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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聽生活

    一、不買社保屬於被迫離職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裡的確有一些條款,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的員工同樣適用。而其中“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就是其中的一點,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被迫離職,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種情況下,公司肯定不會主動給這個補償,需要透過勞動仲裁。

    二、試用期以此被迫離職,能拿到多少補償金?

    我們知道,試用期最長就6個月,所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就是0.5月的工資,那這個工資就是按照試用期的工資作為標準。

    三、這種情況下,如何操作才能得到仲裁的支援?是否值得這樣去做?

    其實在這個時候去被迫離職,並勞動仲裁是最不划算的,畢竟經濟補償只有0.5個月工資,要花費2個月時間,有點不划算。但如果真的決定好這樣去做,那麼需要按照以下步驟做才行!

    1、首先要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理由不能是個人原因離職,而是“因為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是被迫解除勞動關係。

    2、要能證明自己有送達給公司知曉。最好的方法就是以郵寄的方式通知公司,然後儲存郵寄的記錄。

    3、還要準備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等這些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一是證明勞動關係,二是證明自己的試用期工資額度。

    基本上有以上這些證據,就會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援,另外你還可以去社保部門要求公司補繳這期間的社保。但是否值得這樣去做,得自己評估!

  • 2 # 伊左離

    當然會支援了,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用人單位都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公司以“試用期不買社保”為由,不給員工買社保怎麼辦?

    1.保留證據

    如勞動合同是否有註明在試用期內不買社保,或是讓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等,保留原件。

    2.辭職

    這種情況立刻辭職,辭職原因就寫“公司未按時繳納社保”,只有這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交辭職報告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公司同意。

    3.申請仲裁

    做好以上兩步之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月數或支付經濟補償。

    但鑑於企業的這種行為,一般不會輕易妥協,更不會輕易補繳社保,最多賠點錢了事。

    最後,仲裁是很費時間的,如果不想耗時間,可以選擇舉報投訴,由相關部門來督促公司未員工繳納社保。

  • 3 # 每日法律諮詢

    先調查清楚公司不給買社保的原因,這個不買社保的緣由是決定自己的補償請求能否得到實現的關鍵。

    正常情況下,員工入職後單位應該給員工購買社保或開設社保賬戶。因為試用期的員工不一定成為單位正式員工,單位會考慮延遲給員工開設社保賬戶,這種情況雖然不合法,但是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

    作為員工發現單位不給購買社保,應該先找單位負責人協商瞭解不給買社保的原因,單位沒有合法合理理由的,員工通過錄音錄影蒐集拒絕購買社保的答覆後,再向社保局投訴舉報,並以此提出辭職要求單位賠償損失,機率能大一些。不然,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援你的補償請求。

    試用期工齡很短,又沒有為單位做出太多貢獻,公司能在試用期購買了社保已經不容易。如果員工不夠努力又沒有積極爭取在單位的相關權利,遇到不如意就直接找出單位的法律漏洞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給予經濟補償,基本不可能實現。勞動仲裁等部門非常重視員工與單位的實際互動,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問題,不會隨意保護員工主張賠償損失的請求。

    如果自己在試用期內不想與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期走人即可。自動離職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前提下,單位不可以剋扣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要求條件不多,一般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基本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不過不會發生經濟補償金問題。

    單位不給購買社保,員工的操作方法應該是及時向社保局投訴舉報,而不是等待時機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損失。這種選擇對員工不利,社保問題勞動仲裁也不會受理,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雖然充分,但很難拿到補償金或賠償金。

    我們建議題主無論是否繼續在單位就職,必須先聯絡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協商補交社會保險或五險一金,當單位不同意你的訴求時,你再拿起法律武器,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單位所在地社保局投訴舉報,拿到社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屆時題主權利會得到相應保障。

  • 4 # 幫兄愛唱歌

    我以試用期不買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償,仲裁是否會支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屬於試用期,但勞動仲裁也肯定會支援的,但是我個人覺得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如果你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那麼最多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半個月的標準工資,如果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是半個月,為了這半個月的補償,你還要去請律師,或是申請法律援助,幾個月折騰下來,半個月補償肯定是沒有問題,但是感覺意義不大。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規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其理由很簡單,因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要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費用的;作為員工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比較大的公司,或是國有企業基本上不存在這種情況,國有企業的試用期一般約定的都是六個月,所以有充足的的時間去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但不管哪種理由,在試用期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都是違反社保法規定精神的,按照社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管員工是屬於試用期還是正式錄用,一般都要求在三十天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員工領工資的第一個月開始扣繳養老保險費用,這才是正確的操作模式。如果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那麼從員工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一般要領取第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員工在領取工資時,公司沒有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也沒有扣除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這就涉嫌違法了。

    公司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內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那麼就屬於在試用期沒有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就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這個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雖然只有半個月的經補償標準,但其意義不在於錢多錢少,在於一種法治意識,一種維權意識,可能員工付出的成本會比較高,但透過員工的合法維權以後,也可能會給公司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課,這對推動公司依法治企,提升經營管理者的法治意識,還是具有正面意義的,所以我說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就是這個意思。

    綜上所述,你以試用期公司不辦理社保登記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實際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肯定會得到支援的,但由於只能得到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除了是一種維權意識的提升以外,從經濟價值的角度來講實際意義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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