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郭廣吉律師

    不該賠。

    一、在工作單位自殺的,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害或者死亡,因醉酒或者吸毒造成自身傷害或者死亡,以及因自殘或者自殺造成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都不得被認定為工傷,也不得被視同工傷。

    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也不能被視同工傷,就不能因此享受工傷待遇。

    二、單位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以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以及損害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確定損害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範圍的法定要件。

    妻子自殺的原因,是無法忍受丈夫的家暴,也即妻子的自殺不是單位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妻子自殺的行為中,單位沒有過錯。沒有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三、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對此,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但一些省市有規定。

    比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就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卹金。

    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會支付喪葬費,有的會支付撫卹金等費用。

  • 2 # 藍天54948

    妻子自殺的原因是丈夫的家暴造成的,與單位無關,公司沒有責任。負責的應該是其丈夫,其家人應該追究丈夫的責任,向單位索賠無理,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出了事怨天尤人,天有責,地有責,你有責,他有責,就是自己沒有責,真是混蛋邏輯。

  • 3 # 取信於民

    公司應該部分賠償!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家暴,在自己工作的單位自殺,而這個單位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有責任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 ,家暴不一定就會自殺,自殺是不是還跟單位的不當管理有關?本來在家裡捱打就不高興,然後到單位以後還捱了批評,或是欺負,從而導致連鎖反應自殺。

    第二,受到家暴以後,老婆並沒有直接去自殺,而是來到工作單位上班,說明,家暴並不是唯一的導火索,應該嚴格審查單位內部是不是也存在著某些問題。

    第三,即便是單位所有的問題都沒有,造成老婆自殺死亡的原因就是家暴,但是人死在了單位,單位也有失察的責任,有責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應該吸取經驗教訓,家暴就是家破人亡的導火索 。

    我們的社會,我們的單位,平時也要關心我們的員工,儘量的避免社會治安案件的發生。

    凡是跟自己觀點不一樣的人,都要詛咒,謾罵別的人,不理解它們是什麼心態?

  • 4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跟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何要賠償?如果這樣也要賠償,公司豈不是賠到破產呢。

    老婆的死亡原因是丈夫家暴,這樣的案例,首先應該丈夫的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死者的孃家人可以起訴其死者丈夫,承擔逼死女人的責任。

    至於女人在單位自殺,就跟她跳樓、投海、跳橋、跳崖自殺一樣,她要死,可以選擇任何一個自殺,難道家屬都要找這些單位要求賠償嗎?

    之所以單位不該賠償,主要是女人屬於自殺行為,而不是單位把她逼死,單位只是她選擇死亡的一個地方,因為她是成年人,單位沒有看管她的責任和義務,一個人要死,你攔是攔不住的。

    同時,單位沒有導致她死亡的客觀原因,她選擇自殺,是自己的主管因素導致,如因單位存在安全隱患,不小心踩踏墜樓,或者其他一些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員工跌落身亡等,所以,家屬要起訴公司賠償,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即便到法院,也不會受理,肯定會駁回的。

    我甚至覺得,單位應該起訴女子家屬,選擇單位自殺,給單位帶來晦氣,你哪兒自殺不好,為何選擇單位?就是一種自私自利行為,你明知道在單位自殺,會給其他員工帶來心理陰影,給單位蒙上一層陰影,還如此,就是在害單位啊。所以,單位可以起訴死者家屬,死逼死女子,還選擇單位自殺,給單位帶來不好的名聲,給員工造成心理恐懼和陰影,索賠單位或者員工心理陰影治療費、精神賠償費。

  • 5 # 悟法析律

    不得不懷疑這種丈夫長期家暴的目的就是為金錢利益。自己的妻子因無法忍受暴力傷害,無奈的選擇在公司放棄生命,出事後還不及時反思自己的過錯,懺悔自己之罪。還要去向公司索賠,其實很令人憤慨。

    01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來看,妻子在公司自殺都公司無關

    總的來看,妻子的自殺是因為丈夫的長期家暴,不堪忍受此種摧殘而選擇放棄生命,來逃避痛苦。

    首先妻子的自殺因為感情生活的不順利所造成,是自己不能調整好感情給自己帶來的影響。其次,對丈夫的長期家暴,公司也沒有救濟的責任,因為妻子沒有向公司彙報尋求公司的團體幫助。

    所以,妻子只是把死亡地點放在了公司,或許公司才是她覺得安寧的地方,而造成自殺的原因與工作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公司不用承擔責任。

    02公司作為一個工作場所,妻子有自由進出的權利

    妻子作為公司的一名員工,有自由進出公司辦公區的權利,公司並不存在疏於管理而導致不該進入的人進入,利用公司裡的便利條件去結束生命,公司不存在過錯。

    同時,公司是一個大家庭,它對員工只有工作管理和監督的義務,只有對工作安全保障和待遇保障的義務,並沒有關心員工感情的權利和義務。

    當然,人文關懷好的公司會透過工會及時幫助員工解決許多家庭問題,但前提是員工的申請和及時告知。所以,妻子自殺的行為與公司沒有關係。

    03有的公司會出現人文關懷給予喪葬費,但不屬於賠償

    有的單位政策好,對員工的非因工死亡,會給予一定的人文主義關懷和幫助,這些費用主要是支付喪葬費,有的會支付撫卹金。

    但這些費用並不是賠償金,不是公司有錯了主動進行賠償,它支付的理由是基於人文主義的關懷精神,是公司道德層面的體現,並不是公司的義務。當然有的地方本身有這種規定,那就是公司應該履行的被動人文關懷義務。

    可能有的家屬會想,公司都有錢,只要人死在單位,我去鬧一鬧,公司為息事寧人,會主動賠償了事,這是不講理,不講法的體現,嚴重者會被以擾亂公共秩序處罰。

    結語

    每一個生命的逝去都是令人痛心的事情,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特別是婚姻中的夫妻感情,需要雙方積極主動的溝通和處理。

    但是對有家暴行為的丈夫,我覺得是不可以諒解的,動手家暴是威脅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會讓妻子身心俱累。

    本案中的丈夫,妻子家屬應該以虐待罪申請立案調查,一經屬實,讓其也嘗試一下身受傷害的感覺,學會好好做人,好好做男人。

  • 6 # 老徐說事999

    妻子無法忍受丈夫的家暴行為,

    在單位選擇自殺,那丈夫及其家屬就要找公司索賠,

    如果妻子是在家裡自殺呢,丈夫及其家屬該找誰索賠?

    找房子的開發商嗎?

    如果妻子是在商場自殺,找商場索賠?

    意思是丈夫逼死了妻子,而妻子無論在哪裡死,

    都可以為丈夫賺一筆錢是不是?

    不知道我們的社會什麼時候變得這麼蠻不講理了?

    妻子是因為忍受不了渣男的家暴而自殺的,

    又不是在單位因為工傷而自殺,

    丈夫及其家屬有什麼資格要求公司索賠?

    公司,是妻子工作的場所,妻子有權利自由出入,

    公司為什麼不找自殺者家屬索賠,造成實際損失,

    可以開一系列供詞給家屬看清楚?

    這件事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來看,妻子在公司自殺都公司無關。

    公司絕對不可以賠償一分錢,

    不然渣男絕對會得寸進尺的。

    對這種無賴的男人去死很不值得、女人應該有自己的底線、

    至於這種無賴的男人可以選擇離婚、或者報警、等等、

    更用不作去為他去付出了生命、很不值得、

    在工作單位自殺的,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單位沒有一點的過錯,不必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至於很多人所說的葬喪飛,單位出於人文主義關懷,是可以給一些的,

    但攤上這麼個渣男老公,給錢就是便宜他了,

    建議不必給,不然這個渣男真的會得寸進尺的。

  • 7 # 優雅藝術家Rs

    這女人真算可以了,因被丈夫家暴而自殺,不回敬這可恨的丈夫,而選擇在工作單位去死,累了工友嚇怕又害了單位。難得那爛臭渣男還好意思到單位去索償呢!家庭糾紛跟單位沒有半分關係,憑什麼要負責,報警揭他禍事才差不多。

  • 8 # 依山傍水758

    只要有證據證明,妻子是因家暴在單位自盡,不存在要單位賠償的問題,而是應由單位報警,由公安偵查丈夫家暴妻子,是否構成虐待妻子罪。妻子為什麼到單位自盡,我的分析:①妻子受盡家暴,故意去單位自盡,欲讓單位為其申冤雪仇,②妻子再次受家暴後,產生自盡念頭,後被丈夫反激,到單位自盡,從而達到丈夫既棄妻又借嫁禍於單位,要單位賠償的陰謀。因為丈夫要求單位賠償太可疑了。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

  • 9 # 老馬頭申城

    雖然是在公司自殺的,但是究其原因是她的丈夫“家暴”造成的。

    她是一個成年人,是一個正常人,公司不可能派人整天陪著她,或者保護她。

    她的家人去公司討要索賠毫無道理,公司不可能答應的,公司頂多比照生病的待遇處理。如果公司另外再友情操作那更好了。

  • 10 # 朗坤心語

    這個案例很清楚,妻子自殺原因是家暴,是無法忍受丈夫的家暴打罵,導致妻子在單位自殺身亡。其丈夫和家屬找公司索賠,是毫無道理可言的。

    妻子在工作單位自殺,那是她自己的事,她的自殺不是單位造成,那是她的丈夫虐待她,她對生活絕望而引發的悲劇。責任在她的丈夫那裡,她的死,她的丈夫應負法律責任。

    任何家暴都是犯罪行為,都應受到譴責的,嚴重的必須受到法律懲處。

    至於人死在那裡與案件沒有關係。導致自殺身亡是丈夫虐待,與公司無關,公司不該賠償。

    丈夫和家屬找公司索賠,是錯誤的,不要認為人在單位死了,就要單位賠償。不是單位害了死者,而是她丈夫害死了她,公司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和義務賠償,反而應該嚴肅追究其丈夫刑事責任。這就象兩個人因為私事在單位打架受傷一樣,各負其責,與單位無關,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所在單位還要給予雙方當事人必要的處罰。

    這位丈夫,你的妻子是因為你的傷害造成她的自殺的。你還向你的妻子所在公司索賠,看來你不僅是家暴的行兇者,逼死你妻子的兇手,,而且還是一個無法律認識的貪財者。

    任何家暴都是可恥的。打人罵人不是施暴者的權利。家暴是犯法的,是侵犯人權行為,是罪惡!

    希望那些被家暴者,不要軟弱,不要去傷害自已,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釆取傷害自己,只能讓那些人更加狂妄。

  • 11 # 法務老王

    員工死亡認定工傷需符合三工要求,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只有符合以上三點要求才能認定工傷,公司才會承擔工傷保險以外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工作時間和地點是符合的,如果家屬有因工作原因導致自殺的證據,或單位沒有因為家暴導致自殺的證據,那麼認定工傷的可能性很大,這時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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