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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發票”可能涉嫌危害稅收徵管罪,但本設問的法定代表人不構成犯罪
危害稅收徵管罪共涉及14個罪名,“倒賣發票”最有可能觸及的罪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但也不排除虛開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成立。
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言,單位與自然人均構成犯罪。本罪的客觀行為內容為虛開專用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專用發票四種情況。“倒賣發票”涉及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專用發票。就司法實踐而言,追究本罪通常情形為,以專用發票最終的使用人被稅收機關發現。司法機關偵查、起訴、審判時並不是看專用發票上的簽名,或者簽名印章,而是需要看實際交易人,以及專用發票使用人的供述來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沒有參與公司決策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構成犯罪,但是可能是本案的證人。
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有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公司法》而言,主要體現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特定性義務——禁止性行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因沒有參與公司的管理,從而不可能承擔將其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的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有過錯是追償的前提條件,通常情形下,公司不能追償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本設問涉及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對一人公司進行了特別的規制,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設問者沒有拿過公司的錢,因而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相反,設問者的“大哥”利用一人有限公司對外“經營”,事實上是詐騙行為需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新視點
如果你自己不能自證清白,那也就只能自認倒黴了。
只能說你遇人不淑,認知有待提高。
開公司並不可怕,個人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無知。
義務幫忙和蠅頭小利,成年人要慎之又慎小心在小心。
看你的具體描述,我想你連對方真實姓名可能都不知道。
關鍵要有證據,打電話套也要把有利自己的證據蒐羅到。
法人是公司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獨資股東,公司一切責任你都要承擔,況且你這還是一個人獨資公司,也要一人有限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欠稅終生追繳,還有高額稅務罰款和稅額滯納金,建議儘快儘早處理,不要拖越拖越麻煩越惱火,可能還牽連到個人徵信。
我只能說這個人還算仁慈,才欠稅只有幾十萬元,有的還欠幾百萬元稅。
儘早儘快報警,有證據趕快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