業委會將其作為小區公共收益的一部分,再來決定如何使用,並且使用的方式要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至於說臨時停車收費由誰來決定,標準由誰制定,這個要看臨時停車的物件。比如臨時停車涉及到小區裡的多數業主,也就是在大家都沒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的情況下, 因為收費主要是面向業主的,那麼就要由業委會提出方案及標準,在徵求業主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完善,之後提交業主大會或者為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通過後就交由業委會執行,業委會再委託物業公司執行。這樣的決定,就是屬於由業主大會決定的。

    如果小區裡的臨時停車主要是外來車輛,小區裡的大部分有車業主都有了自己的停車位了,那麼對於小區裡的外來人員的臨時停車收費,由於不涉及較多的業主,這樣臨時停車的收費和標準,由業委會決定就可以啦。

  • 3 # 寶寶5142

    小區的停車位,在公共區域通道上的,那所有權歸全體業主。那怎麼使用和收費由業主大會投票通過就可以。但是其中不乏有很多的貓膩,關鍵是業主是一盤散沙。

  • 4 # 個人見解

    根據新民法,是業主大會,其中利用公用場地進行經營,等集資金,及停車費多少,和物業的分配比例,及收益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每省都有不同業主數量參與表決的要求及及計算公式。以前強調觀過半,新法是總數的幾分之幾:例如:動用維修基金是有三分之二業主參與投票,其中二分之一同意動用,等於三分之一同意就行了。公式表示3分之2乘二分之一等於3分之一。

  • 5 # ZHUGONGYUAN

    小區裡面最具權威、最有代表的事項表決決議是有小區業主大會參與的投票表決活動!

    小區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小區業主大會、對小區業主表決事項實行簽訂法律文書,維護和決定小區業主利益。

    在小區裡面,業主大會的表決意見大於業主委員會決定。

    所以,小區裡面的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收費,由小區業主大會決定,授權業主委員會對外簽訂協議!未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通過的任何決定,小區業主委員會對外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是欠妥的,不符合小區管理公約,容易引起矛盾糾紛,也不符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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