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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稅務律師菅峰

    1.依據法律規定,契稅應該在辦理產權證時,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當然,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繳,但需要簽署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委託書;2.維修基金依法應該在交房之前,開發商辦大產權證時徵繳到位,籤合同時一定性交納,法律也不干涉,但要求交到專款帳戶內;3.因此,買房人在籤合同之時及之後的義務其實就是繳納房款。開發商要求買房人一次性繳納維修基金和契稅,並無法律依據。而各地制訂的買賣合同示範文字,都是市場監管局和住建部門共同委託律師草擬的,我相信,這些示範文字條款之內肯定沒有上述維修基金、契稅的繳納時間之約定。即便有,也僅僅是在補充協議條款之內,但既然是補充協議,雙方當然可以協商解決,買房人堅持不繳,開發商也無可奈何,因為他不可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 2 # 白加黑話房產

    正常情況下,買新房,並且還是期房,開發商現在就要求交全這些費用,是有些著急了,一般快要交房時,會要求交這些費用。但換位思考,也要理解開發商的角度:怕日後買房的人不及時交費用,影響後續辦理產權等手續,開發商也不願意墊款。所以,如果開發商要求這樣,那得看你自己的想法,如果就想買這個小區的房子,那你只能尊重開發商的要求。法律上來說,確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購房時就交齊這些費用,最好先協商。如果開發商不接受,那你要麼退出,不買,要麼被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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